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11500228MB1898019N/2025-00247 | 发文字号 | |
| 主题分类 | 其他 | 体裁分类 | 其他 |
| 发布机构 | 梁平区市场监管局 | 有效性 | |
| 标题 | 重庆市梁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表(2025-12-24) | ||
| 成文日期 | 2025-12-24 | 发布日期 | 2025-12-24 |
| 索引号 | 11500228MB1898019N/2025-00247 |
| 发文字号 | |
| 主题分类 | 其他 |
| 体裁分类 | 其他 |
| 发布机构 | 梁平区市场监管局 |
| 有效性 | |
| 标题 | 重庆市梁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表(2025-12-24) |
| 成文日期 | 2025-12-24 |
| 发布日期 | 2025-12-24 |
重庆市梁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表(2025-1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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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登记号 |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
作出行政处罚日期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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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渝梁平市监处罚〔2025〕257号 |
重庆市梁平职业教育中心不执行政府指导价的其他行为案 |
重庆市梁平职业教育中心 |
125002287339702661 |
何豹 |
当事人向学生提供课本,按照400元/生/期的标准向学生收取费用,但并未按照梁平发改发〔2017〕28号文件和渝价〔2009〕76号文件中“学校应加强对教材费的使用和管理,并在学年或学期结束时,将实际支付的教材费与学生据实结算,多退少补”的规定,每学年或每学期期末向学生进行结算并退还结余金额,2022年秋至2025年春6个学期学生教材教辅的准确收支情况无法统计,其实际结余金额无法计算;而当事人2022年秋至2024年秋5个学期的教师用书费用均从学生缴纳的课本费支出,造成学生实际上多支付课本费用97242.19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二条“经营者进行价格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执行依法制定的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规定,构成《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第(十一)项所指“不执行政府指导价的其他行为”。 |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九条、《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第十八条 |
2025年12月18日 |
于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入重庆市梁平区财政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