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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228MB1898019N/2021-00377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食品药品监管 [ 体裁分类 ] 行政处罚
[ 发布机构 ] 梁平区市场监管局
[ 成文日期 ] 2021-08-13 [ 发布日期 ] 2021-08-17

重庆市梁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渝梁平市监处字〔2021〕133号

当事人:梁平区新盛镇文林酒坊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00228MA5YL96K8Q

经营场所:重庆市梁平区新盛镇新盛村7组

经营者:王文林

按照抽检监测(省级本级)2021年重庆抽检计划,2021年6月4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2021年5月30日生产的玉米白酒进行监督抽样送检,经重庆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检验为不合格产品;2021年6月14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2021年6月10日生产的玉米酒和高粱酒进行执法抽样送检,经重庆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检验为不合格产品,我局依法查封,其行为涉嫌违反了《重庆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四)项所指的生产经营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和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行为。本案于2021年7月1日进行案源登记,同日经我局分管领导批准并案立案调查,经过调查取证,现已调查终结。

经查明:当事人于2016年11月3日经登记机关核准登记领取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2021年3月29日取得《重庆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登记证》,在重庆市梁平区新盛镇新盛村7组从事白酒(粮食酿造)生产销售经营活动。2021年6月4日,我局根据抽检监测(省级本级)2021年重庆抽检计划,依照法定程序从当事人成品库中2021年5月30日生产的酒精度为52%vol散装玉米酒抽取2L(按16元/L购买)作为样品,其中1L作为检样、1L作为备样,抽样基数15L,并依法委托重庆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检验进行了检验,经检验,该批次玉米酒甲醇项目不符合GB 2757-201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蒸馏酒及其配制酒》要求,甜蜜素(以环己基氨基磺酸计)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1年7月1日,我局收到《检验报告》并送达当事人,对当事人现场进行了检查,发现当事人已无2021年5月30日生产的酒精度为52%vol不合格玉米酒,其销售价为16元/L,货值金额240元。

2021年6月14日, 我局对当事人成品库待售的2021年6月10日生产的酒精度为49%vol、50%vol的散装玉米酒和酒精度为49%vol的散装高粱酒共3组开展执法抽样,分别从中抽取2.5L(按销售价购买)作为样品,其中1L作为检样,1.5L作为备样。详细情况如下:1、产品名称:玉米酒;规格型号:散装 酒精度49%vol;生产日期:2021年6月10日;抽样基数:50L;销售价格:5元/斤(10元/L)。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甲醇项目不符合GB/T26761-2011标准要求,本次抽查不合格,货值金额500元;2、产品名称:玉米酒;规格型号:散装 酒精度50%vol;生产日期:2021年6月10日;抽样基数:15L;销售价格:5元/斤(10元/L)。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甲醇项目不符合GB/T26761-2011标准要求,本次抽查不合格,货值金额150元;3、产品名称:高粱酒;规格型号:散装 酒精度49%vol;生产日期:2021年6月10日;抽样基数:75L;销售价格:24元/L。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甲醇项目不符合GB/T26761-2011标准要求,本次抽查不合格,货值金额1800元。2021年6月24日,我局收到《检验报告》并送达当事人,同时对当事人进行了现场检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尚未销售的酒精度49%vol散装玉米酒(销售价10元/L)47.5L、酒精度50%vol(销售价10元/L)散装玉米酒12.5L、酒精度49%vol散装高粱酒(销售价24元/L)72.5L进行了查封。以上三种不合格白酒货值金额2450元。

