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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500228696570246B/2025-00045 发文字号
主题分类 其他 体裁分类 其他
发布机构 梁平区双桂街道办事处 有效性
标题 重庆市梁平区双桂街道履行职责事项清单
成文日期 2025-07-11 发布日期 2025-07-11
索引号 11500228696570246B/2025-00045
发文字号
主题分类 其他
体裁分类 其他
发布机构 梁平区双桂街道办事处
有效性
标题 重庆市梁平区双桂街道履行职责事项清单
成文日期 2025-07-11
发布日期 2025-07-11

重庆市梁平区双桂街道履行职责事项清单


基本履职事项清单

序号

事项名称

一、党的建设(23项)

1

学习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视察重庆重要讲话重要指示精神,宣传和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和执行党中央、上级党组织及本级党组织的决议,按照党中央部署开展党内集中教育,加强政治建设,坚定拥护“两个确立”、坚决做到“两个维护”。

2

加强党工委自身建设,贯彻民主集中制,负责落实“三重一大”、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党内政治生活、联系服务群众等制度。

3

加强基层党组织建设,指导所属基层党组织的成立、撤销、调整、换届和管理,统筹推进党支部标准化规范化建设,开展基层党组织活动场所阵地建设,整顿软弱涣散基层党组织,推进“两企三新”党建工作。

4

加强党员队伍建设,负责本街道党员的发展、教育、管理、监督和服务,做好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开展党内关怀、党员激励工作。

5

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本街道机关、事业单位干部的选拔、教育、管理、培训、考核、奖励、监督等工作,开展各类评优评先推荐上报。

6

负责离退休干部的教育引导、日常管理、服务保障和关心关怀等工作。

7

坚持党管人才原则,负责人才政策宣传、培育引进、服务保障等工作。

8

加强党建引领基层治理,开展基层议事协商,负责培育和提升具有双桂辨识度的基层党建品牌,指导开展城市社区“共享家园”品牌创建工作。

9

负责本街道数字重庆建设工作,推进“141”基层智治体系建设。

10

负责指导辖区村(居)民委员会、村(居)务监督委员会规范化建设,指导和监管村(居)换届选举、自治等工作。

11

加强村(社区)干部队伍建设,负责干部使用、考核、监督和管理,加强后备力量储备,组织实施教育培训和能力提升,保障基本待遇。

12

负责社会工作者、志愿者队伍建设和管理,推进村(社区)社会工作服务和志愿服务工作。

13

落实全面从严治党政治责任,加强党风政风监督,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持续整治“四风”突出问题。

14

推动街道、村(社区)两级监督体系建设,负责开展监督执纪问责,按照权限分类处置问题线索。

15

落实统战工作责任制,负责联系民主党派成员、无党派人士、党外知识分子、非公有制经济人士、新的社会阶层人士、港澳台同胞、华侨归侨侨眷等,开展统一战线工作。

16

负责组织推荐、选举各级党代表工作,负责党代表日常联络服务,推动党代表履职。

17

负责联系辖区内人大代表,组织代表开展活动,负责办理人大代表议案建议,转交人大代表反映的人民群众意见建议,开展人大代表选举工作。

18

落实政治协商工作,支持保障政协委员进行民主监督和参政议政,负责政协委员联络服务和调研视察工作,承办政协委员提案。

19

落实党管武装各项制度,负责兵役登记、兵员征集、民兵工作、基层武装部规范化建设。

20

负责工青妇等群团和基层关工委组织建设。

21

加强商会党建工作,培育和发展商会组织,发挥商会作用。

22

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开展民族理论政策宣传和促进民族团结工作,依法开展宗教事务管理工作。

23

开展新时代文明实践活动,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二、经济发展(15项)

24

负责制定实施本级经济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

25

开展辖区内经济普查、人口普查、农业普查等重大国情国力普查工作。

26

负责编制和落实本级财政预决算,规范开展预算项目绩效评价和国库集中支付管理等工作。

27

负责本级财政收支管理、非税收入管理。

28

负责指导监督村(社区)财务管理,开展村(社区)财务和经济责任审计。

29

负责权限内国有资产管理和使用。

30

负责指导辖区商会成立、换届、服务、管理等相关工作,开展商会会员摸底统计,引导会员履行社会责任,维护合法权益。

31

负责农村电商人才服务工作,打造农村电商平台。

32

负责宣传落实惠企政策,加强基础设施建设,为企业提供良好的硬件条件,营造诚信经营的市场氛围,持续优化营商环境。

33

负责推进“农村综合改革”项目建设,加强本级农业、水利等重点项目管理。

34

负责特色产业引进、服务和培养工作,建立优秀人才信息库,提供投资项目信息,做好外联服务工作。

35

负责科技创新、科技应用推广工作。

36

落实招投标管理法律法规要求,负责本级项目审查工作,营造良好的招投标环境。

37

负责权限内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指导辖区市场主体依法依规使用公共信用综合评价结果。

