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500228709467150P/2022-00001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司法 | 体裁分类 | 行政复议 |
发布机构 | 梁平区司法局 | 有效性 | |
标题 | 行政复议决定书(梁平府行复〔2021〕40号) | ||
成文日期 | 2022-02-10 | 发布日期 | 2022-02-10 |
索引号 | 11500228709467150P/2022-00001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司法 |
体裁分类 | 行政复议 |
发布机构 | 梁平区司法局 |
有效性 | |
标题 | 行政复议决定书(梁平府行复〔2021〕40号) |
成文日期 | 2022-02-10 |
发布日期 | 2022-02-10 |
行政复议决定书
梁平府行复〔2021〕40号
申请人:邓某等8位申请人。
行政复议代表人:邓某。
行政复议代表人:邓某1。
被申请人:重庆市梁平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住所地重庆市梁平区双桂街道桂西路行政中心1号楼5楼。
法定代表人:杨西,局长。
申请人邓某等8人对被申请人重庆市梁平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作出的梁平规资依复〔2021〕11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不服,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于2021年9月23日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梁平规资依复〔2021〕11号);责令被申请人依法履行其信息公开法定职责。
申请人称:2021年9月6日,申请人位于重庆市梁平区龙门镇河源村4组的房屋因“重庆梁平至四川开江高速公路(重庆段)项目”面临征收,为明确征收的合法性,向被申请人申请公开如下信息:“地上附着物签字表”“对申请人承包地进行调查的结果或征收补偿登记情况材料”“对申请人的房屋进行调查的结果或征收补偿登记情况材料”“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被申请人对“地上附着物签字表”“对申请人承包地进行调查的结果或征收补偿登记情况材料”“对申请人的房屋进行调查的结果或征收补偿登记情况材料”答复称“我局尚不掌握”,对“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答复“不存在”。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梁平规资依复〔2021〕11号)应予撤销,具体理由如下:根据《重庆市梁平区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实施办法》第三条规定:“区规划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对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具体实施的事务性工作进行管理和监督。”被申请人正是规定中所指的部门,应当依法公开申请人所申请公开的信息。现该征收项目已经开始施工,但被申请人却称申请人所申请的信息“尚不掌握”“不存在”。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未按法律规定尽到公开义务,侵犯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条的规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请求行政复议机关对被申请人上述具体行政行为全面审查,依法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梁平规资依复〔2021〕11号),责令被申请人依法履行其信息公开法定职责。
被申请人称:被申请人于2021年9月8日收到申请人来自北京市朝阳区东四环中路37号京师律师大厦邮寄的《信息公开申请表》,由于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类别较多,被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分别进行了答复或予以提供。
一、对被申请人已主动在“征地信息公开平台”和“重庆市梁平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公众信息网”对外公开的信息,即申请人申请公开的“征收梁平区龙门镇河源村4组的征地批文及申报材料”“拟征地公告”“征地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及公告和征地批复文件的申报材料〔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告知了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二、对申请人申请公开的“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和勘测定界图”“申请人承包地位于征收范围内的材料(即征地红线图)”因涉及地理信息需区分处理,且不便复制,已告知申请人到被申请人处查阅获取。
三、对可以提供的“用地预审文件”“地质灾害危险评估文件批复”“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补偿资金到位证明”“土地利用现状图”被申请人以复印件的形式提供给了申请人。
四、对申请人申请公开的“一书两证申报材料”,因属于过程性信息,被申请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第三十六条第(三)项的规定,决定不予公开。
五、因该项目我区正在实施征地拆迁补偿工作,建设单位当时尚未向被申请人申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被申请人告知了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存在。目前,正在办理中。
六、依据《重庆市梁平区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实施办法》第三条的规定,乡镇人民政府负责辖区内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的相关工作。申请人申请公开的“龙门镇河源村4组的地上附着物签字表”“对申请人承包地进行调查的结果或征收补偿登记情况材料”“对申请人的房屋进行调查的结果或征收补偿登记情况材料”“申请人签订的安置补偿协议”等信息,被申请人尚不掌握,已建议申请人向龙门镇人民政府获取。
