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500228709467150P/2022-00001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司法 | 体裁分类 | 行政复议 |
发布机构 | 梁平区司法局 | 有效性 | |
标题 | 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梁平府行复〔2022〕31号) | ||
成文日期 | 2022-05-20 | 发布日期 | 2022-06-20 |
索引号 | 11500228709467150P/2022-00001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司法 |
体裁分类 | 行政复议 |
发布机构 | 梁平区司法局 |
有效性 | |
标题 | 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梁平府行复〔2022〕31号) |
成文日期 | 2022-05-20 |
发布日期 | 2022-06-20 |
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梁平府行复〔2022〕31号
申请人:罗某
被申请人:重庆市梁平区交通局,住所地重庆市梁平区梁山街道机场路437号。
法定代表人:胡晓中,局长。
第三人:重庆某高速公路有限公司
申请人罗某对被申请人重庆市梁平区交通局作出的梁交建许〔2021〕500228300021号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不服,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梁交建许〔2021〕500228300021号交通行政许可决定,责令其返还申请人土地。
申请人称:申请人是重庆市梁平区礼让镇新华村村民,梁平至开江高速公路(重庆段)项目占用申请人土地及地上附着物。申请人没有交出土地,没有签订补偿协议,案涉土地没有净地,被申请人批准重庆某高速公路有限公司施工,严重侵犯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被申请人称:一、被申请人具有作出决定的主体资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八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之规定,被申请人具有作出梁平至开江高速(重庆段)公路建设施工许可的主体资格。
二、被申请人作出决定的程序合法、证据充分。第三人重庆某高速公路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4日向被申请人提出申请并提交施工图涉及文件批复、质量监督手续、建设资金审计意见、国土资源部门对用地的批复等申请材料,被申请人作出受理决定,经相关科室审查,第三人提出申请主体适格,提交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被申请人根据《行政许可法》《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在法定时限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程序合法、证据充分。
综上,被申请人所作的梁交建许〔2021〕500228300021号交通行政许可决定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当依法予以维持。
第三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提交答辩意见和证据材料。
经审理查明:2021年9月24日,第三人向被申请人提交公路建设项目施工许可申请书并附投资协议、施工图设计批复文件、市政府征地批复文件等材料,申请办理梁平至开江高速公路(重庆段)项目的施工许可。同日被申请人予以受理,并作出梁交建许〔2021〕500228300021号交通行政许可决定,准予第三人从事梁平至开江高速公路(重庆段)的路基、桥涵、路面、绿化工程施工活动。2022年2月24日,申请人通过信访方式向被申请人反映“梁平至开江高速公路(重庆段)存在未经许可擅自施工”。2022年3月10日,被申请人对该信访作出回复,并向申请人送达了梁交建许〔2021〕500228300021号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申请人对该行政许可不服,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上述事实有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施工许可阶段行政审批受理通知书、公路建设项目施工许可申请书及申请材料、汪某信访回复等证据证明。
本机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项规定,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需与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本案被复议的行政行为是被申请人重庆市梁平区交通局向第三人重庆某高速公路有限公司作出的梁开高速公路(重庆段)路基、桥涵、路面、绿化工程的施工许可,该行政许可行为是对建设单位从事施工活动的一种许可。《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规定,准予项目施工许可的条件之一是,征地手续已办理,拆迁基本完成;行政许可申请人提交审核的材料为国土资源部门关于征地的批复或者控制性用地的批复。由此可见,是否签订补偿协议,项目用地是否净地,不属于被申请人作出行政许可的审查对象。本案中,被申请人作出的交通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行为未对申请人的权利、义务造成影响。申请人与该许可行为之间不具有利害关系,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根据该条规定,本机关决定: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政府
2022年5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