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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228709467150P/2023-00038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司法 [ 体裁分类 ] 其他公文
[ 发布机构 ] 梁平区司法局
[ 成文日期 ] 2023-02-16 [ 发布日期 ] 2023-02-16

重庆市梁平区司法局关于征求《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区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进基层整合审批服务执法力量的实施意见》要求,重庆市梁平区司法局参照市司法局印发的《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起草了《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通知》)。现征求意见,请各单位根据《指导目录》对《通知》的文件和分工方案部分提出意见建议,并于2月19日12:00前反馈至重庆市梁平区司法局,若无按时反馈视为无意见。

联系人:郭海 梁书蜜;联系电话:15923872192;邮箱地址:lpqsfj@163.com。

重庆市梁平区司法局

   2023年2月16日

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

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工作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区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党的二十大报告对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完善基层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机制提出了明确要求。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进基层整合审批服务执法力量的实施意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规定,梁平区政府决定按照“执法规范化、协调机制化、监督常态化、培训标准化”的目标,进一步深化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执法事项和执法方式

区人民政府要根据乡镇(街道)发展水平,因地制宜、实事求是采取赋权或派驻机构队伍等方式实施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

采取赋权方式的,区人民政府要结合乡镇(街道)实际需求和承接能力,在《重庆市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指导目录》(以下简称《指导目录》,见附件2)中选取基层能够有效承接的行政执法事项,编制“一乡(镇、街)一策”的行政执法事项清单,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名义行使相应事项的行政处罚权以及与行政处罚相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等职权。

尚未赋权给乡镇(街道)的执法事项,采取由各业务主管部门向乡镇(街道)设置派驻机构或分片联系的形式履行行政执法职责,以业务主管部门名义行使行政处罚权以及与行政处罚相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等职权。乡镇(街道)应履行属地统筹管理职责。

区人民政府根据工作需要,可以按照能力匹配、双向选择的原则,将《指导目录》之外的区级各行政执法部门的行政处罚事项委托乡镇(街道)行使,依法签订委托书并向社会公布。

二、厘清执法权限

区人民政府要综合考虑社会稳定、公共安全、实施成本、承接能力等因素,合理划分区行政执法部门与乡镇(街道)执法权限,明确乡镇(街道)与区行政执法部门在日常巡查、情况告知、案件移送和案件查处等方面的具体权责。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属于乡镇(街道)实施的执法事项以及采取赋权方式交由乡镇(街道)实施的执法事项,由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队伍为主履行日常巡查监管职责;各业务主管部门或乡镇(街道)其他职能科室在日常管理发现相关违法情形需立案查处的,应将相关材料或案件线索移送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队伍进行查处;采取赋权方式交由乡镇(街道)实施的执法事项涉及作出较大数额罚款、没收较大数额违法所得、没收较大价值非法财物、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等重大行政处罚决定的案件,仍由区级行政执法部门依法管辖,乡镇(街道)应及时移送。

尚未赋权给乡镇(街道),由区业务主管部门履行监管职责的事项,由区业务主管部门采取派驻或分片联系等方式,联合乡镇(街道)职能科室履行日常巡查监管职责;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队伍在日常管理中发现相关违法情形,应及时将相关情况告知职能科室或业务主管部门。

区行政执法部门与乡镇(街道)对行政处罚案件管辖权有争议的,区人民政府应及时协调,必要时指定管辖。

三、强化执法队伍

区人民政府结合乡镇(街道)实际,配备与工作任务相适应的执法队伍,及时补充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队伍力量,支持有余编的乡镇(街道)补员用编。

探索完善区行政执法部门派驻乡镇(街道)执法人员“区(县)属镇(乡街)用”工作机制,推动部门执法人员下沉乡镇(街道)。

保持基层综合行政执法队伍稳定性,严禁随意抽调、借调基层执法人员,除必要岗位外,应尽量安排执法人员到一线从事执法工作。

统筹执法人员管理,根据执法监管工作需要,提升乡镇(街道)干部执法证件持有率。

探索执法人员根据执法协同等工作需要,参加跨部门、跨区域、跨层级的行政执法活动。

统筹规范基层执法队伍中的协管员和编外聘用人员,严禁执法辅助人员独立开展执法活动。

四、完善执法机制

建立健全乡镇(街道)与有关行政执法部门之间执法协调衔接机制,完善相互告知、案件移送、联合执法、信息共享以及业务指导等工作制度,实现违法线索互联、监管标准互通。加强联合执法、协同执法,完善执法机制和规范,实现乡镇(街道)“一支队伍管执法”。适时探索设在中心镇街的执法队伍管辖周边乡镇(街道)的执法模式。

