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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500228709467150P/2022-00001 发文字号
主题分类 司法 体裁分类 行政复议
发布机构 梁平区司法局 有效性
标题 行政复议决定书(梁平府行复〔2022〕44号)
成文日期 2022-08-31 发布日期 2022-09-15
索引号 11500228709467150P/2022-00001
发文字号
主题分类 司法
体裁分类 行政复议
发布机构 梁平区司法局
有效性
标题 行政复议决定书(梁平府行复〔2022〕44号)
成文日期 2022-08-31
发布日期 2022-09-15


行政复议决定书

梁平府行复〔2022〕44号

申请人:刘某。

被申请人:重庆市梁平区林业局,住所重庆市梁平区双桂街道桂西路6号行政中心1号楼。

法定代表人:陈世康,局长。

第三人:重庆某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刘某对被申请人重庆市梁平区林业局核发的《林木采伐许可证》(编号:50022801220408001号)不服,于2022年6月6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予以受理并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一、撤销被申请人于2022年4月8日向重庆某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核发的《林木采伐许可证》(编号:50022801220408001)。

二、责令被申请人赔偿申请人被砍伐马尾松树木损失15000元。

申请人称:2021年以来,申请人所在的梁平区星桥镇高都村开展林地流转工作。由于对林地流转协议持有不同意见,申请人没有签字同意流转。2022年3月19日,高都村村委会书面告知申请人林地流转企业即将进场进行砍伐林木施工,需要将林地边界圈出,以免误砍。后申请人按照要求通过在林地内挖沟的方式将自己林地范围圈出。3月25日,申请人前往高都村3组苏家大坪的林地查看,发现申请人林地上的林木(主要为马尾松)已被砍伐。3月26日上午,申请人拨打110报警称自家林地的林木被砍伐,林木所有权被侵犯。后梁平区公安局双桂派出所民警到场,了解情况后告知申请人直接找区林业局处理。在申请人的要求下,现场施工人员对申请人林地被砍伐的马尾松原木进行了区分后单独装车和计重(共两车原木,净重:23135kg,约20立方米),同时申请人还要求现场施工负责人提供《林木采伐许可证》,现场施工负责人同意提供,但之后以各种理由拖延时间,直至4月21日才向申请人提供了《林木采伐许可证》。

申请人查阅后才知道被申请人于2022年4月8日向第三人核发了梁平区星桥镇高都村3组苏家大坪等地范围内(包含申请人被砍伐林地)的林木采伐许可证。被申请人在未核实相关林地的经营权和林木所有权的情况下向第三人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被申请人的行政许可行为侵犯了申请人的林地经营权和林木所有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相关规定,对第三人取得的《林木采伐许可证》应依法予以撤销;被申请人的行政许可行为直接造成第三人砍伐了申请人所经营的林地上的林木,马尾松原木约20立方米,市场价约750元每立方米,应依法赔偿申请人损失15000元。

被申请人称:2022年,第三人在梁平区星桥镇高都村3组实施重庆市松材线虫病防治与马尾松林改培试点项目。第三人按照全国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重庆市网上办事大厅渝快办“林木采伐许可证核发”办事指南中申请材料的要求,向我局提交《重庆市林木采伐申请表》《集体林权流转合同》《重庆市松材线虫病防治与马尾松林改培试点作业设计》,申请办理林木采伐许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规定,我局对该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符合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相关规定,于2022年4月8日办理了林木采伐许可证(编号:5002281220408001号)。我局办理的林木采伐许可证合法、有效,请求依法予以维持。

第三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提答复意见和证据材料。

经审理查明:2021年12月20日,第三人因实施重庆市松材线虫病防治与马尾松林改培试点项目,通过“村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重庆市林业投资开发有限公司”的模式,与梁平区星桥镇高都村股份经济合作联合社(以下称高都村联合社)签订《集体林权流转合同》。合同约定高都村联合社将659.8亩林地的林地经营权、林木所有权及经营权流转给第三人。流转期限为35年,从2021年12月20日至2056年12月19日。此外,合同还约定了流转款及支付、甲乙双方的权利义务,合同的变更、解除和终止以及违约责任等内容;合同附有梁平区星桥镇高都村集体林地委托小班表和小班图。

