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500228709467150P/2022-00001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司法 | 体裁分类 | 行政复议 |
发布机构 | 梁平区司法局 | 有效性 | |
标题 | 行政复议决定书(梁平府行复〔2022〕52号) | ||
成文日期 | 2022-10-09 | 发布日期 | 2022-10-25 |
索引号 | 11500228709467150P/2022-00001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司法 |
体裁分类 | 行政复议 |
发布机构 | 梁平区司法局 |
有效性 | |
标题 | 行政复议决定书(梁平府行复〔2022〕52号) |
成文日期 | 2022-10-09 |
发布日期 | 2022-10-25 |
行政复议决定书
梁平府行复〔2022〕52号
申请人:石某。
被申请人:重庆市梁平区公安局梁山派出所,住所重庆市梁平区梁山街道尧湾巷1号。
负责人:曾晓,所长。
第三人:田某。
申请人石某不服被申请人重庆市梁平区公安局梁山派出所作出的梁平公(一派)行终止决字〔2022〕5号终止案件调查决定,于2022年7月11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予以受理并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依法撤销梁平公(一派)行终止决字〔2022〕5号《重庆市梁平区公安局终止案件调查决定书》。
申请人称:2022年3月16日21时23分,120接到报警电话,在扈家巷公租房有一病人需要急救。申请人石某和司机袁某,护工王某,护士刘某接到指令后迅速赶到扈家巷公租房。司机去停车,申请人和护士、护工三人到达现场,了解到患者田某属于瘫痪病人,居住在楼梯房3楼。申请人一行只有护工是男同志,所以请求患者家属田某帮忙抬病人。这时第三人及其老婆便开始对申请人进行辱骂。申请人立即向急诊科主任(陈某)进行了汇报,汇报过程中,家属田某企图殴打我们护士,吓得护士向楼下跑去躲避。当时急诊科主任电话指挥让护工背病人下楼,但患者当时意识欠佳,该方案无法执行。
申请人在田某及其家属的咒骂声中到病人房间查看病人生命体征,病人田某处于疾病晚期瘫痪在床,意识状态属于嗜睡,呼唤能睁眼,其他生命体征平稳。申请人指挥护士及护工搬运病人,第三人田某及配偶一直对申请人等进行辱骂,并扬言自己到处占人,要对我们进行投诉报复。无奈,申请人拿出手机对当时情况进行拍摄。拍摄过程中,田某突然冲过来把申请人打了,并把申请人的手机摔了。申请人立即报了110。 报警后患者的女儿(中医院人事科工作人员)赶到了现场,才告知我们患者田某是艾滋病患者,然后帮助把病人抬上急救车。而后警察到医院处理打人事件,第三人田某在医院急诊科仍然面露凶恶,企图殴打申请人等,当时警察就不能拉住他。
夜间,医务人员出诊,患者家属无理取闹,殴打医务人员,摔伤手机,把对卧床患者不满的情绪无端地发泄到医务人员身上。被申请人应该履行法定职责,公平公正地处理此事,不应该和稀泥。被申请人2022年5月13日作出的梁平公(一派)行终止决字〔2022〕5号《重庆市梁平区公安局终止案件调查决定书》,严重违反《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等印发〈关于依法惩处涉医违法犯罪维护正常医疗秩序的意见〉的通知》第二条第(一)、(四)项的规定,应当依法撤销,责令被申请人履行法定职责,重新启动调查程序,让侵权人得到应有的惩罚和教训。
被申请人称:2022年3月16日21时许,梁平区人民医院医生石某报警称其在梁平区梁山街道扈家巷公租房出急诊过程中被患者的哥哥田某打了一巴掌。经依法调查,2022年3月16日21时左右,石某到梁平区梁山街道扈家巷惠民家园小区16幢3单元302出急诊过程中,在扈家巷惠民家园小区16幢3单元302 房间内,与患者家属田某发生口角,田某因怀疑石某等人拖延时间延误救治,遂拿出手机拍摄取证,石某对此不满,也拿出手机对田某进行拍摄,田某看见后以耽误救治为由上前阻止石某拍摄,在阻止过程中,石某称其被田某打了一巴掌,导致其脸部受伤、手机摔在地上受损,田某称其未碰到石某,是其上前抓石某手机过程中,石某往后退时未将手机拿稳摔在地上受损,在场证人刘某、王某、唐某均未看见田某殴打石某的行为。该案经公安机关客观、全面的调查,石某报称被田某殴打的证据不充分,无法证明违法事实成立,2022年5月13日,我所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五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对石某被殴打案终止案件调查。我所对石某被殴打案作出的终止案件调查决定程序合法、定性和适用法律正确、决定恰当,请求维持梁平公(一派)行终止决字〔2022〕5号终止案件调查决定。
第三人在法定期限没有提交答复意见和证据材料。