乡镇(街道)在行政执法中涉及复杂、疑难事项,可以向区有关行政执法部门提出协作请求,区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及时给予协助;需要进行鉴定、检验、检测的,也可以按照规定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第三方机构进行。

建立完善行政执法分级指挥机制,乡镇(街道)可以统筹调配相关机构、人员、装备等。

定期对乡镇(街道)承接的行政处罚事项行使情况进行评估,实行动态调整。按照“可放可收”的原则,对《指导目录》中还需交由乡镇(街道)实施的行政处罚事项、可以纳入该乡镇(街道)执法事项清单,交由乡镇(街道)实施,并报区司法行政部门备案。对已经交由乡镇(街道)实施但评估认为不适宜该乡镇(街道)实施的事项,收回原区县行政执法部门实施,同步调整该乡镇(街道)执法事项清单,并报区司法行政部门备案。

五、强化执法保障

积极探索为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提供相应保障措施,赋予乡镇(街道)在工作履职、人事任免、考核奖惩等方面的管理权。探索建立区部门和乡镇(街道)双向考核评价机制。区行政执法部门可以对乡镇(街道)不积极承接执法事项、承接后不积极履职等情况提出考核意见;乡镇(街道)可以对区行政执法部门下沉执法力量情况、支持指导乡镇(街道)行政执法工作情况等提出考核意见。

区人民政府要保障基层执法工作必要的设施、装备,有条件的地方逐步实现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队伍统一着装。

区有关行政执法部门要通过执法培训、出台指引、技术支持、案卷评查等方式强化对乡镇(街道)行政执法工作的指导监督。司法行政部门要加强对乡镇(街道)行政执法工作的面上指导监督。司法所负责乡镇(街道)行政执法协调工作,指导、监督乡镇(街道)的行政应诉、行政复议等相关法制工作。  

区有关行政执法部门应当根据乡镇(街道)行政执法工作的需要,依法将本领域的基础信息向乡镇(街道)主动开放。

乡镇(街道)应充分运用互联网、大数据等技术手段,依托信息化网络平台,推动行政执法全过程网上流转,提高执法效能。

因法律法规规章变更,需要对已下放行政执法处罚事项清单内容进行调整变更的,按照权力清单动态管理相关规定执行。

做好执法事项划转的无缝对接,乡镇(街道)于      日前完成事项承接并开始运行。

附件:

1.重点任务分工

2.重庆市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指导目录(略)

附件1

重点任务分工

1.出台《重庆市梁平区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指导目录》。

责任单位:区司法局、区委编办

配合单位:区经信委、区民政局、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区生态环境局、区住房城乡建委、区城市管理局、区交通局、区水利局、区农业农村委、区文化旅游委、区卫生健康委、区应急管理局、区消防救援支队、区林业局、区新闻出版局

完成时限:2023年2月

2.编制“一乡一策”执法事项清单,做好权项划转衔接工作。

责任单位:区人民政府

配合单位:区经信委、区民政局、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区生态环境局、区住房城乡建委、区城市管理局、区交通局、区水利局、区农业农村委、区文化旅游委、区卫生健康委、区应急管理局、区消防救援支队、区林业局、区新闻出版局

完成时限:2023年5月

3.根据工作需要,及时补充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队伍力量,并优先保障有空编的乡镇(街道)。严禁随意抽调、借调基层执法人员,除必要岗位外,应尽量安排执法人员到一线从事执法工作。

责任单位:区委组织部、区人力社保局

配合单位:区委编办

完成时限:持续推进落实

4.统筹规范基层执法队伍中的协管员和编外聘用人员,严禁执法辅助人员独立开展执法活动。

责任单位:区人民政府

配合单位:区经信委、区民政局、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区生态环境局、区住房城乡建委、区城市管理局、区交通局、区水利局、区农业农村委、区文化旅游委、区卫生健康委、区应急管理局、区消防救援支队、区林业局、区新闻出版局

完成时限:持续推进落实

5.对暂不具备承接能力的乡镇、街道,区人民政府可以通过部门派驻执法队伍下沉执法力量,有关执法人员和执法工作由乡镇(街道)统筹指挥,实现“一支队伍管执法”。

责任单位:区人民政府

配合单位:区经信委、区民政局、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区生态环境局、区住房城乡建委、区城市管理局、区交通局、区水利局、区农业农村委、区文化旅游委、区卫生健康委、区应急管理局、市消防救援支队、区林业局、区新闻出版局

