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11500228709467150P/2022-00001 | 发文字号 | |
| 主题分类 | 司法 | 体裁分类 | 行政复议 |
| 发布机构 | 梁平区司法局 | 有效性 | |
| 标题 | 行政复议决定书(梁平府行复〔2021〕41号) | ||
| 成文日期 | 2022-01-10 | 发布日期 | 2022-01-10 |
| 索引号 | 11500228709467150P/2022-00001 |
| 发文字号 | |
| 主题分类 | 司法 |
| 体裁分类 | 行政复议 |
| 发布机构 | 梁平区司法局 |
| 有效性 | |
| 标题 | 行政复议决定书(梁平府行复〔2021〕41号) |
| 成文日期 | 2022-01-10 |
| 发布日期 | 2022-01-10 |
行政复议决定书
梁平府行复〔2021〕41号
申请人:杨某。
申请人:盛某。
申请人:付某。
申请人:方某。
被申请人:重庆市梁平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住所地重庆市梁平区双桂街道桂西路行政中心1号楼4楼。
法定代表人:杨西,局长。
第三人:梁平区某小区某单元增设电梯业主。
申请人杨某、盛某、付某、方某不服被申请人重庆市梁平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以下简称区规资局)作出的建字第500155202100116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于2021年11月1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予以受理并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旧楼加装电梯的行政审批(建字第500155202100116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
申请人称:申请人不服该行政许可的理由是:1.被申请人公示造假,张贴告示时没有通知申请人观看,张贴拍照后就撕掉了告示,申请人不知情。2.本单元组织安装电梯的人员从未召集本单元所有业主开会商议加装电梯的任何事项。3.原建筑人行通道没有按加装电梯设计,通道只有2.4米宽,加装后只留1.2米。整个单元9层34户,100多人居住,若发生火灾根本无法在短时间内疏散所有人员。4.本单元加装电梯后,负一楼根本无法采光,一楼采光同样受到重大影响,住户采光权受到侵犯。5.加装电梯后,负一楼至二楼房屋直接贬值,三层以上升值,升值的住户应给予贬值住户经济补偿。
被申请人称:建字第500155202100116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是对重庆市梁平区某小区某单元增设电梯作出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该单元共9层,1-8层每层4户,负一层2户,共34户。由该单元24户业主共同作为申请人向我局提出的增设电梯申请,申请户数达到总户数的70.59%,申请面积达到总面积的72.03%,符合《重庆市老旧住宅增设电梯建设管理暂行办法》(渝府办发〔2017〕76号)文件规定"双2/3"的申请条件要求。按照渝府办发〔2017〕76号文件要求,我局组织区住房城乡建委、区市场监管局、梁山街道办事处、北池社区委员会相关人员于2021年5月20日对现场进行了踏勘,于2021年5月26日至6月1日在某小区某单元现场和区政府网站上(http∶//www.cqlp.gov.cn)进行了公示,公示期间未收到相关利害关系人提出的异议。申请业主提交施工图后,我局于2021年9月7日组织各部门进行了施工图会审,经过在区住房城乡建委图纸备案等程序,于2021年9月30日在我局办理了工程规划许可证。
综上所述,我局作出的建字第500155202100116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事实清楚,依据充分,程序合法。请求复议机关予以维持。
第三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提交答复和证据材料。
经审理查明:重庆市梁平区某小区某单元共34户,专有部分总面积3368.76平方米;第三人梁平区某小区某单元增设电梯业主共有24户,专有部分面积2424.28平方米。2021年5月10日,第三人向被申请人提交重庆市梁平区老旧住宅增设电梯申请书、申请人身份证明文件和房地产权证明文件、授权委托书、增设电梯示意图、书面同意意见、增设电梯工程费用的筹集以及电梯运行、保养、维修等费用的分担协议等申请材料,拟在该单元增设电梯。2021年5月20日,被申请人组织区住房城乡建委、区市场监管局和梁山街道对拟增设电梯现场进行了现场踏勘。经现场查勘,各部门对该单元拟增设电梯均无意见,并同意进行公示。2021年5月25日,被申请人印发《关于重庆市梁平区某小区某单元增设电梯的公示》,决定将书面申请、授权委托书、业主书面同意意见、增设电梯平面示意图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2021年5月26日至6月1日。该公示还告知了该单元业主和有关个人提出意见和建议的方式和途径,以及利害关系人申请听证的权利。被申请人将该公示材料张贴公示于某小区某单元入口及小区后门处,并在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政府网站发布。公示期间,被申请人没有收到异议。2021年9月,第三人向被申请人报送了梁平区某小区某单元增设电梯施工设计图、房屋结构安全论证报告、施工图设计文件联合审查合格书。