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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500228MB1898019N/2021-00006 发文字号
主题分类 质量监督 体裁分类 行政处罚
发布机构 梁平区市场监管局 有效性
标题 行政处罚决定结果公示 渝梁平市监处字〔2021〕2号
成文日期 2021-01-04 发布日期 2021-01-04
索引号 11500228MB1898019N/2021-00006
发文字号
主题分类 质量监督
体裁分类 行政处罚
发布机构 梁平区市场监管局
有效性
标题 行政处罚决定结果公示 渝梁平市监处字〔2021〕2号
成文日期 2021-01-04
发布日期 2021-01-04

重庆市梁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渝梁平市监处字2021〕2


当事人:重庆市梁平区建筑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8MA604NE523

住所:重庆市梁平区梁山街道人民南路142号

法定代表人:姜世勇

2020年9月3日,本局执法人员对位于重庆市梁平区梁山街道石马路288号的当事人开展了“检验检测乱象”专项检查工作。经检查发现,当事人存在《体系文件》中的《人员管理程序》规定内审员资格为“具备大学及以上学历”,实际内审员刘德锋、李国栋、熊曦、陈品琴最高学历均为专科以及报告编号042P2102052000014的检测报告中,原始记录中土样种类与报告中土样种类不一致等9项涉嫌违法的行为。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本案于2020年8月31日进行案源登记,2020年9月7日经本局分管领导批准立案调查,经过调查取证,现已调查终结。

经查明:经查明:当事人于2018年10月23日经登记机关核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在重庆市梁平区梁山街道石马路288号从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凭有效资质证书执业)的经营活动,2020年11月13日将住所变更登记为重庆市梁平区梁山街道人民南路142号。当事人于2018年12月18日取得《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获准从事“水泥”、“建筑用砂”、“混凝土结构”等22个产品/类别的检测资格。为了保证质量活动的法律效力和检测数据的准确性与公正性,依据《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能力评价检验检测机构通用要求》(RB/T214-2017)和《质量手册》要求,当事人于2018年制定了开展建筑工程质量检验检测的《程序文件》(第1版)。2019年10月修订了《程序文件》(文件编号LPZJ/CX〈2019修〉),其中包括《保证公正程序》、《人员管理程序》、《人员培训程序》和《检验检测结果有效性监控程序》等27个程序。

根据《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全市“检验检测乱象”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渝市监发〔2020〕42号)和《重庆市梁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检验检测乱象”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梁平市监〔2020〕32号)的要求,2020年8月21日,本局对当事人开展了“检验检测乱象”专项整治检查。检查结果以《2020年重庆市检验检测机构现场检查事实确认单》体现,并经当事人法定代表人现场签字确认。根据《2020年重庆市检验检测机构现场检查事实确认单》显示,当事人在经营活动中存在如下9个方面的问题:1、《人员管理程序》规定内审员资格为“具备大学及以上学历”,实际内审员刘德锋、李国栋、熊曦、陈品琴最高学历均为专科;2、《选择和购买服务与供应品程序》规定:“技术负责人编制《合格供方和供应品名单》,建立档案”、“技术负责人每年对列入名录的供应商进行一次评价”,但名单未更新,未按期开展评价;3、报告编号为042Q0309002001279的检测报告,检测人员漏签报告;4、报告编号为042Q0905012000086的检测报告,原始记录中试件尺寸与报告试件尺寸不一致;5、报告编号为042P2102052000014的检测报告中,原始记录中土样种类与报告中土样种类不一致;6、报告编号为042P2103062000569检测报告中,原始记录中未记录设备编号;7、报告编号为042Q1202002000001检测报告中,电子拉力试验机未校准拉伸速率;8、报告编号为042P2102022000268检测报告中,密度检测未进行平行试验;9、报告编号042Q0312092008853检测报告中,原始记录杠改未签字。2020年8月27日,本局对当事人送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在2020年8月27日至2020年8月31日整改期间,当事人已停止对外出具检验报告。2020年8月31日,当事人整改完成并向本局提交了系统规范单独装订成册的《2020年重庆市梁平区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检查整改报告》。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第一组:当事人的《营业执照》、《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法定代表人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的主体情况;

第二组:现场笔录、询问笔录、重庆市检验检测机构现场监督检查表(2020版)、2020年重庆市检验检测机构现场检查事实确认单、责令改正通知书、检查照片等证据,证明当事人接受“检验检测乱象”专项整治工作检查的事实;

第三组:现场笔录、询问笔录,以及《程序文件》(文件编号:LPZJ/CX〈2019修〉)、重庆市检验检测机构现场监督检查表(2020版)、2020年重庆市检验检测机构现场检查事实确认单、责令改正通知书、刘德锋等4名内审员的毕业证书、检查照片、042Q0309002001279等7份检测报告及原始记录的复印件等证据,证明当事人检验检测工作存在问题的事实;

第四组:询问笔录、整改报告等证据,证明当事人对发现的问题已经整改的事实。

本局于2020年12月24日依法告知了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和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在三个工作日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本局认为:根据《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以及《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的要求,检验检测机构应当依据法律法规、标准和技术规范,建立、审查和完善适应自身状况的管理体系并有效运行,只有在管理体系有效运行的状况下,才能保证其基本条件和技术能力能够持续符合资质认定条件和要求。如果管理体系停止运转,或者完全偏离、失控,则该检验检测机构也将不符合资质认定的条件和要求。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定期审查和完善管理体系,可以使用内审、管理评审或者其他内部质量控制手段,也可以通过能力验证、认可机构认可、第三方评价或者监督等方式来进行。检验检测机构基本条件和技术能力不能持续符合资质认定条件和要求,出具检验检测数据、结果的,则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案中,当事人在法律地位、人员、工作场所和环境、检验检测设备设施、管理体系、特殊要求等六个方面至少有一方面的内容不能持续符合资质认定条件和要求;同时当事人在不能持续符合资质认定条件和要求的情形下,检验检测机构仍然擅自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数据、结果。因此,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定期审查和完善管理体系,保证其基本条件和技术能力能够持续符合资质认定条件和要求,并确保管理体系有效运行”和第二十五条第一款“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在资质认定证书规定的检验检测能力范围内,依据相关标准或者技术规范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出具检验检测数据、结果。”的规定,构成了《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第(一)项所指的“基本条件和技术能力不能持续符合资质认定条件和要求,擅自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数据、结果的”违法行为,以及《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第(三)项所指的“出具的检验检测数据、结果失实的”违法行为。

根据《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决定:

罚款10000元。

当事人应当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入重庆市梁平区财政局非税收入专户(开户行:农行梁平支行,户名:重庆市梁平区财政局,账号:31460101040002296;开户行:重庆农商行梁平支行,户名:重庆市梁平区财政局,账号:3137010120010001460)。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局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政府或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梁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重庆市梁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1月4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三份,一份送达,一份存档,一份留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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