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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228709467150P/2023-00202 [ 发文字号 ] 梁平司发〔2023〕35号
[ 主题分类 ] 司法 [ 体裁分类 ] 其他
[ 发布机构 ] 梁平区司法局
[ 成文日期 ] 2023-11-17 [ 发布日期 ] 2023-12-05

重庆市梁平区司法局 关于印发《重庆市梁平区法律援助信息公开制度》的通知

重庆市梁平区司法局

关于印发《重庆市梁平区法律援助信息公开制度》的通知

局机关各科所室、下属各事业单位:

《重庆市梁平区法律援助信息公开制度》经局长办公会审定,现予以下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重庆市梁平区司法局

2023年11月17日

(此件公开发布)


重庆市梁平区法律援助信息公开制度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规范法律援助信息公开工作,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法律援助信息,特制定本工作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法律援助信息公开,是指司法行政机关、法律援助机构将依法履行法律援助管理职能、提供法律援助服务和实施法律援助内部管理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和保存的相关信息,依法向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公开并接受监督的活动。

第三条 法律援助信息公开应遵循公平公正、合法便民、及时准确的原则。

第四条 司法行政机关、法律援助机构公开法律援助信息,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法律援助信息。但是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司法行政机关、法律援助机构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法律援助信息,可以予以公开。

第五条 法律援助信息公开的范围:

(一)法律援助机构信息;

(二)法律援助事项范围;

(三)申请法律援助的条件和程序;

(四)法律援助资金使用、案件办理、质量考核结果;

(五)其他应当公开的信息。

第六条 公开法律援助信息,灵活采取符合其特点的以下一种或几种方式进行公开:

(一)司法行政机关官网、重庆公共法律服务网等相关网站;

(二)设在服务场所的信息公告栏、电子显示屏、触摸屏等;

(三)其他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

第七条 司法行政机关、法律援助机构在信息公开工作中应当自觉接受社会公众及社会各界的监督,了解服务对象对信息公开工作的反映,对发现和存在的问题认真研究、积极整改。

第八条 本制度由重庆市梁平区司法局解释,自2023年11月17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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