七、根据《重庆市梁平区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实施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征地人员安置对象由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总人口中确定,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初审后,区征地实施机构会同区规划自然资源、人力社保、公安、农业农村等部门复核,区政府核准。目前,被申请人尚未收到相关复核材料,申请人申请公开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项目、标准”等相关信息,目前不存在,已告知申请人。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请求复议机关依法作出予以维持的决定。
经审理查明:2021年9月8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邮寄的八份《信息公开申请表》,《信息公开申请表》载明:申请人在重庆市梁平区龙门镇河源村4组拥有合法使用的承包地、房屋,现该承包地、房屋因“重庆梁平至四川开江高速公路(重庆段)”建设项目而面临征收,为明确征收的合法性,申请公开上述项目的:1.征地批文及申报材料,具体包括:“一书四方案”(建设用地项目呈报说明书、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供地方案)、地上附着物确认签字表、补偿资金到位证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土地利用现状图、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和勘测定界图、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落实情况、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项目、标准以及费用筹集办法等。2.以划拨或出让方式取得上述项目用地的相关文件及申报材料。3.申请人承包地所在地的拟征地公告、征地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及公告;对申请人承包地进行调查的结果或征收补偿登记情况材料;申请人承包地位于征收范围之内的材料(即征收红线图)。4.“一书两证”(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申报材料。5.申请人签订的安置补偿协议。6.地质灾害危险评估文件批复。7.用地预审文件。8.用地批准文件及申报材料。
2021年9月23日,被申请人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梁平规资依复〔2021〕11号),具体内容为:我局于2021年9月8日收到你们通过信函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现答复如下:一、你们申请公开的“重庆梁平至四川开江高速公路(重庆段)项目”征收“梁平区龙门镇河源村4组”的征地批文及申报材料“一书四方案”(建设用地项目呈报说明书、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供地方案)、拟征地公告、征地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及公告,已通过“征地信息公开平台(网址:http://ghzrzyj.cq.gov.cn/z/1/202107/z20210710_531726.htm)”对外公开,请您自行查阅、获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现予告知。二、你们申请公开的“梁平至开江高速公路重庆段项目”“龙门镇河源村4组”的征地批复文件的申报材料“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我局已通过“重庆市梁平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公众信息网(网址:http://www.cqlp.gov.cn/ghzrzyj/zwgk_29313/fdzdgknr_29315/ghxx/202109/t20210908_9670180.html)”对外公开,请您自行查阅、获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现予告知。三、你们申请公开的“梁平至开江高速公路重庆段项目”征收“龙门镇河源村4组”的“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和勘测定界图”“申请人承包地位于征收范围之内的材料(即征收红线图)”,因涉及地理信息需区分处理,且不便复制,请于2021年10月15日(9:00-18:00)期间,到重庆市梁平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重庆市梁平区行政中心一号楼5楼,联系人:刘某)查阅、获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现予告知。四、你们申请公开的“重庆梁平至四川开江高速公路(重庆段)项目”征收“梁平区龙门镇河源村4组”的“用地预审文件”“地质灾害危险评估文件批复”“‘一书两证’(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补偿资金到位证明”“土地利用现状图”我局予以公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现将该政府信息提供给你(复印件附后)。五、你们申请公开的“重庆梁平至四川开江高速公路(重庆段)项目”征收“梁平区龙门镇河源村4组”的“‘一书两证’申报材料”属于过程性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第三十六条第(三)项的规定,决定不予公开。六、经检索查找,你们申请公开的“重庆梁平至四川开江高速公路(重庆段)项目”征收“梁平区龙门镇河源村4组”的“‘一书两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不存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项的规定,现予告知。七、你们申请公开的“重庆梁平至四川开江高速公路(重庆段)项目”征收“梁平区龙门镇河源村4组”的“地上附着物确认签字表”“对申请人承包地进行调查的结果或征收补偿登记情况材料”“对申请人的房屋进行调查的结果或征收补偿登记情况材料”“申请人签订的安置补偿协议”,我局尚不掌握。据初步判断,重庆市梁平区龙门镇人民政府可能掌握相关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建议你们依法向相关单位了解获取该信息,联系地址:重庆市梁平区龙门镇龙兴街1号,联系电话:023-53662001。八、你们申请公开的“重庆梁平至四川开江高速公路(重庆段)项目”征收“梁平区龙门镇河源村4组”的“以划拨或出让方式取得上述项目用地的相关文件及申报材料”“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落实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八条之规定,我局尚未制作或获取,暂无法提供,将在制作或取得上述政府信息后再予以公示公开,现予告知。