经审理查明:2022年3月16日21时许,梁平区人民医院120接到第三人拨打的急救电话,第三人称在梁平区梁山街道扈家巷惠民家园小区16幢3单元302室有一病人(系第三人之妹田某)需要急救。接到指令后,申请人石某与护士刘某、护工王某、司机袁某迅速赶到扈家巷公租房。到达扈家巷惠民家园小区后,申请人与第三人因为救护问题发生纠纷。申请人于同日22时许向被申请人报案,称当日21时许在梁平区梁山街道扈家巷公租房石某等人出急诊时,与患者家属田某发生争执,后石某被田某打了一巴掌,导致石某脸部受伤,手机摔到地上,屏幕损坏,屏幕损坏价值为400元。被申请人于3月17日登记受案。
2022年3月16日办案民警对申请人进行了调查。申请人陈述,急救人员到达患者楼下后,通过病人家属唐某了解到,患者瘫痪在床,无法行走也无法说话,交流意识丧失。申请人判断病人需要抬出来,便给唐某说,急救人员中只有一个护工叔叔,需要家属找一个人帮忙抬病人。唐某不配合并骂急救人员。急救人员一边跟唐某解释,一边往楼上走。到了3楼,第三人也在骂急救人员,叫急救人员滚。期间,申请人打电话请示医院主任,主任喊护工将患者背出来。到患者房间后,急救人员发现患者有意识的,但全身瘫痪在床上,病情是平稳的。第三人拿出手机拍摄,说要投诉急救人员,同时还骂急救人员。申请人忍不住拿出手机拍摄第三人。拍摄的过程中,第三人用手打申请人。一巴掌打到申请人的手机也打到申请人的左侧脸部。申请人的手机被打掉在地上,手机屏幕摔坏了。3月17日,申请人向办案民警提交了其拍摄的视频一段。3月29日,申请人向办案民警提交了疾病诊断证明书、出院证和出院记录等。2022年3月19日和5月12日办案民警对第三人进行了询问。第三人陈述,急救人员动作太慢,并且申请人拿起手机拍摄患者家属。第三人就责怪申请人,说你们是来救病人的,不是来摄像的。第三人和申请人就发生了争执。申请人还在拍摄,第三人就生气了,用右手去抓申请人的手机,没有抓住手机,第三人的右手碰到了摄像的手机,手机掉在地上摔坏了。3月19日,第三人向办案民警提交了三段视频及两张图片。调查期间,办案民警还对急救人员刘某、王某、患者家属唐某进行了调查。
经批准,被申请人于2022年4月15日延长办案期限三十日。2022年5月13日,被申请人作出梁平公(一派)行终止决字〔2022〕5号终止案件调查决定。以没有殴打他人的违法事实,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终止调查。终止调查决定书于2022年5月13日送达申请人和第三人。申请人不服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另查明,2022年4月1日,梁山第一派出所更名为梁山派出所。
以上事实有受案登记表、案件主办人指定书、受案回执、终止调查决定书及送达回证、行政案件权利义务告知书、田某的询问笔录、石某询问笔录,刘某、王某、唐某的调查笔录,视频、传唤证、传唤审批表、延长办案期限审批表、研究记录、终止案件调查审批表、调解记录、常住人口信息表、重庆市梁平区公安局关于运行梁山派出所并调整双桂派出所仁贤派出所合兴派出所管辖范围的公告等证据证明。
本机关认为:《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五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经过调查,发现行政案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公安派出所、县级公安机关办案部门或者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以上负责人批准,终止调查:(一)没有违法事实的;(二)违法行为已过追究时效的;(三)违法嫌疑人死亡的;(四)其他需要终止调查的情形。”本案中,被申请人具有作出终止调查决定的法定职责。本案争议焦点是被申请人作出梁平公(一派)行终止决字〔2022〕5号终止案件调查决定是否合法。综合申请人与第三人提交的视频,询问笔录等证据看,第三人在与申请人争执过程中,伸手去抓申请人正在拍摄视频的手机,第三人的手碰到申请人拿手机的手,致手机从申请人手中掉落在床上,从床上弹在地上,将屏幕摔坏。第三人无殴打申请人的故意和行为,且通过在案证据,也未发现有第三人辱骂申请人的行为。被申请人以没有违法事实,依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五十九条第一款规定,作出梁平公(一派)行终止决字〔2022〕5号终止案件调查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依据正确。被申请人于2022年3月17日受案登记;经批准,延长办案期限30日,于2022年5月13日作出梁平公(一派)行终止决字〔2022〕5号终止案件调查决定,并于同日送达申请人与第三人,程序合法。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重庆市梁平区公安局梁山派出所作出的梁平公(一派)行终止决字〔2022〕5号终止案件调查决定。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政府
2022年10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