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500228MB1898019N/2021-00007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食品药品监管 | 体裁分类 | 行政处罚 |
发布机构 | 梁平区市场监管局 | 有效性 | |
标题 | 行政处罚决定结果公示 渝梁平市监处字〔2021〕4号 | ||
成文日期 | 2021-01-07 | 发布日期 | 2021-01-07 |
索引号 | 11500228MB1898019N/2021-00007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食品药品监管 |
体裁分类 | 行政处罚 |
发布机构 | 梁平区市场监管局 |
有效性 | |
标题 | 行政处罚决定结果公示 渝梁平市监处字〔2021〕4号 |
成文日期 | 2021-01-07 |
发布日期 | 2021-01-07 |
重庆市梁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渝梁平市监处字〔2021〕4号
当事人:梁平区信心柯联超市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00228MA5UAHTB9R
经营场所:重庆市梁平区蟠龙镇蟠龙东路50号
经 营 者:谭述奎
2020年9月16日,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重庆海关技术中心对当事人销售的由湖北国宝桥米有限公司2020年8月24日生产的国宝桥米+图文牌国宝家香米进行了食品安全监督抽检, 2020年10月23日重庆海关技术中心出具了编号为NO:4420007430的检验报告,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 构成了该条第(二)项所指的经营重金属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行为,本案于2020年10月29日进行案源登记,同日经我局分管领导批准立案调查,经过调查取证,现已调查终结。
经查明:当事人于2002年5月24日经原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领取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2020年6月11日经市场监督管理机关变更名称为梁平区信心柯联超市,在重庆市梁平区蟠龙镇蟠龙东路50号从事卷烟、预包装食品、乳制品(含婴幼儿配方奶粉)、日用百货、烟花爆竹零售经营活动。2020年9月1日,当事人从账号主体江苏亲民诚品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微信公众号qinminzhifu线上购进湖北国宝桥米有限公司2020年8月24日生产的国宝桥米+图文牌国宝家香米5袋,规格5 kg/袋,购进单价为19元/袋,货款95元,购进后按30元/袋的价格进行销售,至2020年9月16日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重庆海关技术中心抽样时还未销售出去,抽样人员依法抽取样品2袋,支付了60元(2袋×30元)购样费用。 2020年10月23日,重庆海关技术中心出具了编号为NO:4420007430的检验报告显示,镉(以Cd计)实测值0.30,不符合标准指标≦0.2要求,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镉(以Cd)计项目不符合GB2762-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0年10月29日,我局收到检验报告并送达给当事人,同时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经营场所已无上述湖北国宝桥米有限公司2020年8月24日生产的国宝桥米+图文牌国宝家香米。当事人销售不合格国宝家香米5袋,货值金额150元(30元/袋×5袋),获违法所得55元[(30元-19元)×5袋]。
另查明:当事人2020年9月1日从账号主体江苏亲民诚品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微信公众号qinminzhifu线上购进湖北国宝桥米有限公司2020年8月24日生产的国宝桥米+图文牌国宝家香米时,没有索取账号主体江苏亲民诚品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进货单据和产品合格证明,没有履行进货查验义务。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副本、《食品经营许可证》副本、经营者的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的主体情况;
2、现场笔录、当事人经营者的询问笔录、当事人提供的《交易记录》截屏打印件、抽样以及现场检查照片、重庆市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证明当事人经营国宝家香米的事实;
3、重庆海关技术中心出具的《检验报告》,证明当事人经营的国宝家香米不合格的事实;
4、当事人经营者的询问笔录、当事人提供的《交易记录》截屏打印件、抽样以及现场检查照片、重庆市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证明当事人经营不合格国宝家香米的数量、货值金额和违法所得情况;
5、现场笔录、当事人经营者的询问笔录,证明当事人没有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事实;
6、当事人经营者的询问笔录、当事人提供的《交易记录》截屏打印件、重庆市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证明当事人涉案财物和违法所得较少的事实。
我局于2020年12月31日依法告知了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以及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三个工作日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我局认为,食品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经营活动,本着对社会和公众负责,保证食品质量。本案中,当事人经营的国宝家香米经检验,镉(以Cd计)项目不符合GB2762-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构成了该条第(二)项所指的经营重金属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行为。鉴于当事人涉案财物和违法所得较少,符合《重庆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第十四条第(七)项减轻处罚的规定,予以减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和《重庆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第十四条第(七)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所得55元;
2、罚款2500元。
当事人应当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入重庆市梁平区财政局非税收入专户(开户行:农行梁平支行,户名:重庆市梁平区财政局,账号:31460101040002296;开户行:重庆农商行梁平支行,户名:重庆市梁平区财政局,账号:3137010120010001460)。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局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或梁平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梁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重庆市梁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1月7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三份,一份送达,一份存档,一份留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