九、经检索查找,你们申请公开的“重庆梁平至四川开江高速公路(重庆段)项目”征收“梁平区龙门镇河源村4组”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项目、标准以及费用筹集办法”不存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项的规定,现予告知。十、经审查,邓某、邓某2、邓某1、邓某3于2021年9月8日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与上述邓某等8人于2021年9月8日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系相同内容,我局不再予以重复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六)项的规定,现予告知。如对本答复不服,可以在收到本答复之日起60日内向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该答复书附件有:1.《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重庆梁平至四川开江高速公路(重庆段)建设用地预审意见的复函》(自然资办函〔2020〕302号);2.重庆市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表;3.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4.征地安置补偿预付款电子回单(2页);5.龙门镇土地利用现状局部图(2018年)。《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梁平规资依复〔2021〕11号)于2021年9月26日通过邮寄方式送达申请人。申请人不服该答复,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另查明,申请人邓某、邓某2、邓某1、邓某3于2021年9月8日提交《信息公开申请表》六份,以与邓某等8位申请人提交的《信息公开申请表》相同的理由,申请公开如下政府信息:1.征地批文及申报材料,具体包括:“一书四方案”(建设用地项目呈报说明书、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供地方案)、地上附着物确认签字表、补偿资金到位证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土地利用现状图、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勘测定界图、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落实情况、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项目、标准以及费用筹集办法等。2.以划拨或出让方式取得用地的相关文件及申报材料。3.申请人房屋所在地的拟征地公告、征地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及公告;对申请人的房屋进行调查的结果或征收补偿登记情况材料;申请人房屋位于征收范围之内的材料(即征收红线图)。4.“一书两证”(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申报材料。5.用地预审文件。6.用地批准文件及申报材料。
上述事实有《信息公开申请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梁平规资依复〔2021〕11号)及附件、查询截图、邮政快递凭证等证据证明。
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被申请人重庆市梁平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具有承办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事宜的法定职责。被申请人于2021年9月8日收到申请人提交的《信息公开申请表》,于2021年9月23日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梁平规资依复〔2021〕11号),并于2021年9月26日将答复书邮寄给申请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程序合法。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回复事项是否合法评述如下:
关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第一、二条回复,本机关认为,“梁开高速公路(重庆段)项目”征收梁平区龙门镇河源村4组集体土地的征地批文及“一书四方案”、拟征地公告、征地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及公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等政府信息已主动公开,被申请人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
关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第三条回复,本机关认为,“梁开高速公路(重庆段)项目”征收梁平区龙门镇河源村4组集体土地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和勘测定界图(征地红线图),因涉及地理信息需区分处理,且不便复制,被申请人组织申请人进行查阅,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四十条的规定。
关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第四条回复,本机关认为,“梁开高速公路(重庆段)项目”征收梁平区龙门镇河源村4组集体土地的用地预审文件、地质灾害危险评估文件批复、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补偿资金到位证明、土地利用现状图等政府信息,符合公开条件,被申请人决定公开,并将相关政府信息复印送达申请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第五条关于“梁开高速公路(重庆段)项目”涉及梁平区龙门镇河源村4组段的“一书两证”的申报材料的政府信息公开回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可以不予公开。”选址意见书的申报材料系建设单位为获得选址意见书所提交,被申请人进行审查,并作出是否核发选址意见书的材料,属于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过程性信息。被申请人作出不予公开决定,并无不当。因为建设单位没有向被申请人申办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被申请人未获取“两证”的申报材料,该政府信息不存在。被申请人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项的规定告知申请人该信息不存在。被申请人将不存在的政府信息,作为过程性信息不予公开,明显不当,本机关予以纠正。
