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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500228709467150P/2023-00014 发文字号
主题分类 司法 体裁分类 公告公示
发布机构 梁平区司法局 有效性
标题 行政复议决定书 (梁平府行复〔2023〕8号)
成文日期 2023-05-10 发布日期 2023-06-02
索引号 11500228709467150P/2023-00014
发文字号
主题分类 司法
体裁分类 公告公示
发布机构 梁平区司法局
有效性
标题 行政复议决定书 (梁平府行复〔2023〕8号)
成文日期 2023-05-10
发布日期 2023-06-02

 行政复议决定书

梁平府行复〔2023〕8号

申请人:雷某1。

委托代理人:雷某2。

被申请人:重庆市梁平区公安局,住所地:重庆市梁平区双桂街道泰和路7号。

法定代表人:徐波,局长。

第三人:雷某3。

申请人雷某1对被申请人重庆市梁平区公安局作出的梁平公(蟠龙)行罚决字〔2023〕4号行政处罚决定不服,于2023年3月15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予以受理并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依法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梁平公(蟠龙)行罚决字〔2023〕4号行政处罚决定。

申请人称:自2021年起,林某1、雷某3夫妇与申请人岳父母即林某2、王某夫妇产生土地权属争议。2021年11月,林某1、雷某3夫妇的儿子、儿媳趁林某2、王某夫妇不在家,砍掉其房屋旁约18根竹子,至今无人解决。2022年5月30日,蟠龙镇人民政府组织双方就土地权属争议进行调解,处理意见为在处理期间双方都不能种地,但事后林某1一家照样种地。2022年6月,雷某3与王某发生争吵,雷某3向王某身上泼粪,辖区派出所接警后说服雷某3赔偿王某200元了事。2022年7月,林某1又趁林某2、王某夫妇不在家,砍掉其房屋后1棵板栗树,林某2因竹子被毁坏无人解决,无奈砍掉林某1家1棵李子树、1棵桃子树,辖区派出所接警后,处理结果为林某1未受处罚,林某2被处以行政拘留5日。2022年10月5日,双方在权属争议土地边发生争吵,当时多人在场,雷某3不断用言语攻击、挑衅,说她家就是要种地,有本事就去扯,恰逢国庆期间返家的申请人在场,申请人一时冲动扯了根土地上的丝瓜藤,但事后已如实承认错误。

综上,申请人认为,自土地权属争议产生,辖区派出所偏袒林某1、雷某3夫妇一方,未站在公平、公正立场实质化解纠纷,导致矛盾不断升级。

被申请人称:2022年10月5日8时许,在重庆市梁平区蟠龙镇蟠龙村5组村民雷某3家猪圈旁的一块土地边,雷某3与雷某1就该块土地的权属问题发生争吵,在争吵过程中,雷某1用手将雷某3搭建在该块土地上的丝瓜藤竹架扯掉,造成竹架上的丝瓜藤及土地里的葱子等农作物不同程度被损毁。2023年1月17日,雷某3向被申请人提交拒绝调解申请。2023年2月16日,被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第十九条第(一)项、第(四)项之规定,决定对雷某1行政拘留一日,现因雷某1在外务工,未执行行政拘留。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认为对雷某1作出行政拘留一日的行政处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定性和适用法律正确、决定恰当。请求依法维持梁平公(蟠龙)行罚决字〔2023〕4号行政处罚决定。

经审理查明:2022年10月5日8时许,在重庆市梁平区蟠龙镇蟠龙村5组村民雷某3家猪圈旁的一块土地边,申请人妻子林某3、岳母王某与雷某3即第三人因该土地权属发生口角。其间,申请人到达现场与第三人发生争吵,后申请人用手将第三人搭建在该块土地上的丝瓜藤竹架扯掉,造成竹架上丝瓜藤上结的丝瓜及土地里栽种的葱子等农作物不同程度被毁损。同日接第三人报警后,被申请人下辖蟠龙派出所进行受案登记,并对申请人、第三人询问调查。申请人陈述了故意损毁第三人搭建的丝瓜藤竹架这一违法事实并提交了梁林(198)字第1176号梁平县人民政府林权证复印件一份,拟证明其岳父林某2系争议土地使用权人。第三人陈述了争议土地系通过互换取得使用权并由其一直耕种。

2022年10月9日,办案民警对林某4、林某3进行了调查,形成证人证言二份;2022年10月29日,办案民警对谭某进行了调查,形成证人证言一份。

2022年11月1日,被申请人制作了《重庆市梁平区公安局价格认定协助书》,委托重庆市梁平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对第三人家被损毁的丝瓜、小葱、白菜种子、花菜种子、莴笋种子等在2022年10月5日(价格认定基准日)的市场零售价格(价格内涵)进行认定。2022年12月19日,重庆市梁平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印发《关于被损毁丝瓜植株等物品的价格认定结论书》(梁平发改价认〔2022〕102号),价格认定结论载明,价格认定标的在价格认定基准日的损失价格结论为:不予认定。2023年1月16日,被申请人收到该价格认定结论书。

