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500228709467150P/2025-00023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司法 | 体裁分类 | 行政复议 |
发布机构 | 梁平区司法局 | 有效性 | |
标题 | 行政复议文书示范文本4、5、6、7:行政复议代表人推选书、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申请书、行政复议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书 | ||
成文日期 | 2025-08-18 | 发布日期 | 2025-08-18 |
索引号 | 11500228709467150P/2025-00023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司法 |
体裁分类 | 行政复议 |
发布机构 | 梁平区司法局 |
有效性 | |
标题 | 行政复议文书示范文本4、5、6、7:行政复议代表人推选书、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申请书、行政复议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书 |
成文日期 | 2025-08-18 |
发布日期 | 2025-08-18 |
行政复议文书示范文本4 : 行政复议代表人推选书
行政复议代表人推选书
经民主合议,现推选(姓名1)、(姓名2)……为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名称)(作出的行政行为)/(不履行 法定职责)/(不依法订立/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违法变更、解除行政协议)向(行政复议机关名称)申请行政复议一案的申请人代表,代表人权限为: 。
代表人(签名或盖章):
申请人(签名或盖章):
年 月 日
代表人权限提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代表人参加行政复议的行为对其所代表的申请人发生效力,但是代表人变更行政复议请求、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承认第三人请求的,应当经被代表的申请人同意。
【说明】
1.本示范文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五条制定,供申请人推选代表人参加行政复议使用。
2.申请人人数众多的,可以另附申请人签名或盖章页,但各签名或盖章页均应有推选申请人代表及代表人权限的相应内容。
3.本推选书由申请人和代表人共同签名或者盖章后递交行政复议机关。
行政复议文书示范文本5: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申请书
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申请书
第三人:……(写明姓名或名称、身份证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等基本情况)
住所:……(写明有效证件上的住所地址)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写明姓名、职务)
委托代理人(或法定代理人):……(写明姓名等基本情况)
邮寄地址及联系电话:……(写明第三人接收行政复议法律文书的邮寄地址、联系电话)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名称)(作出的行政行为)/(不履行 法定职责)/(不依法订立/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违法变更、解除行政协议),向(行政复议机关名称)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因(作为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的事实和理由),本(人/单位)申请作为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请予准许。
此致
行政复议机构
附件:1.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 份
2.其他有关材料 份
第三人(签名或盖章):
年 月 日
【说明】
1.本示范文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六条第一款制定,供同被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行为或者行政复议案件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行政复议机构申请参加行政复议使用。
2.第三人应当在参加行政复议申请书中列明本人或本单位的基本信息,明确可以接收行政复议法律文书的送达地址以及联系方式。
行政复议文书示范文本6 : 行政复议授权委托书
行政复议授权委托书
(行政复议机关) :
(申请人姓名或名称)不服(被申请人名称)(作出的行政行为)/(不履行 法定职责)/(不依法订立/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违法变更、解除行政协议)申请行政复议一案,现委托(代理人姓名)为申请人的代理人。
代理权限:
代理期限:
委托人(签名或盖章):
代理人(签名或盖章):
年 月 日
代理权限提示:行政复议代理的权限可以为“代为申请行政复议、代为承认、变更行政复议请求、代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代为举证、代为陈述申辩、代为查阅行政复议案卷、代为进行调解、签署调解协议、代为接收行政复议法律文书”等,具体代理权限由委托人与代理人协商确定。
【说明】
1.本示范文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七条制定,供公民、法定代理人、共同复议代表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人以及第三人委托行政复议代理人参加行政复议使用。
2.申请人以及第三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行政复议代理人。
3.下列人员可以被委托为行政复议代理人:(一)律师;(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三)其他代理人。
4.授权委托书必须载明委托事项、权限和期限。
行政复议文书示范文本7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书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书
同志现任我单位 职务,是我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负责人),特此证明。
(单位名称)(盖章)
年 月 日
单位住所:
联系电话:
邮编:
【说明】
1.本示范文本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二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制定,供法人申请人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使用。
2.法人的法定代表人以依法登记的为准,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依法不需要办理登记的法人,以其主要负责人为法定代表人。
3.行政复议期间,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变更的,由新的法定代表人继续代表法人进行行政复议,并应向行政复议机关提交新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原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间进行的行政复议行为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