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500228MB1898019N/2021-00009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食品药品监管 | 体裁分类 | 行政处罚 |
发布机构 | 梁平区市场监管局 | 有效性 | |
标题 | 行政处罚决定结果公开 渝梁平市监处字〔2021〕7号 | ||
成文日期 | 2021-01-11 | 发布日期 | 2021-01-11 |
索引号 | 11500228MB1898019N/2021-00009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食品药品监管 |
体裁分类 | 行政处罚 |
发布机构 | 梁平区市场监管局 |
有效性 | |
标题 | 行政处罚决定结果公开 渝梁平市监处字〔2021〕7号 |
成文日期 | 2021-01-11 |
发布日期 | 2021-01-11 |
重庆市梁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渝梁平市监处字〔2021〕7号
当事人:刘明全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00228MA5YT0HP8Q
经营场所:重庆市梁平区福禄镇街道社区三组(仅限用于行政办公、通讯联络)
经营者:刘明全
2020年11月11日,我局执法人员接群众举报,称刘明全在梁平区福禄镇农贸市场猪肉摊位上卖白条猪肉(未经检验检疫)。执法人员检查时刘明全妻子周成超在梁平区福禄镇农贸市场猪肉摊位上摆放有猪肉若干、切割工具若干、电子秤一个,猪肉上未见有检验、检疫两章。执法人员又在刘明全位于重庆市梁平县福禄镇河东街83号门市外的摊位上发现有猪肉若干,切割工具若干、电子秤一个,猪肉上无检验、检疫两章,不能提供猪肉检验检疫票据,经执法人员与刘明全当场称重,猪肉共计111.4kg,我局依法实施扣押行政强制措施。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所指的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验检疫的肉类的行为。本案于2020年11月11日进行案源登记,经核查于2020年11月11日立案调查,经过调查取证,现已调查终结。
经查明:当事人于2020年11月11日以32元/kg的价格从重庆市梁平区大印村生猪养殖场曹渊读处购买生猪一头,重量为150kg,费用共计4800元。于2020年11月11日早上4点在重庆市梁平区大印村生猪养殖场曹渊读处对购买的生猪进行宰杀,宰杀时梁平区益农福禄分公司从事动物防疫工作的陶于勤抽取猪血拿去化验并支付当事人抽血化验补偿费200元。上述猪肉未经检验检疫,当事人的妻子周成超将部分猪肉运至重庆市梁平区福禄镇农贸市场摊位处准备以44元/kg的均价销售给消费者,剩余的猪肉由当事人放在自己位于重庆市梁平区福禄镇河东街83号门市外的摊位前销售。至2020年11月11日我局执法人员接到群众举报后现场检查时,当事人和当事人妻子周成超所销售的猪肉上未见盖有《动物产品检疫合格印章》和《肉品品质检验合格印章》,不能向执法人员提供《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和《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票据,当事人和当事人妻子周成超称自己未销售猪肉出去,经现场称重共计111.4kg,货值金额4901.6元,获取违法所得200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营业执照》、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主体经营资格;
2、现场检查笔录、刘明全、陶于勤、曹渊读、周成超询问笔录、现场检查拍摄和录像图片打印件,证明当事人销售未按规定进行检验检疫肉类以及货值金额、违法所得的事实;
3、现场检查笔录、刘明全、陶于勤、曹渊读、周成超询问笔录、现场检查拍摄和录像图片打印件,证明当事人违法所得较少的事实。
我局于2021年1月5日依法告知了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和当事人有陈述、申辩、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在三个工作日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举行听证。
我局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八)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本案中,当事人将未按规定进行检验检疫的猪肉在市场上销售,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所指的“销售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未经检验的肉类”的行为。鉴于当事人违法所得较少,符合《重庆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第十四条第(七)项应当予以减轻处罚的规定,予以减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和《重庆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第十四条第(七)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如下:
1、没收未按规定进行检验检疫的猪肉111.4kg;
2、没收违法所得200元;
3、罚款5000元。
罚没款合计:5200元。
当事人应当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入重庆市梁平区财政局非税收入专户(①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梁平支行,户名:重庆市梁平区财政局,账号:3100018009026414903;②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梁平支行,户名:重庆市梁平区财政局;账号:31460101040002296;③开户行:重庆农村商业银行梁平支行,户名:重庆市梁平区财政局;账号:313701020010001460)。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局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或者梁平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梁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重庆市梁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1月11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三份,一份送达,一份存档,一份留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