2023年1月16日,经批准,对申请人故意损毁财物案延长办案期限三十日。同日,被申请人向主动到案接受询问的申请人送达梁平发改价认〔2022〕102号关于被损毁丝瓜植株等物品的价格认定结论书。2023年1月17日,被申请人向第三人送达梁平发改价认〔2022〕102号关于被损毁丝瓜植株等物品的价格认定结论书。同日,第三人向被申请人提交拒绝调解书面意见。

2023年1月28日,被申请人对申请人进行处罚前告知,申请人提出,2022年5月30日,蟠龙镇人民政府、蟠龙村村民委员会组织调解林某1、林某2土地使用权争议,处理意见为争议期间双方都不能耕种,谁先动土地,谁先负责,雷某3的丈夫林某1予以签名确认,由于林某1一方违反上述处理意见耕种土地导致申请人实施了故意损毁第三人搭建的丝瓜藤竹架的行为。同日,申请人提交了调解记录复印件一份。2023年1月29日,办案民警对蟠龙镇人民政府参与2022年5月30日调解林某1、林某2土地使用权争议的工作人员刘某、邓某进行了调查,复核情况为:一、林某1、林某2土地使用权争议于2022年5月30日经镇、村调解未达成协议;二、蟠龙村村民委员会支部书记高某提出双方都不能在争议土地种植农作物、在争议未解决之前,双方不能打架斗殴,谁先动手谁负责的处理意见。林某2一方同意双方都不能在争议土地种植农作物的处理意见,但林某1一方不同意该处理意见,其在调解记录上签字仅表示在场。2023年2月3日,办案民警对林某1进行了调查。同日,被申请人制作了《复核意见书》,认为申请人提出的申辩理由不成立,故不予采纳。

2023年2月15日,被申请人再次对申请人进行处罚前告知,申请人提出:一是其岳父林某2有林权证证明争议土地使用权是其岳父林某2的;二是林某1在调解记录上签字就代表其同意记录上的内容。同日,被申请人再次制作了《复核意见书》,认为申请人提出的申辩理由仍不成立,故不予采纳。

2023年2月16日,被申请人根据查明的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第十九条第(一)项、第(四)项的规定,作出梁平公(蟠龙)行罚决字〔2023〕4号行政处罚决定,决定给予申请人行政拘留一日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于2023年2月17日邮寄送达申请人。申请人不服该行政处罚决定,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上述事实有案(事)接报回执(存根)、受案回执、受案登记表、案件主办人指定书、询问笔录、接受证据清单、调解记录、价格认定协助书、关于被损毁丝瓜植株等物品的价格认定结论书、送达回证、延长办案期限审批表、送达回执、行政处罚告知笔录、复核意见书、梁平公(蟠龙)行罚决字〔2023〕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等证据证明。

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条第一款:“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全国的治安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治安管理工作。”第九十一条“治安管理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决定;其中警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可以由公安派出所决定。”的规定,被申请人重庆市梁平区公安局具有作出涉案行政处罚决定的法定职权。本案争议焦点是被申请人作出梁平公(蟠龙)行罚决字〔2023〕4号行政处罚决定是否合法。

2022年10月5日8时许,在重庆市梁平区蟠龙镇蟠龙村5组村民雷某3家猪圈旁的一块土地边,申请人与第三人发生争吵,后申请人用手将第三人搭建在该块土地上的丝瓜藤竹架扯掉,造成竹架上丝瓜藤上结的丝瓜及土地里栽种的葱子等农作物不同程度被毁损,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被申请人认定申请人实施了故意损毁他人财物行为,认定事实清楚,定性准确。本案被损毁农作物价值较小,被申请人认定申请人违法情节特别轻微,并无不当,且申请人主动到公安机关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基于以上事实,被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第十九条第(一)项、第(四)项的规定作出行政拘留一日的行政处罚决定,适用法律正确,裁量适当。被申请人经过受案登记、调查取证、拟作出行政处罚前告知、充分听取申请人的陈述和申辩并进行复核等程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送达申请人,程序合法。

综上,被申请人作出梁平公(蟠龙)行罚决字〔2023〕4号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重庆市梁平区公安局于2023年2月16日作出的梁平公(蟠龙)行罚决字〔2023〕4号行政处罚决定。

申请人如不服本复议决定,可以自接到本复议决定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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