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500228709467150P/2021-00001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司法 | 体裁分类 | 其他公文 |
发布机构 | 梁平区司法局 | 有效性 | |
标题 | 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 印发梁平区行政执法协调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 ||
成文日期 | 2021-12-27 | 发布日期 | 2021-12-27 |
索引号 | 11500228709467150P/2021-00001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司法 |
体裁分类 | 其他公文 |
发布机构 | 梁平区司法局 |
有效性 | |
标题 | 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 印发梁平区行政执法协调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
成文日期 | 2021-12-27 |
发布日期 | 2021-12-27 |
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 印发梁平区行政执法协调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梁平府办发〔2021〕102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梁平区行政执法协调监督管理办法》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12月27日
梁平区行政执法协调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解决行政执法领域存在的“多头执法”“多头监管”“多头不管”“执法真空”等突出问题,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逐步构建制度完善、机制健全、监督有力、运转高效的行政执法争议协调监督工作体系,根据《重庆市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及有关法律规定,结合我区行政执法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梁平区行政区域范围内行政机关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简称“行政执法机关”)之间的行政执法争议问题的发现、执法责任部门的确定、争议问题的解决等相关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区政府领导全区行政执法工作,区司法局具体负责行政执法日常协调监督工作。
第四条 行政执法协调监督的范围包括行政执法机关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生的下列情形:
(一)两个或两个以上行政执法机关对同一事项均认为或均不认为本机关具有法定管理职责而发生争议的;
(二)两个或两个以上行政执法机关对同一事项均具有法定管理职责,但就具体执法环节、范围、标准等事项而发生争议的;
(三)两个或两个以上行政执法机关因联合执法而发生争议
的;
(四)行政执法机关在执法过程中因行政职能交叉需要其他行政执法机关配合协调发生的争议;
(五)行政执法机关因移送行政执法案件而发生争议的;
(六)其他行政执法争议问题。
第五条 下列情形不属行政执法协调监督范围:
(一)与履行行政执法职责无关的争议;
(二)行政执法机关内部的行政执法争议;
(三)行政执法机关与行政相对人之间的争议;
(四)法律、法规、规章对行政执法争议事项的协调处理另有规定的。
第六条 行政执法机关可通过以下渠道获取行政执法争议问题线索:
(一)“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
(二)群众来信来访;
(三)行政执法人员现场检查;
(四)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
(五)上级部门监督检查反馈意见;
(六)调研走访;
(七)其他问题发现渠道。
第七条 第一时间接电、接访、接件人员和现场检查人员为首问责任人,对发现的行政执法争议问题应当做好工作记录,并分类进行处理:
(一)对属于本机关法定管理职责的问题,应报告机关主要负责人,依据法定职权及时进行处理;
(二)对与本机关法定管理职责有一定联系,但亦涉及其他行政执法机关的,应报告机关主要负责人,及时组织与其他行政执法机关自行协商;
(三)对不属于本机关法定管理职责的问题,应当提交区司法局及时进行处理。
第八条 行政执法机关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发现本机关与其他执法机关之间有本办法第四条规定情形的,应当自发现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主动约请其他有关行政执法机关协商,被约请机关应当参加协商,自行协商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
经自行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应当制作会议纪要或者其他文件,明确执法责任主体,自觉执行。行政执法机关之间自行协商的意见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
行政执法机关经自行协商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应当提交区司法局及时进行协商处理。
第九条 区司法局发现行政执法机关未履行行政执法主体责任的,可以要求相关行政执法机关牵头协商处理。
第十条 行政执法机关因执法事项不属于本机关法定管理职责,向区司法局提交处理申请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行政执法争议问题协调处理申请书》(附件1),申请书应当载明申请处理的事项、不属于本机关法定管理职责的理由、处理建议;
(二)《行政执法争议问题线索记录单》(附件2);
(三)其他有关涉及争议协调处理事项的材料。
第十一条 行政执法机关因自行协商不成,参与自行协商的任一行政机关均可向区司法局提交处理申请,申请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行政执法争议问题协调处理申请书》,申请书应当载明申请协调(处理)的执法事项、自行协商情况及分歧意见、解决方案建议及理由;
(二)涉及协调处理事项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
(三)行政执法机关“三定方案”规定(或者编制部门批文)、权力运行的现状;
(四)其他有关涉及争议协调事项的材料。
第十二条 区司法局收到行政执法争议问题协调处理申请后,应当及时进行审查。
(一)对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且申请材料齐备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决定;
(二)对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情形,但申请材料不齐备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的行政执法机关在3个工作日内按规定补齐申请材料;
(三)对不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并书面告知提起申请的行政执法机关。
第十三条 区司法局作出受理决定后,对于法律法规或规章的规定较为明确、行政执法机关的管理职责较为清晰的一般执法争议问题,可以直接进行协调处理。
对于重大、疑难、复杂的执法争议问题,应当提请召开行政执法联席会议,组织相关执法单位进行协调处理。必要时可以邀请相关专业人员对执法争议问题进行论证。
第十四条 行政执法联席会议和区司法局应当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并参照其他行政规范性文件对执法争议问题进行协调处理。
在确定行政执法责任主体时,应当按照“业务相近”的原则,对应与执法事项关联度最高、最接近的行业领域,归口相应的主管部门,确定牵头单位和责任单位。
第十五条 执法争议未经协调、处理或者在协调、处理意见未生效前,除不及时处置可能给公共利益或相关主体合法权益造成难以挽回的损失的情形外,行政执法机关不得单方面就争议事项作出行政执法行为。
对因争议协调事项不及时处置可能给公共利益或相关主体合法权益造成难以挽回的损失的,区司法局应建议有关行政执法机关采取临时性处置措施。
第十六条 建立执法责任清单移交制度,经协调处理的执法事项,按以下情形分类进行处理:
