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500228709467150P/2023-00152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司法 | 体裁分类 | 行政复议 |
发布机构 | 梁平区司法局 | 有效性 | |
标题 | 行政复议决定书(梁平府行复〔2022〕78号) | ||
成文日期 | 2023-04-17 | 发布日期 | 2023-04-17 |
索引号 | 11500228709467150P/2023-00152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司法 |
体裁分类 | 行政复议 |
发布机构 | 梁平区司法局 |
有效性 | |
标题 | 行政复议决定书(梁平府行复〔2022〕78号) |
成文日期 | 2023-04-17 |
发布日期 | 2023-04-17 |
行政复议决定书
梁平府行复〔2022〕78号
申请人:周某1。
申请人:周某2。
申请人:华某。
申请人:刘某。
被申请人:重庆市梁平区聚奎镇人民政府,住所地重庆市梁平区聚奎镇聚龙路1号。
法定代表人:周红兵,镇长。
申请人周某1、周某2、华某、刘某请求责令被申请人履行政府信息公开法定职责,于2022年10月11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予以受理。行政复议审理期间,因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的情形,本机关于2022年11月14日起中止该行政复议案件的审理,2023年2月7日恢复该行政复议案件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确认被申请人不依法答复违法,责令被申请人依法履行其信息公开法定职责。
申请人称:申请人在重庆市梁平区聚奎镇聚奎村、高碑村合法拥有的土地及地上物,现面临“重庆梁平至四川开江高速公路(重庆段)项目”需要被征收,申请人于2022年8月23日向被申请人申请政府信息公开,被申请人至今未做任何答复,已严重侵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被申请人称:一、申请人刘某已外出务工不在家,故重庆市梁平区聚奎镇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中刘某签名不属实。二、申请人要求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的政策:梁平府发〔2021〕9号、梁平府征地公告〔2021〕1号、梁平府方案公告〔2021〕5号、重庆市人民政府令344号、渝府办发〔2021〕96号等文件,已经在市、区政府官网上公开发布,不属于被申请人法定职责范畴。三、被申请人和涉及的村组对相关政策进行了宣讲和张贴,工作中也多次接待申请人询查询问。申请人要求公开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落实方案和土地安置费以及社保补助等事项,镇村组正在按法律规定办理,有的已经办理完毕,有的事项正在办理。申请人请求不成立,请求依法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周某2、周某1、华某、刘某于2022年8月22日向被申请人邮寄了《重庆市梁平区聚奎镇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人称,其土地及房屋位于重庆市梁平区聚奎镇,现因“梁平至开江高速公路(重庆段)”项目面临征收,申请公开涉及此次征收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落实方案、社保账目明细、缴纳项目、缴纳年限及失地农民补偿或安置费用具体情况。(征地补偿安置费发放明细表及发放凭证,龙门镇所有征收房屋评估报告、评估机构信息、房屋补偿安置费发放明细表及发放凭证。)依法召开社员大会宣传及公开公示相关法规、征地信息、补偿安置政策的会议记录和全程视频资料。尚未发放的土地安置费(36000元/亩)和社保补助费(最高82500元/人)专款专户储蓄银行证明,有就业需求失地农民就业帮扶措施。女40周岁以上男45周岁以上参加城镇职工保险,是否必须交满15年,个人承担百分之几十,政府和集体组织各承担百分之几十,是否含医保。请依照国家失地农民社保政策具体规定回复,先施工后征地再落实失地农民社保的国法依据。”EMS快递单号查询显示:该邮件于2022年8月23日送达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没有答复,申请人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本机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一)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二)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三)行政机关依据本条例的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四)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五)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本案中,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提交的信息公开申请,具有作出答复的法定职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本案中,被申请人于2022年8月23日收到申请人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未在法定期限内,对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进行答复,有违上述规定。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决定如下:
责令被申请人重庆市梁平区聚奎镇人民政府在法定期限内依法对申请人2022年8月23日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进行处理。
申请人如不服本复议决定,可以自接到本复议决定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政府
2023年3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