2021年6月24日,我局对当事人成品库待售的2021年6月9日以及2021年6月10日生产的酒精度为49%vol、51%vol玉米酒和酒精度为51%vol、50%vol、55%vol、52%vol高粱酒共计11组开展执法抽样,分别从中抽取2L作为样品(按其销售价购买),其中1L作为检样,1L作为备样。详细情况如下:1、产品名称:玉米酒;规格型号:散装 酒精度:51%vol;生产日期:2021年6月10日;标称价格:16元/L,抽样基数:11L。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甲醇项目不符合GB 2757-2012标准要求,甜蜜素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标准要求,本次抽查不合格,货值金额176元;2、产品名称:玉米酒;规格型号:散装 酒精度:51%vol;生产日期:2021年6月10日;标称价格:16元/L;抽样基数:70L。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甲醇项目不符合GB 2757-2012标准要求,甜蜜素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标准要求,本次抽查不合格,货值金额1120元;3、产品名称:玉米酒;规格型号:散装 酒精度:49%vol;生产日期:2021年6月9日;标称价格:10元/L;抽样基数:16L。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甲醇项目不符合GB 2757-2012标准要求,甜蜜素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标准要求,本次抽查不合格,货值金额160元;4、产品名称:高粱酒;规格型号:散装 酒精度:50%vol;生产日期:2021年6月9日;标称价格:20元/L;抽样基数:15L。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甲醇项目不符合GB 2757-2012标准要求,甜蜜素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标准要求,本次抽查不合格,货值金额300元;5、产品名称:高粱酒;规格型号:散装 酒精度:50%vol;生产日期:2021年6月10日;标称价格:20元/L;抽样基数:20L。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甲醇项目不符合GB 2757-2012标准要求,甜蜜素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标准要求,本次抽查不合格,货值金额400元;6、产品名称:玉米酒;规格型号:散装 酒精度:49%vol;生产日期:2021年6月9日;标称价格:10元/L;抽样基数:40L。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甜蜜素项目不符合 GB 2760-2014标准要求,本次抽查不合格,货值金额400元;7、产品名称:玉米酒;规格型号:散装 酒精度:49%vol;生产日期:2021年6月9日;标称价格:10元/L;抽样基数:35L。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甜蜜素项目不符合 GB 2760-2014标准要求,本次抽查不合格,货值金额350元;8、产品名称:高粱酒;规格型号:散装 酒精度:51%vol;生产日期:2021年6月9日;标称价格:20元/L;抽样基数:15L。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甜蜜素项目不符合 GB 2760-2014标准要求,本次抽查不合格,货值金额300元;9、产品名称:高粱酒;规格型号:散装 酒精度:52%vol;生产日期:2021年6月9日;标称价格:30元/L;抽样基数:90L。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甜蜜素项目不符合 GB 2760-2014标准要求,本次抽查不合格,货值金额2700元;10、产品名称:高粱酒;规格型号:散装 酒精度:55%vol;生产日期:2021年6月9日;标称价格40元/L ;抽样基数:90L。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甜蜜素项目不符合 GB 2760-2014标准要求,本次抽查不合格,货值金额3600元;11、产品名称:玉米酒;规格型号:散装 酒精度:51%vol;生产日期:2021年6月9日;标称价格:16元/L;抽样基数:75L。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甜蜜素项目不符合 GB 2760-2014标准要求,本次抽查不合格,货值金额1200元。2021年6月25日,我局对当事人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经营场所有“方大”牌甜蜜素,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所的甜蜜素0.95kg进行了扣押。2021年7月1日,我局收到《检验报告》并送达当事人,同时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没有销售上述11组被抽样的不合格玉米酒和高粱酒,执法人员对尚未销售的不合格的玉米酒和高粱酒进行了查封。上述11组不合格白酒货值金额10706元。

当事人生产经营上述不合格玉米酒和高粱酒货值金额总计13396元,由于当事人没有做账,其违法所得无法计算。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的《营业执照》、《重庆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登记证》、经营者的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的主体情况;

2、当事人的《营业执照》、《重庆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登记证》、现场笔录、当事人经营者的询问笔录,证明当事人从事玉米酒和高粱酒生产销售的事实;

3、重庆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出具的系列检验报告,证明当事人生产经营的玉米酒和高粱酒不合格的事实;

4、现场笔录、产(商)品质量监督抽查单、抽样记录、当事人经营者的询问笔录,证明当事人生产经营不合格玉米酒和高粱酒的数量、价格和货值金额;

5、现场笔录、产(商)品质量监督抽查单、抽样记录、当事人经营者的询问笔录,证明当事人涉案财物数量、金额较大的事实。

我局于2021年8月5日依法告知了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和当事人有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在五个工作日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举行听证。

我局认为:当事人作为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对社会和公众负责,保证食品安全。本案中,当事人生产经营的玉米酒和高粱酒经检验,甲醇项目不符合GB 2757-201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蒸馏酒及其配制酒》以及GB/T26761-2011《小曲固态法白酒》标准要求,甜蜜素(以环己基氨基磺酸计)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其行为违反了《重庆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四)项所指的生产经营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和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行为。我局对当事人生产经营的玉米酒和高粱酒分在2021年6月4日、2021年6月14日、2021年6月24日进行了一次监督抽样,二次执法抽样,经检验均不合格,其甲醇项目实测值最高26.7,超过标准指标0.6达44.5倍,严重超出标准限量值,严重危害人体健康,同时在部分玉米酒和高粱酒中添加不得添加的食品添加剂甜蜜素,涉案财物数量、金额较大,符合《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规则(暂行)》第十六条第(四)项可以从重处罚的规定,予以从重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重庆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如下:

1、 没收不合格玉米酒和高粱酒589L;

2、没收“方大”牌甜蜜素0.95kg

3、罚款30000元。

当事人应当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入重庆市梁平区财政局非税收入专户(开户行:农行梁平支行,户名:重庆市梁平区财政局,账号:31460101040002296;开户行:重庆农商行梁平支行,户名:重庆市梁平区财政局,账号:3137010120010001460)。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局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重庆市梁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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