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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228MB1898019N/2024-00060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其他 [ 体裁分类 ] 其他
[ 发布机构 ] 梁平区市场监管局
[ 成文日期 ] 2024-03-18 [ 发布日期 ] 2024-03-18

重庆市梁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表(2024-3-18)

序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案件名称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登记号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 主要违法事实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作出行政处罚日期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备注
1 渝梁平市监处罚〔2024〕76号 梁平利民医院涉嫌使用过期医疗器械 梁平利民医院 52500228086333294E 丁原民 2024年1月23日,本局执法人员对重庆市梁平区梁山街道人民东路288号的梁平利民医院开展执法检查发现:二楼检验科正在运行工作的干式荧光免疫分析仪(铭牌标注:干式荧光免疫分析仪,规格型号FS-205,电源AC220V 50HZ,输入功率120VA,SN:FS2051806000993,生产日期2018年6月12日,建议使用期限:5年,【医疗器械注册证编号/产品技术要求编号】粤械注准20162401196,【注册人/生产企业名称】广州万孚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生产地址】中国广州市黄埔区科学城荔枝山路8号,【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粤食药监械生产许20030645号,(其他内容详见说明书)。《干式荧光免疫分析仪使用说明书》标注【有效期】5年)已过期,当事人使用上述过期医疗器械的行为涉嫌违反《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使用单位不得经营、使用未依法注册或者备案、无合格证明文件以及过期、失效、淘汰的医疗器械”的规定,构成了使用过期医疗器械的行为。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涉案财物;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 2024/03/18 于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入重庆市梁平区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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