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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500228709467150P/2023-00155 发文字号
主题分类 司法 体裁分类 行政复议
发布机构 梁平区司法局 有效性
标题 行政复议决定书(梁平府行复〔2022〕83号)
成文日期 2023-04-17 发布日期 2023-04-17
索引号 11500228709467150P/2023-00155
发文字号
主题分类 司法
体裁分类 行政复议
发布机构 梁平区司法局
有效性
标题 行政复议决定书(梁平府行复〔2022〕83号)
成文日期 2023-04-17
发布日期 2023-04-17

行政复议决定书

梁平府行复〔2022〕83号

申请人:四川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孙某。

被申请人:重庆市梁平区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住所地重庆市梁平区桂西路行政中心1号楼。

法定代表人,唐红,局长。

申请人四川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四川某某公司)不服被申请人重庆市梁平区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作出的梁平公管发〔2022〕12号招标投标投诉不予受理决定,于2022年10月18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予以受理并进行了审理。行政复议审理期间,因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的情形,本机关于2022年11月14日中止行政复议。行政复议中止原因消除后,本机关于2023年1月13日恢复本案的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于2022年8月24日作出的不予受理决定,并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依照《招标投标法实施细则》第八十二条进行处理。

申请人称:2022年8月17日,申请人参加了重庆市梁平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组织的重庆市梁平区文图大楼建设项目的投标,该项目招投标过程中存在如下违法违纪行为。一、该项目涉及中标主体不合规。公示中标人重庆某城市建设有限公司,系招标人重庆某投资开发(集团)有限公司的全资控股子公司,其参加投标活动,不符合《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二、招标活动涉及限定主体控标行为。为了锁定中标主体,招标人重庆某投资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在招标文件中有指定品牌和技术参数等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违反《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一条、《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三、评标活动涉及违法废标。公示的中标候选人均不是按照招标文件中规定的价格由低到高的参与投标的单位。为了锁定中标单位,将前三名中标候选人视为无效投标。中标候选人与前三名报价最高价差达某元,严重损害国家利益。四、质疑期设置形同虚设。2022年8月18日下午,招标单位公示了中标单位,仅给出了2天的质疑期限(其中工作日仅有一天,中标候选人公示期:2022年8月18日至2022年8月20日),质疑人不可能在如此仓促时间形成有效质疑,质疑期设置形同虚设。申请人认为,近3000万元的施工项目,招标单位不设业绩要求、资质条件,竟然由一家只有三级资质且无任何施工业绩企业超过其他一级资质投标人某元的价格中标。被申请人作为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行政职能部门,在有明显证据情况下作出不予受理决定,不符合法律及行政法规的规定。

被申请人称申请人的投诉存在以下不予受理情形:1.投诉事项应先提出异议却没有提出异议。申请人的《投诉函》中没有任何已提出异议的阐述,也没有提供任何提出异议的相关材料,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重庆市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实施细则(修订)》第十六条第七项的规定,属于不应受理的情形。2.未提供有效线索、相关证据和证明材料。申请人仅提供了《投诉函》,没有提供任何其他有效线索、相关证据和证明材料支持其投诉事由。根据《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二项、《重庆市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实施细则(修订)》第十六条第二项规定,属于不应受理的情形。3.以法人名义投诉,未经法定代表人签字。申请人以法人名义进行投诉,《投诉函》应经法定代表人签字,但申请人的《投诉函》没有其法定代表人的签字。根据《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三项、《重庆市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实施细则(修订)》第十六条第四项规定,应当不予受理。被申请人作出不予受理决定认定事实清楚,依据充分。

被申请人作出不予受理决定的程序合法。2022年8月23日,被申请人收到重庆市梁平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移交《投诉函》,被申请人根据《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第十一条、《重庆市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实施细则(修订)》第十五条之规定,认真开展了审查,于2022年8月24日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同日,将《不予受理决定书》扫描件通过电子邮件的方式传至申请人提供的邮箱(287412570@qq.com),并将纸质件通过邮政快递寄给申请人。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受理决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的决定。申请人四川某某公司所提出的复议事实、理由与答复人作出的不予受理决定内容无关。请求复议机关依法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招标投标投诉不予受理决定。