因申请人没有签林地流转授权委托书,高都村两委于2022年3月19日向申请人书面告知,如申请人有林地流转意愿,请于3月22日前到村便民中心签订林地流转授权委托书;若不愿意请于3月22日上午10时之前,将本户林地自行圈出来,以免施工方在不知情的情况下错砍林木。后申请人以浅沟将其林地范围圈出。3月25日,申请人发现其承包经营的高都村3组苏家大坪和赶场坡林地上的部分林木被砍伐。3月29日,项目施工单位按申请人的指定范围和要求,将被砍林木分别装车过秤。被砍林木净重23135公斤。

2022年4月,第三人向被申请人提交了《重庆市林木采伐申请表》《集体林权流转合同》、会议记录、高都村申请办理农村土地经营权证情况的公示、情况说明以及《重庆市松材线虫病防治与马尾松林改培试点作业设计》等申请材料,申请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2022年4月8日,被申请人向第三人核发了编号为50022801220408001的林木采伐许可证。林木采伐许可证载明的采伐四至:东枷担湾,南岩脚下,西倒龙湾,北燕子岩。申请人对林木采伐许可不服,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另,本机关组织申请人、被申请人、第三人进行现场察看,与申请人发生林木砍伐纠纷的两处林地小班号为117号,位于重庆市松材线虫病防治与马尾松林改培试点作业设计图122号林地范围内。

以上事实有林权证、储备林建设开工告知书、现场照片、称重单、林木采伐许可证、《重庆市林木采伐申请表》《集体林权流转合同》、会议记录、高都村申请办理农村土地经营权证情况的公示、情况说明以及《重庆市松材线虫病防治与马尾松林改培试点作业设计》等证据证明。

本机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采伐许可证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核发。”被申请人重庆市梁平区林业局具有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法定职责。本案的争议焦点是,被申请人向第三人核发的林木采伐许可证是否合法;被申请人是否因为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不当应该对申请人进行赔偿。现分述如下:

关于被申请人向第三人核发的林木采伐许可证是否合法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申请采伐许可证,应当提交有关采伐的地点、林种、树种、面积、蓄积、方式、更新措施和林木权属等内容的材料。超过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规定面积或者蓄积量的,还应当提交伐区调查设计材料。”《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本案中,第三人通过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方式获得林地经营权和林木所有权,其具体操作模式是村民委托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进行流转。第三人欲通过与高都村联合社签订集体林权流转合同,获得合同约定的林地经营权和林木所有权,高都村联合社须获得合同约定全部林地承包经营权人的授权,否则,可能构成无权处分。因该林地涉及众多村民的林地承包经营权,被申请人在进行林木采伐许可申请审查时,应当更加谨慎地审核第三人林木权属的来源。申请人未签订林地流转授权委托书,委托高都村联合社对其承包经营的苏家大坪和赶场坡林地进行流转。被申请人对第三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审查后,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没有尽到应尽的审查义务。编号为50022801220408001的林木采伐许可证的采伐范围包括申请人尚未流转的苏家大坪和赶场坡林地,属于认定事实不清,理应予以撤销。但该林木采伐许可证的采伐期限为2022年4月8日至2022年6月30日,目前该许可证已过有效期。且申请人承包林地内林木实际采伐时间为2022年3月,撤销申请人未流转的苏家大坪和赶场坡林地范围内的采伐许可,无实际意义。对采伐许可证所涉及申请人未流转部分林地的采伐许可,已确认违法。

关于被申请人是否赔偿申请人被砍松树损失问题。本机关认为,行政赔偿的要件:一是行政主体的履职行为,二是侵犯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三是侵权行为直接造成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人身和财产权益受到损失。本案中,砍伐申请人苏家大坪和赶场坡林地上林木的侵权主体不是被申请人,且编号为50022801220408001的林木采伐许可证核发时间晚于实际砍伐时间。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核发没有对申请人的财产权利造成直接损害。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对其被砍松树进行赔偿的行政复议请求,本机关不予支持。申请人称,村委会主任告知区林业局领导之前来视察过现场,不同意村委会的意见,不管划定区域范围内农民是否签字同意流转,林地均要砍伐,林木砍伐施工现场负责人也表示是按照区林业局划定范围进行的砍伐林木施工。在行政复议程序中,申请人没有提供证据证实其述称事实,对此复议理由本机关不予采纳。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第1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决定如下:

确认被申请人重庆市梁平区林业局核发的林木采伐许可证(编号为50022801220408001)违法。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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