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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500228709467150P/2022-00001 发文字号
主题分类 司法 体裁分类 行政复议
发布机构 梁平区司法局 有效性
标题 行政复议决定书(梁平府行复〔2022〕10号)
成文日期 2022-06-06 发布日期 2022-06-06
索引号 11500228709467150P/2022-00001
发文字号
主题分类 司法
体裁分类 行政复议
发布机构 梁平区司法局
有效性
标题 行政复议决定书(梁平府行复〔2022〕10号)
成文日期 2022-06-06
发布日期 2022-06-06


行政复议决定书

梁平府行复〔2022〕10号

申请人:王某。

被申请人:重庆市梁平区公安局,住所地重庆市梁平区双桂街道泰和路7号。

法定代表人:邱树洪,局长。

第三人:杨某。

申请人王某对被申请人重庆市梁平区公安局作出的梁平公(双桂)行罚决字〔2022〕2号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梁平公(双桂)行罚决字〔2022〕2号行政处罚决定,责令被申请人重新处罚。

申请人称:2021年10月24日7时30分许,第三人在申请人钢管厂外公路,通过倾倒废机油、铲钢化玻璃碎片到该公路的方式,以求申请人与其协商解决租赁纠纷。该租赁纠纷已由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法院判决,处于二审上诉期间。2020年7月至2021年10月,第三人多次实施违法行为,情节极其严重,被申请人理应从重处罚,但被申请人却作了从轻处罚,要求复议机关对该处罚予以撤销,并责令被申请人重新处罚。本次处罚及上几次处罚,均是送交拘留所执行,但至今未执行。

被申请人称:2021年10月24日7时30分许,在重庆市梁平区双桂街道王某钢管厂外公路,违法行为人杨某通过倾倒废机油、铺洒钢化玻璃碎片到该公路并以此阻碍车辆行人通行的方式,胁迫王某与其协商解决租赁纠纷。该租赁纠纷已由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法院判决,处于二审上诉期间。违法行为人杨某的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未达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2022年1月17日,我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第三项、第二十条第四项之规定,决定给予违法行为人杨某行政拘留七日的行政处罚。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对违法行为人杨某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程序合法、定性和适用法律正确、决定恰当。请求依法维持梁平公(双桂)行罚决字〔2022〕2号行政处罚决定。

第三人在法定期限没有提交答辩和证据材料。

经审理查明:2021年6月30日,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法院对申请人与第三人的租赁合同纠纷作出判决,第三人对梁平区人民法院的判决不服,向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在二审期间,第三人于2021年10月23日找申请人王某协商处理两人的纠纷,并要求查看申请人的监控,查找是谁把第三人的活动板房挂到了,申请人未同意。10月24日7时30分许,第三人在重庆市梁平区双桂街道王某钢管厂外公路倾倒废机油,将钢化玻璃碎片铲到公路上。

2022年10月24日,重庆市梁平区公安局双桂派出所对申请人的报案予以受案登记,并进行调查取证。2021年11月23日,被申请人以本案重大复杂,决定延长办案期限30日。2022年1月14日,办案民警向第三人告知了拟对其作出行政拘留7日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第三人申辩称:“公路是我自己打的,我倒机油是倒在我自己修理厂坝内的。”经复核,被申请人认为第三人提出的申辩意见不成立。

2022年1月17日,被申请人作出梁平公(双桂)行罚决字〔2022〕2号行政处罚决定,以杨某的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第三项、第二十条第四项的规定,给予杨某行政拘留七日的行政处罚。处罚决定书于同月18日送达第三人。同月19日,被申请人以第三人患有直肠癌等疾病,决定对杨某停止执行拘留。申请人不服行政处罚决定,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另查明,2020年7月29日,被申请人以第三人的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决定给予第三人杨某行政拘留九日的行政处罚。2021年7月22日,被申请人以第三人杨某捡拾石头扔向王某,致王某头部软组织伤,决定给予杨某行政拘留五日,并处罚款二百元的行政处罚。

上述事实有行政处罚决定书、办案说明、建议停止执行拘留通知书、被拘留人家属通知书、行政处罚审批表、受案登记表、案件主办人指定书、受案回执、传唤证、调取证据审批表、延长办案期限审批表、权利义务告知书、王某报案笔录、杨某询问笔录、抓获经过、行政处罚告知笔录、复核意见书、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接受证据清单、截图照片、民事判决书、租赁合同,杨某医院检查报告复印件、调解协议书、户籍信息、前科材料等证据证明。

本机关认为:民事纠纷双方当事人之间协商解决争议,需遵循自愿原则。本案中,申请人与第三人的租赁纠纷经一审法院判决后,处于二审期间。申请人不愿意与第三人协商解决纠纷,第三人可以申请相关组织或二审法院进行调解;如调解不成,应等待法院的二审判决。第三人以申请人不与其协商解决纠纷为由,发泄情绪,找人生事,将废机油倾倒在重庆市梁平区双桂街道王某钢管厂外公路上,将钢化玻璃碎片铲到公路上,被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第(三)项的规定,认定第三人的行为构成寻衅滋事,并无不当。

2021年5月24日第三人故意伤害申请人,被申请人处以拘留五日罚款二百元的行政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条第(四)项的规定,该情形属于本案中的从重处罚情节。被申请人综合第三人的违法事实和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给予第三人行政拘留七日的行政处罚,裁量适当。申请人称被申请人裁量畸轻的理由不成立。第三人患有直肠癌并正在接受治疗,病情严重可能危及生命安全,被申请人根据《拘留所条例》第十九条第(二)项和《拘留所条例实施办法》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作出对杨某停止执行拘留决定并无不当。

被申请人接受申请人的报案,进行受案登记,调查取证;并于2021年11月23日决定延长办案期限30日;经处罚前告知,听取第三人的申辩,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程序并无不当。被申请人于2021年10月24日立案;办案期间,办案民警多次查找第三人未果,被申请人于2022年1月17日作出梁平公(双桂)行罚决字〔2022〕2号行政处罚决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九条和《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五条的规定,程序合法。

综上,被申请人作出梁平公(双桂)行罚决字〔2022〕2号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依据正确、裁量适当、程序合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重庆市梁平区公安局作出的梁平公(双桂)行罚决字〔2022〕2号行政处罚决定。

如不服本复议决定,可以自接到本复议决定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政府

                                                                                                    2022年5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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