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500228709467150P/2023-00150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司法 | 体裁分类 | 行政复议 |
发布机构 | 梁平区司法局 | 有效性 | |
标题 | 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梁平府行复〔2022〕76号) | ||
成文日期 | 2023-04-18 | 发布日期 | 2023-04-18 |
索引号 | 11500228709467150P/2023-00150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司法 |
体裁分类 | 行政复议 |
发布机构 | 梁平区司法局 |
有效性 | |
标题 | 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梁平府行复〔2022〕76号) |
成文日期 | 2023-04-18 |
发布日期 | 2023-04-18 |
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梁平府行复〔2022〕76号
申请人:章某1。
申请人:章某2。
申请人:章某3。
申请人:章某4。
被申请人:重庆市梁平区屏锦镇人民政府,住所地:重庆市梁平区屏锦镇明月路1号。
法定代表人:唐帮元,镇长。
申请人章某1等请求责令被申请人重庆市梁平区屏锦镇人民政府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职责,于2022年10月11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因行政复议申请材料不齐全,申请人于2022年10月24日进行了补正,本机关予以受理并进行了审理。行政复议审理期间,因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的情形,本机关于2022年11月14日中止行政复议。行政复议中止原因消除后,本机关于2023年1月28日恢复本案的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依法确认被申请人对于申请人申请政府信息公开不依法答复的行为违法,责令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依法对申请人申请公开的全部信息作出答复。
申请人称:申请人在重庆市梁平区屏锦镇桂湾村合法拥有房屋和土地及地上物,现面临梁平至开江高速公路重庆段项目需要被征收。申请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于2022年8月23日已向梁平区屏锦镇人民政府申请政府信息公开,被申请人至今未作任何答复,已严重侵害了申请人合法权益。
被申请人称:申请人章某2、章某1、章某3、章某4四人联名提出的《重庆市梁平区屏锦镇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被申请人于2022年8月26日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项的规定,被申请人工作人员周某于2022年9月15日电话联系章某2,当时电话告知再延长20个工作日。2022年10月25日上午,由镇政府领导艾某带领屏锦镇政府工作人员共计5人,到屏锦镇桂湾村便民服务中心与章某2、章某1、章某4(章某3儿子)等三人见面;并当场递交了《重庆市梁平区屏锦镇人民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屏锦依复〔2022〕01号)。章某2等人当场拒收,要求以邮寄的方式寄给他们。同日,被申请人根据章某2等人的要求向其邮寄送达了《重庆市梁平区屏锦镇人民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
上述事实有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快递查询单、延长答复期限审批稿、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拒收邮件信封封面、音视频资料等证据证实。
经审理查明:2022年8月26日,被申请人收到四申请人提交的《重庆市梁平区屏锦镇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四申请人称,其土地及房屋位于重庆市梁平区屏锦镇桂湾村,现因“梁平至开江高速公路(重庆段)”项目面临征收,申请公开“涉及此次征收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落实方案、社保账目明细、缴纳项目、缴纳年限及失地农民补偿或安置费用具体情况。(征地补偿安置费发放明细表及发放凭证,屏锦镇所有征收房屋评估报告、评估机构信息、房屋补偿安置费发放明细表及发放凭证。)依法召开社员大会宣传及公开公示相关法规、征地信息、补偿安置政策的会议记录和全程视频资料。尚未发放的土地安置费(36000元/亩)和社保补助费(最高82500元/人)专款专户储蓄银行证明,有就业需求失地农民就业帮扶措施。女40周岁以上男45周岁以上参加城镇职工保险,是否必须交满15年,个人承担百分之几十,政府和集体组织各承担百分之几十,是否含医保。请依照国家失地农民社保政策具体规定回复,先施工后征地再落实失地农民社保的国法依据。”
2022年9月15日,被申请人延长答复期限20个工作日。同日被申请人工作人员周某电话联系申请人章某2对其政府信息申请进行沟通,并通知延长回复期限。2022年10月25日上午,镇政府领导艾某带领屏锦镇政府工作人员,到屏锦镇桂湾村便民服务中心与章某2、章某1、章某4(章某3儿子)等三人见面;并当场送达《重庆市梁平区屏锦镇人民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屏锦依复〔2022〕01号)。申请人章某2等人看后,将答复书退回,拒绝在送达回证上签名,并要求邮寄送达。同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章某2等人邮寄送达了《重庆市梁平区屏锦镇人民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
本机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申请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未履行的,有履行期限规定的,自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行政复议申请期限。《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本案中,被申请人于2022年8月26日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2022年9月15日决定延长回复期限20个工作日,被申请人作出回复的最后期限为2022年10月27日。本机关受理申请人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被申请人履行法定职责的期限尚未届满,申请人提起的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第四项的规定,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根据该条规定,本机关决定: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政府
2023年3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