经审理查明:2022年7月26日,重庆新某资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作为招标人在重庆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网和重庆市公共资源交易网发布招标公告,就重庆市梁平区文图大楼建设项目进行招标。2022年8月17日9时30分重庆市梁平区文图大楼建设项目在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开标评标,申请人系该项目的投标人之一。2022年8月18日,重庆新某资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公示重庆市梁平区文图大楼建设项目中标候选人,公示主要内容为:第一中标候选人重庆某城市建设有限公司,第二中标候选人某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中标候选人重庆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公示期间:2022年8月18日至2022年8月20日等。2022年8月19日,申请人四川某某公司向重庆市梁平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提交了对重庆市梁平区文图大楼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投诉函》。该《投诉函》载明:“1.2022年8月18日公示的该项目第一中标人候选人:重庆某城市建设有限公司系招标人(重庆某投资开发(集团)有限公司)的全资控股子公司,严重违反《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2.我司此次投标被贵单位及评标委员会作否决投标处理,理由是“因评审点技术参数响应表及证明资料不满足招标文件第七章技术标准和要求”,我司认为该理由涉嫌指定品牌及产品,在招标文件中明确告知所有投标人品牌为参考品牌并非指定品牌,此参考品牌是否为贵单位指定品牌,如为指定品牌,我司不能在公平、公正前提下采购该品牌产品,我司提供的同等质量品牌、产品参数同时可以满足招标人要求以及技术参数的响应。3.本次评标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评标委员会按照本章第2.1款进行报价排序,按照本章第2.2款进行符合性审查,符合性审查合格的投标人中,按报价由低到高推荐中标候选人。重庆市梁平区文图大楼建设项目开标过程中公布的结果,四川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投标价为:某元,重庆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投标价为:某元,重庆某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投标价为:某元。但目前正在公示的第一中标人候选人的中标价格为某元,而我司投标价格为某元,我司投标报价均远低于公示中的三个中标人候选人,与现在公布的第一中标人候选人价差为某元。我司与公示的中标人候选人相比更具中标的条件和价格优势。综上所述,我司认为该项目未完全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方法和标准进行评标,直接影响了中标结果,损害了我司正当权益……  质疑单位(公章):四川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时间:2022年8月19日”。四川某某公司在《投诉函》质疑单位(公章)处盖章。2022年 8月23日,被申请人收到了重庆市梁平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移送的申请人《投诉函》。2022年8月24日,被申请人以申请人本次投诉存在未提供线索、相关证据和证明材料;以法人名义投诉,未经法定代表人签字;投诉事项应先提出异议却没有提出异议的情形,作出梁平公管发〔2022〕12号招标投标投诉不予受理决定,决定对申请人的投诉不予受理。同日,被申请人通过电子邮件和邮寄方式将决定书送达申请人。申请人不服,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上述事实有重庆市梁平区文图大楼建设项目招标公告、《重庆市梁平区文图大楼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文件》、重庆市梁平区文图大楼建设项目中标候选人公示、《投诉函》、重庆市梁平区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文件办理笺、梁平公管发〔2022〕12号招标投标投诉不予受理决定书、申请人营业执照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据证实。

本机关认为:投诉举报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参与行政管理的重要途径,除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对于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弥补行政机关执法能力不足也发挥着积极作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提出……”。《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规定:“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10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投诉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必要的证明材料。就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四条规定事项投诉的,应当先向招标人提出异议,异议答复期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重庆市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实施细则》第十六条第七项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诉,不予受理……(七)投诉事项应先提出异议没有提出异议”。本案中,重庆市梁平区文图大楼建设项目中标人公示期间为2022年8月18日至2022年8月20日。公示期间,申请人并未就中标候选人向招标人重庆新某资开发(集团)有限公司提出异议。被申请人认定申请人的投诉不符合受理条件,并无不当。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诉,不予受理……(三)投诉书未署具投诉人真实姓名、签字和有效联系方式的;以法人名义投诉的,投诉书未经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的……”。《重庆市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实施细则(修订)》第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诉,不予受理……(四)以法人名义投诉,投诉书未经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根据上述规定,以法人名义投诉的,法定代表人在投诉书上签字,是投诉书的形式要件。本案中,申请人进行投诉,其《投诉函》应经法定代表人杨德成签字确认,但申请人《投诉函》中无法定代表人的签字,不符合投诉书的形式要件。被申请人认定申请人的投诉不符合受理条件,并无不当。

综上所述,申请人四川某某公司对重庆市梁平区文图大楼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投诉,不符合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受理要件,被申请人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依据正确。被申请人于2022年8月23日收到重庆市梁平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移送的《投诉函》,于2022年8月24日作出了不予受理决定书,并依法向申请人送达了该决定书,被申请人处理申请人投诉程序合法。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重庆市梁平区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作出的梁平公管发〔2022〕12号招标投标投诉不予受理决定。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政府

2023年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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