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11500228709467150P/2021-00001 | 发文字号 | |
| 主题分类 | 司法 | 体裁分类 | 公告公示 |
| 发布机构 | 梁平区司法局 | 有效性 | |
| 标题 | 行政复议决定书(梁平府行复〔2021〕3号) | ||
| 成文日期 | 2021-04-02 | 发布日期 | 2021-04-02 |
| 索引号 | 11500228709467150P/2021-00001 |
| 发文字号 | |
| 主题分类 | 司法 |
| 体裁分类 | 公告公示 |
| 发布机构 | 梁平区司法局 |
| 有效性 | |
| 标题 | 行政复议决定书(梁平府行复〔2021〕3号) |
| 成文日期 | 2021-04-02 |
| 发布日期 | 2021-04-02 |
行政复议决定书
梁平府行复〔2021〕3号
申请人:游某。
被申请人:重庆市梁平区公安局,住所地重庆市梁平区双桂街道泰和路7号。
法定代表人:邱树洪,局长。
第三人:何某。
申请人游某不服被申请人重庆市梁平区公安局作出的梁平公(聚奎)不罚决字〔2021〕3号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于2021年2月5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予以受理并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依法撤销被申请人于2021年1月15日作出的梁平公(聚奎)不罚决字〔2021〕3号《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责令其重新处罚。
申请人称:2020年11月17日上午,申请人到梁平区聚奎镇政府找第三人何某办事,第三人不仅不解决申请人的事宜,反而前后两次无故殴打申请人,造成申请人多处受伤,申请人被迫报警。事后,被申请人通过调查,作出了涉案《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第三人故意殴打申请人的事实成立,理应予以处罚,被申请人故意包庇第三人实为不公。
被申请人称:2020年11月17日10时许,游某报警称:在重庆市梁平区聚奎镇政府一楼应急办公室,其被聚奎镇政府工作人员何某殴打。经依法调查:2020年11月17日10时许,游某到聚奎镇政府一楼应急办公室找何某反映问题,当时何某正在处理其他工作事宜。何某劝说游某等候处理,因劝说无效,何某将游某拉至办公室门口后返回办公室内继续办理事宜。游某又返回办公室找何某,何某、谭某某等人将游某劝出办公室。该案经公安机关客观、全面的调查,游某被何某殴打的证据不充分,无法证明违法事实成立。2021年1月15日,我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五条第(二)项之规定,决定对何某不予行政处罚。综上,我局认为对何某作出的不予行政处罚决定程序合法,定性和适用法律正确,决定恰当,请求依法维持。
第三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交书面意见和证据。
经审理查明:2020年11月17日早上9时许,申请人到梁平区聚奎镇政府应急办公室找正在处理工作事务的第三人何某,解决两人2019年发生的纠纷,并对第三人进行辱骂。第三人要求申请人出去未果,将申请人拉出了办公室。随后,第三人回到办公桌前继续处理工作事务。申请人被拉出办公室后,赓即返回办公室来到第三人办公桌旁,继续辱骂第三人。第三人再次要求申请人出去,申请人不从,第三人再次拉申请人出办公室。在申请人与第三人互拉时,申请人倒地,经第三人和办事群众劝说不起来,第三人及办公室工作人员、办事群众将申请人抬出聚奎镇应急办公室。同日11时18分,申请人到重庆市梁平区公安局聚奎派出所(以下简称聚奎派出所)报案,称其在梁平区聚奎镇政府一楼被政府工作人员殴打。聚奎派出所当即予以受理。2020年12月15日,被申请人批准延长申请人游某被殴打案办案期限三十日。2021年1月15日,被申请人以何某殴打游某的违法事实不成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作出梁平公(聚奎)不罚决字〔2021〕3号不予行政处罚决定,对何某不予行政处罚。申请人不服,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以上事实,有受案登记表、受案回执、接报回执、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延长办案期限审批表、送达回执、行政案件权利义务告知书、询问笔录、照片、疾病诊断书等证据证明。
本机关认为:申请人在第三人上班时间,找第三人自行解决两人纠纷,并对第三人进行辱骂,在第三人拉其出办公室时顺势倒地不起,第三人、办公室工作人员和办事群众将申请人抬出办公室。整个过程,第三人没有实施殴打申请人的行为,被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作出梁平公(聚奎)不罚决字〔2021〕3号不予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被申请人于2020年11月17日受理申请人的报案,2020年12月15日,批准延长办案期限三十日。被申请人于2021年1月15日作出梁平公(聚奎)不罚决字〔2021〕3号不予行政处罚决定程序合法。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重庆市梁平区公安局作出的梁平公(聚奎)不罚决字〔2021〕3号不予行政处罚决定。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政府
2021年4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