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11500228MB1898019N/2026-00115 | 发文字号 | 渝梁平市监罚送告〔2026〕650号 |
| 主题分类 | 其他 | 体裁分类 | 其他 |
| 发布机构 | 梁平区市场监管局 | 有效性 | |
| 标题 | 重庆市梁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文书送达公告 | ||
| 成文日期 | 2026-07-13 | 发布日期 | 2026-07-13 |
| 索引号 | 11500228MB1898019N/2026-00115 |
| 发文字号 | 渝梁平市监罚送告〔2026〕650号 |
| 主题分类 | 其他 |
| 体裁分类 | 其他 |
| 发布机构 | 梁平区市场监管局 |
| 有效性 | |
| 标题 | 重庆市梁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文书送达公告 |
| 成文日期 | 2026-07-13 |
| 发布日期 | 2026-07-13 |
重庆市梁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文书送达公告
渝梁平市监罚送告〔2026〕650号
苟国欣:
本局于 2026年 6 月 30 日依法对你作出行政处罚告知书,因你下落不明,采取其他送达方式无法送达,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八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本局决定依法对你公告送达《重庆市梁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渝梁平市监处罚〔2026〕650号),内容如下:
由本局立案调查的你涉嫌食品生产经营相关人员从业资格限制案一案,已调查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现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告知如下:
2026年6月16日,接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法院《关于依法给予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经营者行政处罚的函》,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法院要求本局依法对你实施行政处罚。
2026年6月16日,本局对你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二款“因食品安全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终身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也不得担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所列从业禁止情形进行立案调查。
经本局调查查明,你因犯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2020年11月5日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法院作出附(2020)渝0155刑初93号《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判处你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明:
1.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法院《关于依法给予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经营者行政处罚的函》及所附(2020)渝0155刑初93号《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证明当事人的身份和其因食品安全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事实。
本局认为,你因食品安全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二款“因食品安全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终身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也不得担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规定的应当实施从业禁止的情形。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处罚无可裁量的处罚幅度,本局拟直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对你实施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二款“因食品安全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终身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也不得担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的规定,拟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终身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也不得担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一项,以及《重庆市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定》第十三条(四)的规定,你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并可以要求听证。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未要求听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请你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到本局领取《重庆市梁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渝梁平市监处罚〔2026〕650号),逾期不领取即视为送达。
联系人:唐吉波、伍斌 联系电话:023-53253039
联系地址:重庆市梁平区梁山街道双桂路259号
重庆市梁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7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