2021年9月15日,区市场监管局对该项目进行会审,会审意见为“加装电梯需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办理开工报告、安装检验合格、办理使用登记、加强安全管理。”2021年9月27日,区住房城乡建委在部门会签表上签署了“同意备案”的意见。2021年9月30日,被申请人作出建字第500155202100116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许可证载明:建设单位为梁平区某小区某单元增设电梯业主,建设项目名称为梁平区某小区某单元增设电梯,建设位置为梁平区某小区某单元,建设规模为139.76平方米。申请人对建字第500155202100116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不服,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以上事实,有重庆市梁平区老旧住宅增设电梯申请书、申请人身份证明文件、房地产权证、授权委托书、增设电梯示意图、书面同意意见、增设电梯工程费用的筹集以及电梯运行、保养、维修等费用的分担协议、关于重庆市梁平区某小区某单元增设电梯的公示及张贴照片、增设电梯施工设计图、房屋结构安全论证报告、施工图设计文件联合审查合格书、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证据证明。
本机关认为:《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需要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除外。”《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老旧住宅增设电梯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渝府办发〔2017〕76号)第六条规定,“老旧住宅增设电梯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房屋未纳入征收范围和拆迁计划;(二)申请人就增设电梯工程费用的筹集以及电梯运行、保养、维修等费用的分担达成书面协议;(三)增设电梯用地应当位于老旧住宅建设用地范围内;确因用地条件受限不在建设用地范围内的,不得占用市政道路、公园绿地;(四)老旧住宅增设电梯后,建(构)筑物之间的间距应当满足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本案中,第三人按照上述规定,向被申请人提交重庆市梁平区老旧住宅增设电梯申请书、增设电梯示意图、增设电梯工程费用的筹集以及电梯运行、保养、维修等费用的分担协议,增设电梯施工设计图、房屋结构安全论证报告、施工图设计文件联合审查合格书以及经该单元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2/3以上的业主且总人数2/3以上的业主同意等材料。被申请人审查后认为符合法律法规和渝府办发〔2017〕76号文件规定,且涉案工程符合相关技术标准及规范,同意对涉案增设电梯工程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并无不当。被申请人接受第三人的申请材料,组织相关部门进行现场踏勘后,受理第三人增设电梯申请;第三人申请材料公示无异议后,被申请人会同相关部门审查增设电梯施工设计图等材料,进而向第三人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符合渝府办发〔2017〕76号文件第八条规定,程序合法。关于公示是否造假问题。经查,被申请人受理第三人的申请后,将申请材料在该单元入口处及该小区后门口进行了公示,公示时间:2021年5月26日—2021年6月1日。该公示程序符合渝府办发〔2017〕76号文件第八条规定。申请人称被申请人公示造假无事实依据,本机关不予支持。关于增设电梯是否要召开业主会讨论问题。《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二条规定,业主大会会议可以采用集体讨论的形式,也可以采用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本案中,第三人提交申请书及增设电梯同意书均有该单元24户业主的签名,符合上述规定。申请人认为增设电梯须召开业主会商议决定,系对上述规定的误解。关于增设电梯是否符合消防标准问题。经查,某小区某单元增设电梯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经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合格,符合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申请人称增设电梯后,一旦发生火灾无法在短时间内疏散所有人员的理由,本机关不予采纳。关于负一楼和一楼采光是否受到重大影响问题。涉案楼房增设电梯,是对大多数住户有利的行为,基于相邻关系的固有功能,相邻建筑物的所有人或者利用人之间必须负有一定的容忍义务,只有在采光妨害超出必要的容忍限度,受害人主张排除妨碍才能得到支持。经查看施工图和组织双方对现场进行查看,涉案工程与该单元楼梯房正对,电梯及连廊的正投影没有直接遮挡一楼和负一楼的客厅窗户,未严重影响申请人的采光权。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重庆市梁平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作出的建字第500155202100116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政府
2021年1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