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号:
语音播报
语音合成中,请耐心等待...
进入播报模式
退出播报
索引号 11500228709467150P/2022-00001 发文字号
主题分类 司法 体裁分类 公告公示
发布机构 梁平区司法局 有效性
标题 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梁平府行复〔2022〕85号)
成文日期 2022-11-21 发布日期 2022-11-21
索引号 11500228709467150P/2022-00001
发文字号
主题分类 司法
体裁分类 公告公示
发布机构 梁平区司法局
有效性
标题 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梁平府行复〔2022〕85号)
成文日期 2022-11-21
发布日期 2022-11-21

 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梁平府行复〔2022〕85号

申请人:刘某。

被申请人:重庆市梁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重庆市梁平区梁山街道文峰路163号。

法定代表人:邓君龙,局长。

申请人刘某不服被申请人重庆市梁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不履行回复举报事项处理结果的职责,于2022年10月20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

申请人请求:责令被申请人履行回复举报事项处理结果的职责。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22年1月15日通过挂号信(XA51928897637)向被申请人举报梁平区某饭店通过网络平台超许可范围从事餐饮服务,被申请人于2022年1月21日签收。现法定期限已过,被申请人未履行回复举报事项处理结果的职责。

被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22年1月15日通过挂号信(XA51928897637)举报称:梁平区某饭店在美团外卖平台公示的食品经营项目中没有冷食类食品制售,但其通过美团外卖制售凉拌牛肉等冷食类食品,其行为违反了《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诉求:依法对涉案企业的违法行为立案调查,处理结果以书面形式告知举报人并给予奖励。

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举报后,执法人员于2022年1月26日对被举报人进行了现场检查,被举报人提供了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上的经营范围是“餐饮服务”,食品经营许可证上的主体业态是“热食类食品制售”。被举报人经营者向执法人员现场出示其在美团平台开设的店铺“某快餐店夜市小炒店”,执法人员发现该店铺有凉菜类食品销售,被举报人其行为涉嫌违反《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十六条:“……入网食品经营者应当按照许可的经营项目范围从事食品经营……”的规定。被举报人经营者现场对该店铺标注的凉菜类食品予以删除。经调查,被申请人认为梁平区某饭店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于2022年2月10日作出不予立案决定,并于2022年2月15日将详细的回复通过邮寄方式书面告知申请人。

综上,被申请人认为对申请人的举报事项已经履行法定职责,请求复议机关依法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经审理查明:2022年1月21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的举报信,载明:“举报人:刘某,电话,地址;被举报人:梁平区某饭店,地址;举报请求:依法对涉案企业的违法行为立案调查,处理结果以书面形式告知举报人并给予奖励;事实与理由:被举报人在美团外卖平台公示的食品经营项目中没有冷食类食品制售,但其通过美团外卖制售凉拌牛肉等冷食类食品,其行为违反了〈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现将线索转交你局请求你局依法处理,处理完毕后依法给予书面答复及举报奖励;此致 重庆市梁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举报人:刘某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五日”。

 2022年1月26日,被申请人执法人员就举报事项到梁平区某饭店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核查情况为:1.该经营场所正在营业,门头招牌印有“某饭店”等字样,该经营场所面积约50平方米。2. 该经营场所进门左边墙上悬挂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3.经营者向执法人员出示其在美团平台开设的店铺“某快餐店夜市小炒店”,执法人员发现该店铺有冷食类食品销售,经营者现场联系美团平台工作人员,当场对冷食类食品下架;4.执法人员提取了:(1)梁平区某饭店营业执照;(2)梁平区某饭店食品经营许可证;(3)经营者个人身份信息。 5.执法人员对现场检查采取了拍照方式记录现场情况。

2022年2月10日,被申请人作出不予立案决定。2022年2月15日,被申请人通过邮寄方式向申请人送达渝梁市监案复字〔2022〕2号《重庆市梁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举报梁平区某饭店涉嫌违法行为处理情况的回复》(邮政快标:1136797914565),申请人于2022年2月17日签收。该回复上载明:“经核实,当事人食品经营许可证经营项目无冷食类食品制售,在美团外卖平台销售凉拌牛肉等冷食类食品的行为,违反了〈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十六条:‘入网食品经营者应当按照许可的经营项目范围从事食品经营’的规定。在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当事人已下架了在美团外卖平台的冷食类食品,因当事人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的规定,我局决定不予立案。根据〈市场监管领域重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办法〉的规定,你的举报不符合举报奖励的条件。”

上述事实有举报信、现场笔录、现场检查照片、梁平区某饭店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和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不予立案审批表、关于举报梁平区某饭店涉嫌违法行为处理情况的回复、编号1136797914565邮政快标的寄方存根等证据证明。

本机关认为:《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举报人实名举报的,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还应当自作出是否立案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本案中,被申请人于2022年2月10日作出不予立案决定,于2022年2月15日通过邮寄方式向申请人送达书面回复,在法定期限内已经履行回复举报事项处理结果的职责。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规定的情形。根据该条规定,本机关决定: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政府

2022年11月21日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