38

依托双桂湖自然禀赋,负责探索打造“城郊民宿+生态康养+体验农业”农旅融合业态,培优育强城郊经济、假日经济。

三、民生服务(16项)

39

负责辖区内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开展人口监测与家庭服务。

40

建立就业困难人员台账,开展就业创业政策宣传和就业、失业登记,提供政策咨询、就业供需对接等服务,组织人员参加技能培训,引导申请创业就业补贴和公益性岗位。

41

负责本街道企业社会保险参保登记、人员增减、信息查询、信息变更,工伤待遇账户维护申请受理。

42

负责社会保障卡申领、启用、查询、信息变更、挂失、补领、注销等日常业务办理。

43

负责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长期护理保险的参保、暂停、变更、信息查询、就医备案等事项办理。

44

开展爱国卫生工作,负责宣传倡导文明健康生活方式。

45

负责组织开展全民健身活动。

46

负责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参保、暂停、变更、信息查询、退休待遇申领、死亡抚恤金申领事项办理,政策范围内的国企困难单双解人员养老保险补贴的申请受理、查验审核。

47

开展未成年人保护工作,摸排并建立辖区内孤儿、留守儿童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等信息台账,做好关心服务和基本生活保障。

48

负责残疾人证、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的申请受理、查验审核等工作,组织残疾人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帮助康复就业,做好残疾人服务和关心关爱。

49

建立好独居、空巢、失能、重残特殊家庭老年人台账,提供探访关爱服务。

50

负责最低生活保障、低保边缘家庭和特困供养人员的摸排、初审及动态管理,对因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难的对象,给予临时救助。

51

负责退役军人信息采集、走访慰问、优抚帮扶,做好新时代“双拥”工作。

52

负责街道便民服务中心阵地建设,指导村(社区)党群服务中心建设。

53

负责指导辖区内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成立、调整、换届、选举,监督其依法履职。

54

负责指导和监督辖区内物业服务企业履行法定义务,协调处置物业纠纷矛盾。

四、平安法治(18项)

55

开展普法宣传,负责加强法治文化阵地建设,培养“法律明白人”。

56

推进法治政府建设,推动依法行政,负责选聘和管理法律顾问,开展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应对工作,做好行政规范性文件审查和备案。

57

落实“大综合一体化”行政执法改革要求,完善基层综合行政执法工作机制,负责推进综合行政执法队伍规范化建设。

58

依职权负责对纳入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清单范围内的事项开展行政执法。

59

负责开展反电信网络诈骗宣传,预防和遏制电信诈骗案件发生。

60

负责常态化扫黑除恶、反邪教、防范非法集资宣传教育和线索摸排工作,预防有组织犯罪。

61

组织开展预防精神障碍发生、促进精神障碍患者康复工作,负责精神障碍患者日常排查、信息登记和管理服务,为生活困难的精神障碍患者家庭提供帮助。

62

做好辖区内刑满释放人员安置帮教和社会救助相关工作。

63

开展禁毒、禁种宣传,负责制止、铲除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

64

负责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

65

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责任制,健全群防群治机制。

66

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负责社会矛盾纠纷源头管控、排查化解及信息报送,成立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开展人民调解工作,依法受理调解申请,调解成功的组织双方签订调解协议书,调解不成的指导双方到上级机构调解、申请仲裁或诉讼,定期回访跟踪调解协议履行情况,防止矛盾反弹。

67

负责建立健全领导接访制度和信访应急预案,主动排查涉访矛盾,按规定受理、协调、处置信访事项,联动协同处置突发事件,做好职权范围内信访人员疏导教育、帮扶救助等工作。

68

贯彻总体国家安全观,负责开展国家安全宣传教育。

69

依法依规开展巡查巡护、隐患排查、信息传递、先期处置、组织群众疏散撤离以及应急知识宣传普及等应急管理及消防工作。

70

开展国防教育,组织国防动员宣传。

71

负责开展道路交通安全教育,定期分析研判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形势,规范管理劝导站,并对违法行为人进行劝导。

72

负责铁路护路安全宣传、铁路沿线风险隐患排查、安全环境治理及重点人员管理工作。

五、乡村振兴(12项)

73

落实耕地保护措施,负责对耕地保护利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74

负责农业设施地选址、备案、监督等工作。

75

负责辖区内农村集体经济“三资”(资产、资源、资金)的监督管理,支持壮大集体经济。

76

负责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及承包经营合同管理。

77

负责调解辖区土地、林地所有权和使用权属、承包经营权纠纷。

78

开展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工作。

79

负责防止返贫致贫动态监测和帮扶救助工作,帮助指导就业创业,制定“一户一策”帮扶措施,稳定脱贫人口收入。

80

负责农业种植、养殖业指导管理,加强农业技术培训。

81

负责农机新技术推广应用,做好农机购置报废工作,壮大农机作业队伍。

82

负责本街道内自主实施乡村振兴衔接资金工程项目全过程管理,做好项目资金申报、拨付、监管等。

83

负责土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

84

负责辖区樱桃、葡萄、双桂脆李等特色产业发展。

六、生态环保(10项)

