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500228709467150P/2017-00002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其他 | 体裁分类 | 其他 |
发布机构 | 梁平区司法局 | 有效性 | |
标题 | 获得法律援助后,有哪些权利? | ||
成文日期 | 2017-03-13 | 发布日期 | 2017-03-13 |
索引号 | 11500228709467150P/2017-00002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其他 |
体裁分类 | 其他 |
发布机构 | 梁平区司法局 |
有效性 | |
标题 | 获得法律援助后,有哪些权利? |
成文日期 | 2017-03-13 |
发布日期 | 2017-03-13 |
(1)受援人无须就法律援助服务向为其提供法律援助的单位或人员支付任何费用。
(2)受援人可依据法律援助机构给予法律援助的决定书向相关人民法院就该受援事项提出减、免、缓交诉讼费的申请。
(3)受援人有权向法律援助承办人员了解案件办理的进展情况。
(4)受援人有证据证明法律援助人员不依法履行义务的,可以请求法律援助机构更换法律援助人员。
(5)法律援助人员应当在受委托的权限内,通过和解、调解、申请仲裁和提起诉讼等方式依法最大限度维护受援人合法权益。法律援助人员代理受援人以和解或者调解方式解决纠纷的,应当征得受援人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