(一)经协调处理,能够确定争议事项的执法责任主体的,制作《行政执法争议问题协调处理意见书》(附件3),载明行政执法事项、依据和结果,并附《行政执法争议问题交办单》(附件4),明确争议行政执法事项的牵头单位和责任单位。
(二)经协调处理,不能确定争议事项的执法责任主体的,应当提出书面建议报请区政府决定;
(三)争议事项不属于区政府职权范围的,按照规定程序和权限报争议行政执法机关的上一级行政主管部门处理。
第十七条 区司法局办理行政执法争议协调事项,应当自作出受理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办结。法律、法规和规章对行政执法争议的办理时限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
依照法定程序提请有权机关对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作出解释的,或者需要向上级部门请示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条规定的期限内。
第十八条 《行政执法争议问题协调处理意见书》自送达之日起生效。有关行政执法机关对《行政执法争议问题协调处理意见书》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意见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区政府书面报告,说明异议理由,并提出处理建议。区政府认为异议成立的,可以撤销或者变更该意见书的内容;认为异议不能成立的,应当决定维持该意见。
第十九条 有关行政执法机关应当自觉执行《行政执法争议问题协调处理意见书》,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结相关执法事项,并于办结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执行情况报送区司法局备案。
第二十条 各行政执法机关根据重庆市三级行政权力事项清单、赋权清单和委托执法情况,制定本单位执法事项清单,并根据立改废情况动态调整。建立权责清单与行政执法的有效衔接机制,严格按照已经公布的权力清单、责任清单开展行政执法检查,避免因职责交叉相互推诿造成监管真空。
第二十一条 区政府建立健全行政机关执法行为考核评价机制,将行政执法部门落实《行政执法争议问题协调处理意见书》和《行政执法争议问题交办单》情况纳入考核指标体系。
第二十二条 区政府制定重点领域行政执法专项督查方案,采取书面督查与实地督查相结合的方式,组织对食品药品、公共卫生、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安全生产、劳动保障、城市管理、交通运输、车辆管理、金融服务、教育培训等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重点领域开展督查,指导督促各行政执法机关切实履行行政执法主体责任,及时发现并解决行政执法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
第二十三条 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建立健全执法过错纠正和责任追究制度、执法错案责任倒查问责制度。
行政执法机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区政府责令限期纠正;逾期不纠正的,给予通报批评,并对行政执法机构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政务处分:
(一)故意不履行法定职责,造成危害后果或者不良影响的;
(二)接到行政执法问题线索不及时上报处理的;
(三)无正当理由不执行或者拖延执行《行政执法争议问题协调处理意见书》的;
(四)自行协商意见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损害公共利益和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的;
(五)违反本办法规定,行政执法争议未经协调处理或者在协调处理意见生效前,行政执法机关单方面就争议事项作出行政执法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
附件:1.行政执法问题协调(处理)申请书
2.行政执法问题线索记录单
3.行政执法争议协调处理意见书
4.行政执法问题交办单
附件1
行政执法争议问题协调(处理)申请书
区司法局:
.
申请协调(处理)的执法事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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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行协商情况及分歧意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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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决方案建议及理由(不属于本机关法定管理职责的理由及处理建议)
.
……………………………………………………………….
附件:1.涉及协调(处理)事项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
2.行政执法机关“三定”规定(或者编制部门批文)、权力运行的现状;
3.其他有关涉及争议协调事项的材料。
行政执法机关名称(盖章)
年 月 日
附件2
行政执法争议问题线索记录单
线索来源 |
检查发现□ 投诉举报□ 上级交办□ 部门移送□ 其他□ |
线索内容 |
|
经办人员意见 |
签名: 年 月 日 |
单位主要负责人意见 |
签名: 年 月 日 |
附件3
行政执法争议问题协调处理意见书
〔20xx〕xx号
申请人:xxxxxx(申请单位信息)
被申请人:xxxxxx(申请单位信息)
一、协调处理事项
申请人xxx于X年X月X日,就xxxxxx(执法争议事项)向区司法局申请协调处理。
二、事实及理由
……………………………………………………………….
三、法律法规依据
……………………………………………………………….
四、协调处理意见
……………………………………………………………….
重庆市梁平区司法局
年 月 日
附件4
行政执法争议问题交办单
交办单编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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线索来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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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办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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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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牵头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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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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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成时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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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 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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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办人:
签收人(主办、协办单位)签章: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