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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500228MB1898019N/2025-00215 发文字号
主题分类 食品药品监管 体裁分类 其他
发布机构 梁平区市场监管局 有效性
标题 重庆市梁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表(2025-11-6)
成文日期 2025-11-06 发布日期 2025-11-06
索引号 11500228MB1898019N/2025-00215
发文字号
主题分类 食品药品监管
体裁分类 其他
发布机构 梁平区市场监管局
有效性
标题 重庆市梁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表(2025-11-6)
成文日期 2025-11-06
发布日期 2025-11-06

重庆市梁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表(2025-11-6

序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案件名称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登记号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

主要违法事实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作出行政处罚日期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备注

1

渝梁平市监处罚〔2025186

重庆市梁平区新盛镇万炉村卫生室涉嫌药品使用单位使用假药、劣药案

重庆市梁平区新盛镇万炉村卫生室

PDY70291950015512D6001

赵达平

2025815日,本局执法人员蒋锐、王也和重庆市梁平区新盛中心卫生院副院长付国峰、副院长唐金星依法对重庆市梁平区新盛镇上西街30号的重庆市梁平区新盛镇万炉村卫生室(于城执业点)使用的药品进行检查,检查发现当事人使用超过有效期的药品共1种,阿苯达唑片(华意牌)【非处方药】,使用6片,剩余14片(规格:0.2g×10//盒,生产日期:2022.08.17,有效期至:2025.01)。
当事人上述超过有效期的药品仍与其他尚在有效期内的药品一起摆放在经营场所内待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条第二款的规定,本局依法对当事人上述超过有效期的药品实施扣押行政强制措施(渝梁市监强制〔2025XS0815号)。
当事人使用超过有效期的药品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三款第(五)项所指的劣药,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属于使用劣药行为。

罚款、没收非法财物;《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

2025113

于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入重庆市梁平区财政局


2

渝梁平市监处罚〔2025187

重庆市梁平区新盛镇乐都村卫生室涉嫌经营、使用无合格证明文件、过期、失效、淘汰的医疗器械,或者使用未依法注册的医疗器械的行为案

重庆市梁平区新盛镇乐都村卫生室

PDY70293550015512D6001

杨福均

2025827日,本局执法人员蒋锐、王也和重庆市梁平区新盛中心卫生院副院长付国峰、副院长唐金星依法对重庆市梁平区新盛镇乐都社区88号的重庆市梁平区新盛镇乐都村卫生室 (王智执业点)使用的药品、医疗器械进行检查,该卫生室药品储放柜上的纸盒内有在有效期内的医疗器械(一次性使用无菌注射器 带针5mL(久康牌)),并在药品储放柜上的纸盒内检查发现1种医疗器械,名称:一次性使用溶药器(带针)(ENK恩康牌)【医疗器械】,共计5支,规格:30mL(白色),配针规格:1.6×30TWXZ,生产日期:20220627,失效日期:20250626
当事人上述超过失效日期的医疗器械仍与其他尚在有效期内的医疗器械一起摆放在诊疗场所内待使用,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本局依法对当事人上述超过失效日期的医疗器械实施扣押行政强制措施(渝梁市监强制〔2025XS0827号)。
当事人使用超过失效日期的医疗器械,其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的规定。

罚款、没收非法财物;《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

2025113



3

渝梁平市监处罚〔2025190

重庆市梁平区新盛镇乐都村卫生室涉嫌药品使用单位使用假药、劣药案

重庆市梁平区新盛镇乐都村卫生室

PDY70293550015512D6001

杨福均

202588日,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检察院执法人员幸山崎、唐文武依法对重庆市梁平区新盛镇乐都社区948号的重庆市梁平区新盛镇乐都村卫生室(黄定平执业点)开展现场检查发现,在当事人药品储放柜内检查到超过使用期限的盐酸林可霉素注射液、氯化钙注射液、葡萄糖注射液、阿莫西林颗粒、小儿氨酚黄那敏颗粒,当事人仍与其他尚在使用期限内的药品一起摆放在经营场所内待使用,上述超过使用期限的药品暂存于重庆市梁平区新盛中心卫生院保管。
2025811日,得到案件线索的本局执法人员蒋锐、王也和重庆市梁平区新盛中心卫生院副院长付国峰依法对重庆市梁平区新盛镇乐都村卫生室(黄定平执业点)使用的药品进行检查,检查发现当事人使用的药品超过使用期限的药品共5种,分别是:1、盐酸林可霉素注射液(迪康牌)使用9支,剩余31支(规格:2mL*10支,生产日期:2023415日,有效期至:2025414日);2、氯化钙注射液(天武牌)使用1支,剩余4支(规格:10mL*5支,生产日期:2023812日,有效期至:20257月);3、葡萄糖注射液(迪康牌)使用3支,剩余2支(规格:20mL*5支,生产日期:202329日,有效期至:202528日);4、阿莫西林颗粒(再林牌)使用4袋,剩余68袋(规格:0.125g*24袋,生产日期:2023318日,有效期至:2025311日);5、小儿氨酚黄那敏颗粒(999牌)使用3袋,剩余7袋(规格:6g*10袋,生产日期:202316日,有效期至:202412月)。当事人上述超过使用期限的药品仍与其他尚在使用期限内的药品一起摆放在经营场所内待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条第二款的规定,本局依法对当事人上述超过使用期限的药品实施扣押强制措施(渝梁市监强制〔2025XS0811号),当事人使用的药品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三款第五项所指的劣药,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属于使用劣药行为。

罚款、没收非法财物、没收违法所得;《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

2025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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