完成时限:持续推进落实

6.建立健全乡镇(街道)与有关行政执法部门之间执法协调衔接机制,完善相互告知、案件移送、联合执法、信息共享以及业务指导等工作制度,实现违法线索互联、监管标准互通。

责任单位:区人民政府

配合单位:区经信委、区民政局、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区生态环境局、区住房城乡建委、区城市管理局、区交通局、区水利局、区农业农村委、区文化旅游委、区卫生健康委、区应急管理局、区消防救援支队、区林业局、区新闻出版局

完成时限:持续推进落实

7.对《指导目录》内需要交由乡镇(街道)实施的行政处罚事项,或者不适宜该乡镇(街道)实施的事项,可以交由乡镇(街道)实施或者收回原区行政执法部门实施。

责任单位:区人民政府

配合单位:区经信委、区民政局、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区生态环境局、区住房城乡建委、区城市管理局、区交通局、区水利局、区农业农村委、区文化旅游委、区卫生健康委、区应急管理局、区消防救援支队、区林业局、区新闻出版局

完成时限:持续推进落实

8.积极探索为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提供相应保障措施,赋予乡镇(街道)在工作履职、人事任免、考核奖惩等方面的管理权。

责任单位:区人民政府

配合单位:区委编办、区委组织部、区人力社保局

完成时限:持续推进落实

9.加强对乡镇(街道)执法队伍的业务指导和培训,完善其执法检查、受理、立案、调查、审查、决定等程序,提高乡镇(街道)执法队伍的履职行权能力。

责任单位:区人民政府

配合单位:区经信委、区民政局、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区生态环境局、区住房城乡建委、区城市管理局、区交通局、区水利局、区农业农村委、区文化旅游委、区卫生健康委、区应急管理局、区消防救援支队、区林业局、区新闻出版局

完成时限:持续推进落实

10.探索建立区部门和乡镇(街道)双向考核评价机制。

责任单位:区人民政府

配合单位:区经信委、区民政局、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区生态环境局、区住房城乡建委、区城市管理局、区交通局、区水利局、区农业农村委、区文化旅游委、区卫生健康委、区应急管理局、区消防救援支队、区林业局、区新闻出版局

完成时限:持续推进落实

11.通过执法培训、出台指引、技术支持、案卷评查等方式强化对乡镇(街道)行政执法工作的指导监督。

    责任单位:区司法局

配合单位:区经信委、区民政局、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区生态环境局、区住房城乡建委、区城市管理局、区交通局、区水利局、区农业农村委、区文化旅游委、区卫生健康委、区应急管理局、区消防救援支队、区林业局、区新闻出版局

完成时限:持续推进落实

12.加强对乡镇(街道)行政执法工作的面上指导监督。

责任单位:区司法局

完成时限:持续推进落实

13.加强乡镇、街道司法所建设。司法所负责乡镇(街道)行政执法协调工作,指导、监督乡镇(街道)的行政复议、行政应诉等相关法制工作。

责任单位:区司法局

配合单位:区委编办、区财政局

完成时限:持续推进落实

14.解决行政执法争议,避免出现执法监管盲区;定期对乡镇(街道)行使的行政执法事项开展评估,并报市政府备案后及时调整并公布。

  责任单位:区人民政府

配合单位:区经信委、区民政局、区司法局、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区生态环境局、区住房城乡建委、区城市管理局、区交通局、区水利局、区农业农村委、区文化旅游委、区卫生健康委、区应急管理局、区消防救援支队、区林业局、区新闻出版局

15.统一规范基层执法文书和服装、标志、装备等,推进综合行政执法平台建设和执法信息共享等工作。

责任单位:区人民政府

配合单位:区司法局、区财政局、区大数据局

完成时限:持续推进落实

16.加强执法能力建设,依法依规开展执法活动,落实行政执法“三项制度”、行政处罚裁量及准、执法人员持证上岗等制度。

责任单位:区司法局

配合单位:区级各部门

完成时限:持续推进落实

17.根据乡镇(街道)工作需要,依法将本领域的基础信息向乡镇(街道)主动开放。乡镇(街道)要充分运用互联网、大数据等技术手段,依托信息化网络平台,推动行政执法全过程网上流转,提高执法效能。

责任单位:区人民政府、区大数据局

配合单位:区经信委、区民政局、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区生态环境局、区住房城乡建委、区城市管理局、区交通局、区水利局、区农业农村委、区文化旅游委、区卫生健康委、区应急管理局、区消防救援支队、区林业局、区新闻出版局

完成时限:持续推进落实

附件2

重庆市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事项

指导目录(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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