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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500228709467150P/2023-00013 发文字号
主题分类 司法 体裁分类 公告公示
发布机构 梁平区司法局 有效性
标题 行政复议决定书(梁平府行复〔2023〕2号)
成文日期 2023-03-22 发布日期 2023-06-02
索引号 11500228709467150P/2023-00013
发文字号
主题分类 司法
体裁分类 公告公示
发布机构 梁平区司法局
有效性
标题 行政复议决定书(梁平府行复〔2023〕2号)
成文日期 2023-03-22
发布日期 2023-06-02

行政复议决定书

梁平府行复〔2023〕2号

申请人:李某。

被申请人:重庆市梁平区公安局,住所地:重庆市梁平区双桂街道泰和路7号。

法定代表人:徐波,局长。

第三人:朱某1。

申请人李某不服被申请人重庆市梁平区公安局对第三人朱某1作出的梁平公(梁山)行罚决字〔2023〕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于2023年1月28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予以受理并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梁平公(梁山)行罚决字〔2023〕5号行政处罚决定。重新做出对朱某1行政拘留15日,对朱某2行政拘留15日的行政处罚决定。

申请人称:2022年11月9日,第三人朱某1及其父亲朱某2和申请人在梁平区梁山街道双桂路与申请人发生口角,随后父子俩开始对申请人扇耳光,并进行殴打,其间申请人没有还手。朱某2,朱某1两人罔顾法律,对申请人进行肆意殴打,性质恶劣,殴打申请人后毫无悔意,没有赔礼道歉,拒不赔偿申请人所产生的医疗等费用,扬言有关系,不怕申请人维权。被申请人仅对朱某1处以拘留5日的行政处罚,对同样实施了殴打行为的朱某2未进行任何处罚。申请人对该处罚决定不服,认为该处罚过轻,应当对第三人朱某1行政拘留15日,还应当对参与殴打申请人的朱某2行政拘留15 日。

被申请人称:2022年11月9日10时许,第三人朱某1之父朱某2与申请人李某因争夺贷款客户的原因在重庆市梁平区梁山街道一横街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门前发生争吵。后申请人欲驾车离开,朱某2走到驾驶室旁,将右手伸进了申请人的车窗里,申请人从车上下来,又与朱某2相互辱骂起来。后第三人朱某1听到申请人辱骂了第三人的父亲,遂上前用拳头殴打申请人,致申请人全身多处软组织损伤。2023年1月12日,第三人主动到梁平区公安局梁山派出所,如实陈述了殴打申请人的违法事实。2023年1月16日,被申请人根据上述事实和证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对朱某1行政拘留五日,现行政拘留已执行完毕。另朱某2殴打李某的行为,被申请人正在调查中。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认为对第三人作出行政拘留五日的处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定性和适用法律正确、决定恰当,请求维持梁平公(梁山)行罚决字〔2023〕5号行政处罚决定。

第三人朱某1未进行行政复议答复。

经审理查明:朱某2与朱某1系父子关系。2022年11月9日10时许,朱某2与申请人李某因争夺贷款客户在重庆市梁平区梁山街道一横街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门前发生争吵。争吵过程中,申请人李某欲开车离开,朱某2站在车前面不让,双方继续争吵。10时51分左右,朱某2走到申请人车的驾驶室旁,右手从车窗伸进了申请人的车内,又指了指申请人,后申请人从车上下来。申请人打电话叫人,来人把其包包拿走后,申请人继续与朱某2相互辱骂起来。10时58分左右,第三人朱某1听到申请人辱骂了第三人的父亲,从门市内出来用拳头殴打了申请人,后被旁边的人拉开。殴打行为造成申请人头部、脸部等部位受伤。申请人李某受伤后,到重庆市梁平区中医医院就诊,诊断为:全身多处软组织损伤(头部、胸部、肩部、腹部)。