关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第六条回复,本机关认为,“梁开高速公路(重庆段)项目”涉及梁平区龙门镇河源村4组段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因建设单位未向被申请人申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也未申请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因此,该政府信息尚未制作。被申请人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项的规定。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第七条关于梁平区龙门镇河源村4组“地上附着物确认签字表”“对申请人承包地进行调查的结果或征收补偿登记情况材料”“对申请人的房屋进行调查的结果或征收补偿登记情况材料”和“申请人签订的安置补偿协议”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回复。本机关认为,《重庆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办法》第四条规定,区征地实施机构承担本行政区域内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具体实施的事务性工作,接受区规划自然资源部门的管理和监督;乡镇政府按照区政府的要求,做好辖区内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的相关工作。本案中,被申请人系本区内集体土地补偿安置工作的管理和监督部门,并非具体事务实施机关。被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告知申请人其不掌握相关信息,龙门镇政府可能掌握申请人所申请的政府信息,并告知龙门镇政府的联系方式,并无不当。
关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第八条回复,本机关认为,根据《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三款“建设单位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向土地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土地批准文件”的规定,本案“梁开高速公路(重庆段)项目”建设单位未向被申请人申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不具有办理土地批准文件的前置条件,该政府信息不存在。《重庆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办法》第十六条规定:“具体的人员安置对象由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按照农户被征地多少和剩余耕地情况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总人口中确定,经公示无异议后,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初审,区县(自治县)征地实施机构会同区县(自治县)规划自然资源、人力社保、公安、农业农村等部门复核,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核准。”本案中,被申请人尚未获取梁平区龙门镇河源村4组确定的安置人员名单,该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落实情况的政府信息尚未制作。对于以上尚不存在的政府信息,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项规定,告知申请人该信息不存在。被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八条之规定予以回复,适用依据错误,本机关予以纠正。
关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第九条回复,本机关认为,被申请人检索,“梁开高速公路(重庆段)项目”征收梁平区龙门镇河源村4组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项目、标准以及费用筹集办法”的政府信息不存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项的规定,予以告知,并无不当。
关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第十条回复,本机关认为,邓某、邓某2、邓某1、邓某3等4位申请人于2021年9月8日提交的六份《信息公开申请表》,除申请公开“申请人房屋所在地的拟征地公告、征地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及公告;对申请人的房屋进行调查的结果或征收补偿登记情况材料;申请人房屋位于征收范围之内的材料(即征收红线图)”的《信息公开申请表》之外,其余五份与本案8位申请人同日提交的《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理由相同,其所要求公开的内容被后者所涵盖,被申请人不再予以重复处理,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六)项的规定。被申请人认定邓某、邓某2、邓某1、邓某3等4位申请人于2021年9月8日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与本案8位申请人同日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申请公开的系相同内容,认定事实错误。鉴于被申请人已对该申请事项进行了答复,已无必要再由被申请人进行重新处理,本条答复应确认违法。
综上,被申请人于2021年9月23日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梁平规资依复〔2021〕11号)程序合法,但部分认定事实错误、适用依据错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第2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梁平规资依复〔2021〕11号)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六条、第七条、第九条回复,第五条有关“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申报材料”的回复。
确认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梁平规资依复〔2021〕11号)第五条有关“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申报材料”的回复,第八条、第十条回复违法。
如不服本复议决定,可以自接到本复议决定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政府
2022年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