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11500228MB1898019N/2025-00226 | 发文字号 | |
| 主题分类 | 食品药品监管 | 体裁分类 | 其他 |
| 发布机构 | 梁平区市场监管局 | 有效性 | |
| 标题 | 重庆市梁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表(2025-11-21) | ||
| 成文日期 | 2025-11-21 | 发布日期 | 2025-11-21 |
| 索引号 | 11500228MB1898019N/2025-00226 |
| 发文字号 | |
| 主题分类 | 食品药品监管 |
| 体裁分类 | 其他 |
| 发布机构 | 梁平区市场监管局 |
| 有效性 | |
| 标题 | 重庆市梁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表(2025-11-21) |
| 成文日期 | 2025-11-21 |
| 发布日期 | 2025-11-21 |
重庆市梁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表(2025-1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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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登记号 |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
作出行政处罚日期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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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渝梁平市监处罚〔2025〕203号 |
重庆市梁平区新盛镇铁树村卫生室使用劣药案 |
重庆市梁平区新盛镇铁树村卫生室 |
PDY70297850015512D6001 |
丁光毅 |
2025年8月27日,本局执法人员蒋锐、王也和重庆市梁平区新盛中心卫生院副院长付国峰、副院长唐金星依法对重庆市梁平区新盛镇铁树村7组的重庆市梁平区新盛镇铁树村卫生室 (黄丽执业点)使用的药品、医疗器械进行检查,该卫生室药品阴凉柜内摆放有在有效期内的藿香正气口服液、肤痒颗粒等药品,并在药品阴凉柜内检查发现2种药品,分别是:1、复方板蓝根颗粒(圣特记)【非处方药】,共计1大袋,规格:20袋装(15克/袋),产品批号:221285,有效期至:2024年11月;2、复方板蓝根颗粒(太极)【非处方药】,共计1大袋,规格:12克/袋×20袋/大袋,产品批号:2207203,有效期至:2025.06。 当事人上述超过有效期的药品仍与其他尚在有效期内的药品一起摆放在诊疗场所内待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条第二款的规定,本局依法对当事人上述超过有效期的药品实施扣押行政强制措施(渝梁市监强制〔2025〕XS0827-2号)。 当事人使用超过有效期的药品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三款第(五)项所指的劣药,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 |
罚款、没收非法财物;《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 |
2025年11月14日 |
于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入重庆市梁平区财政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