2022年11月9日10时52分,重庆市梁平区公安局梁山派出所接到朱某2的报警,进行了受案登记。出警记录显示:在重庆市梁平区梁山街道双桂路337号雪中送炭商务咨询公司店门口旁道路上,因与其他贷款公司业务员争夺客服发生争执。民警到场后,经了解得知,朱某2与另外一个贷款公司业务员李某因争抢客户发生口角,李某称朱某2打了他一耳光,朱某2的儿子朱某1也动手打了李某,造成李某头部、脸部、肩部等部位受伤。2022年11月10日,申请人李某到重庆市梁平区公安局梁山派出所报案,称自己2022年11月9日被人打了。同日,办案民警调取了重庆市梁平区梁山街道双桂路(案发地附近)附近的监控视频。因案情复杂,被申请人决定延长办案期限30日。办案期间,办案民警分别对朱某2、卿某、武某等进行了调查询问,组织双方进行了调解。因申请人拒绝调解,调解于2022年12月28日终止。2023年1月12日,第三人朱某1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陈述了殴打申请人的事实,希望得到申请人的谅解。2023年1月15日,被申请人向第三人告知了拟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第三人没有提出陈述和申辩。同日,被申请人作出梁平公(梁山)行罚决字〔2023〕5号行政处罚决定,认定朱某2与李某因争夺客户的原因在梁山街道一横街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门前发生口角,朱某2的儿子朱某1听到李某辱骂了朱某2,一时气愤遂上前用拳头打了李某肩膀附近的部位,造成了李某肩部、脸部、胸部等部位受伤。2023年1月12日,朱某1主动到梁山派出所并如实陈述了殴打李某的违法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决定给予第三人朱某1治安拘留五日的行政处罚。处罚决定书于2023年1月16日送达给第三人及其家属,2023年1月17日送达给申请人。因需进一步调查,被申请人对朱某2另案进行处理。申请人不服行政处罚决定,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另查明,2023年2月27日,被申请人就朱某2在与申请人纠纷中的行为,作出了梁平公(梁山)行罚决字〔2023〕26号行政处罚决定,给予朱某2行政拘留四日。

以上事实主要有《接报警回执》《受案登记表》《受案回执》《行政处罚告知笔录》《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拘留执行回执》《送达回证》《被拘留人家属通知书》《调取证据审批表》《行政处罚审批表》《延长办案期限审批表》《传唤审批表》《传唤证》《案件经办人指定书》《询问笔录》《视频资料》《辨认笔录》《接受证据清单及疾病诊疗证明》《接受证据清单及拒绝调解申请书》《情况说明》《到案经过》《户籍信息》《工作记录》等证据证明。

本机关认为:一、被申请人作出本案行政处罚的主体适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七条的规定,被申请人负责梁平区的治安管理工作,具有对发生在梁平区范围内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进行查处的法定职责。被申请人作出本案行政处罚决定主体适格。

二、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裁量适当。《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第十九条第四项规定:“违反治安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减轻处罚或者不予处罚:(四)主动投案,向公安机关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的”。本案中,第三人朱某1用拳头对申请人进行了殴打,被申请人认定第三人朱某1殴打他人,认定事实清楚。结合第三人朱某1主动投案,如实陈述违法事实的情节,被申请人依据上述规定对申请人作出行政拘留五日的行政处罚决定,适用法律正确,裁量适当。

三、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程序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九条规定:“公安机关办理治安案件的期限,自受理之日起不得超过三十日;案情重大、复杂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为了查明案情进行鉴定的期间,不计入办理治安案件的期限。”《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调解案件的办案期限从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达成协议不履行之日起开始计算。”本案于2022年11月9日进行立案登记,因案情复杂延长办案期限30日。其间,办案民警组织双方进行调解。因申请人拒绝调解,调解于2022年12月28日终止,本案办案期限从2022年12月28日开始计算。至2023年1月15日被申请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本案办案期限合法。被申请人接警后及时安排民警进行现场处置,登记受案;经调解、调查,处罚前告知和负责人批准,被申请人于2023年1月15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及时送达,行政处罚程序合法。

四、关于申请人要求对朱某2进行行政处罚的问题。在行政复议期间,被申请人已对朱某2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申请人如对该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另行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综上,被申请人重庆市梁平区公安局作出的梁平公(梁山)行罚决字〔2023〕5号行政处罚决定主体适格、认定事实清楚、适用依据正确、内容适当、程序合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重庆市梁平区公安局于2023年1月15日作出的梁平公(梁山)行罚决字〔2023〕5号行政处罚决定。

申请人如不服本复议决定,可以自接到本复议决定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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