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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500228MB1898019N/2021-00008 发文字号
主题分类 食品药品监管 体裁分类 行政处罚
发布机构 梁平区市场监管局 有效性
标题 行政处罚决定结果公开 渝梁平市监处字〔2021〕6号
成文日期 2021-01-11 发布日期 2021-01-11
索引号 11500228MB1898019N/2021-00008
发文字号
主题分类 食品药品监管
体裁分类 行政处罚
发布机构 梁平区市场监管局
有效性
标题 行政处罚决定结果公开 渝梁平市监处字〔2021〕6号
成文日期 2021-01-11
发布日期 2021-01-11

重庆市梁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渝梁平市监处字2021〕6


当事人:重庆厨韵调味品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8MA5YRKE400

所:重庆市梁平区曲水镇中丰村4组

法定代表人:杨培云

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东莞市中鼎检测技术有限公司、中国检验认证集团湖南有限公司对当事人2019年11月25日、2020年7月17日、2020年8月21日和2020年9月8日生产的“端味朗”麻辣酱油进行抽样检验,经检验上述批次的“端味朗”麻辣酱油均为不合格产品,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构成了该条第(十三)项所指的生产经营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本案于2020年11月2日进行案源登记,同日经我局分管领导批准立案调查,经过调查取证,现已调查终结。

经查明:当事人于2018年2月28日经登记机关核准登记成立,在重庆市梁平区曲水镇中丰村4组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等经营活动。2019年11月25日生产“端味朗”第三代麻辣酱油30件,产品规格800ml*12瓶,每件生产成本34元,于2019年12月11日销售给云阳县石燕副食店30件,每件销售价37元,金额1110.00元;2020年7月17日生产“端味朗”麻辣酱油30件,产品规格800ml*12瓶,每件生产成本34元,于2020年7月21日销售给忠县拔山镇序林生鲜超市30件,每件销售价37元,金额1110.00元;2020年8月21日生产“端味朗”麻辣酱油80件,产品规格800ml*12瓶,每件生产成本34元,于2020年8月28日销售给云阳县凤鸣镇二墩副食店80件,每件销售价37元,金额2960.00元;2020年9月8日生产“端味朗”麻辣酱油82件,产品规格800ml*12瓶,每件生产成本34元,于2020年9月23日销售给奉节县鸿运来购物中心82件,每件销售价37元,金额3034.00元。

2020年9月21日、2020年10月13日、2020年10月15日和2020年10月22日,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东莞市中鼎检测技术有限公司、中国检验认证集团湖南有限公司对当事人销售到上述四个经销商的“端味朗”麻辣酱油进行抽样检验,分别抽取样品4瓶,按销价购买,2瓶检验,2瓶备样。1、2020年10月28日,东莞市中鼎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出具《检验报告》(NO:CTT20090812960),销售给忠县拔山镇序林生鲜超市的“端味朗”麻辣酱油经检验,检验项目氨基酸态氮(以氮计)g/100ml实测值0.32,不符合标准指标≥0.40的要求,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氨基酸态氮(以氮计)项目不符合GB/T18186 2000《酿造酱油》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于2020年11月2日向忠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复检申请,忠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0年11月6日向当事人出具了《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复检申请受理通知书》(NO:2020007),于2020年11月17日经重庆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研究院对东莞市中鼎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抽取的当事人于2020年7月17日生产的“端味朗”麻辣酱油备样2瓶进行复检,出具《检验报告》(NO:2020-20SS110650),检验结论:“该样品经检验,氨基酸态氮(以氮计)项目不符合GB/T18186 2000标准要求,该项目结论与复检结论一致2、2020年11月13日,中国检验认证集团湖南有限公司出具《检验报告》(NO:4303201033516-S),销售给云阳县石燕副食店的“端味朗”麻辣酱油经检验,检验项目氨基酸态氮(以氮计)g/100ml实测值0.34,不符合标准指标≥0.40的要求,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氨基酸态氮(以氮计)项目不符合GB/T18186 2000《酿造酱油》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3、2020年11月16日,中国检验认证集团湖南有限公司出具《检验报告》(NO:4303201034022-S),销售给奉节县鸿运来购物中心“端味朗”第三代麻辣酱油经检验,检验项目氨基酸态氮(以氮计)g/100ml实测值0.33,不符合标准指标≥0.40的要求,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氨基酸态氮(以氮计)项目不符合GB/T18186 2000《酿造酱油》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4、2020年11月23日,中国检验认证集团湖南有限公司出具《检验报告》(NO:4303201036884-S),销售给云阳县凤鸣镇二墩副食店“端味朗”麻辣酱油经检验,检验项目氨基酸态氮(以氮计)g/100ml实测值0.32,不符合标准指标≥0.40的要求,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氨基酸态氮(以氮计)项目不符合GB/T18186 2000《酿造酱油》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我局分别于2020年10月30日、2020年11月18日和2020年11月25日收到检验报告并送达给当事人,当事人共生产销售不合格“端味朗”麻辣酱油222件,货值金额8214.00元,获违法所得324.5元。当事人于2020年11月7日至2020年12月1日召回上述不合格“端味朗”麻辣酱油113件零10瓶,将其倒入污水处理池内进行处理,并于2020年12月10日向我局提交了整改报告。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的《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的主体情况;

2、当事人的《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当事人法定代表人及其员工的询问笔录,证明当事人从事“端味朗”麻辣酱油生产销售的事实;

3、东莞市中鼎检测技术有限公司、中国检验认证集团湖南有限公司和重庆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研究院出具的检验报告,证明当事人生产销售的“端味朗”麻辣酱油不合格的事实;

4、当事人法定代表人及其员工的询问笔录、入库单、送货单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生产销售不合格“端味朗”麻辣酱油222件、货值金额8214.00元、获违法所得324.5元的事实;

5、当事人提供的产品召回书、送货单复印件、整改报告,证明当事人召回不合格“端味朗”麻辣酱油113件零10瓶、主动减轻危害后果的事实;

6、当事人法定代表人及其员工的询问笔录、入库单、送货单复印件、当事人提供的麻辣酱油明细,证明当事人违法所得较少的事实。

我局于2020年1月5日依法告知了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和当事人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在三个工作日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举行听证。

我局认为:当事人作为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对社会和公众负责,保证食品安全。本案中,当事人生产销售的“端味朗”麻辣酱油经检验,氨基酸态氮(以氮计)项目不符合GB/T18186 2000《酿造酱油》要求,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构成了该条第(十三)项所指的生产经营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鉴于当事人及时尽力召回不合格产品,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违法所得较少,符合《重庆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第十四条第(三)项、第(七)项应当减轻处罚的规定,予以减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第一款和《重庆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第十四条第(三)项、第(七)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所得324.5元;

2、罚款30000元。

当事人应当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入重庆市梁平区财政局非税收入专户(①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梁平支行,户名:重庆市梁平区财政局,账号:3100018009026414903;②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梁平支行,户名:重庆市梁平区财政局;账号:31460101040002296;③开户行:重庆农村商业银行梁平支行,户名:重庆市梁平区财政局;账号:313701020010001460)。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局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或者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重庆市梁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1月11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三份,一份送达,一份存档,一份留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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