85

落实河长制,组织落实责任河流管理保护、日常巡查上报、突出问题清理整治等工作。

86

落实林长制,建立护林巡查制度,协调开展责任区域内林业资源损害问题排查整治等工作。

87

负责实施造林、森林抚育等工作。

88

加强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宣传,制定环境保护计划,落实环保目标任务和制度。

89

负责开展辖区内环境污染源普查工作。

90

开展农药、化肥等面源污染防治,推广配方施肥和农药减量重点技术。

91

负责本级水土保持项目实施,开展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

92

负责辖区内清洁能源应用宣传引导,推广光伏发电、充电站、太阳能等清洁能源使用,宣传低碳生产生活方式。

93

按照职责权限,负责实施辖区内雨污管网建设,开展生活污水、污水处理厂、排水领域有限空间作业巡查及问题上报,开展废弃食用油脂摸排、统计等工作,开展农村生活污水治理。

94

负责推广生态健康养殖模式,组织对畜禽粪污进行分户收集、集中处理利用,建立健全养殖污染防治的长效管理机制。

七、城乡建设(6项)

95

负责宅基地和建房许可的申请受理,开展农房风貌和质量安全管理工作。

96

负责开展村庄规划编制及修改。

97

按照管理权限,负责做好本辖区广场、公厕等公共基础设施建设和市政基础设施的建设与维护。

98

负责街道农村绿化管护、亮化工程建设、通道环境整治等人居环境整治工作。

99

负责垃圾分类宣传和涉农地区垃圾清运。

100

负责编制年度建设用地计划,开展日常巡查,组织用地申报,发现问题及时制止并上报。

八、文化和旅游(2项)

101

落实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负责街道、村(社区)两级公共文化阵地建设管理,加强公共文化设施日常维护管理。指导村(社区)开展文化服务工作,培育本土文化人才,开展全民阅读、艺术科普等各类群众性文化活动。

102

加强地方文物保护,负责文物保护政策宣传和日常巡查。

九、综合政务(9项)

103

负责公文流转、综合文稿、信息宣传、印章管理、督查督办、党内规范性文件备案等日常运转工作。

104

负责档案管理、史志编纂工作。

105

负责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106

负责内部审计、财务监督管理和政府采购管理。

107

负责办理答复“12345”“民呼我为等平台转办的诉求事项。

108

落实24小时值班制度,负责突发事件的发现、上报、先期处置工作。

109

落实保密工作责任制,负责保密宣传教育和保密审查,做好涉密文件、涉密系统和保密设备管理工作。

110

负责办公用房、公务用车、办公用品及设施设备管理等后勤服务保障工作。

111

负责本街道工作人员工资、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相关待遇工作,做好人事信息更新维护等工作。


配合履职事项清单

序号

事项

名称

对应上级

部门

上级部门职责

街道配合职责

履职

保障

一、经济发展(8项)

1

再生资源回收网点监管

区商务委

区市场监管局

区城市管理局

区应急局

区消防救援局

区公安局

区生态环境局

区商务委:

负责制定和实施再生资源回收产业政策和回收行业发展规划,加强日常监管执法。

区市场监管局:

1.负责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的注册登记、再生资源交易市场内的监督管理。

2.负责依法查处未取得营业执照而擅自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行为。

区城市管理局:

负责依法查处城市建成区范围内再生资源网点违法建设、占道经营等影响市容市貌的行为。

区应急局:

依法组织开展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

区消防救援局:

负责按职责对再生资源网点开展消防监督抽查,依法查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

区公安局:

负责对再生资源网点回收废旧金属管理、治安管理情况开展检查,督促办理废旧金属回收备案登记证,依法查处相关违法行为,依法打击专项整治行动中妨害公务、暴力抗法等违法犯罪行为。

1.开展再生资源回收宣传。

2.对辖区内再生资源网点的布局规划提出建议。

3.对再生资源网点进行底数摸排,结合日常工作开展巡查。

4.发现再生资源回收网点违法行为和问题隐患及时上报有关部门。

5.协助主管部门开展再生资源回收网点整治工作。

1.提供再生资源回收宣传资料。

2.开展再生资源回收网点整治工作的业务指导。

区生态环境局:

负责对再生资源回收过程中环境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监督管理,依法查处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行为。

2

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

区规划自然资源局
区人力社保局
区农业农村委

区规划自然资源局:
1.拟定并确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2.组织征地动员和政策宣传。
3.人员安置对象复核。
4.集体土地征收组卷报批。
5.指导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书》。
6.负责拨付征地补偿相关费用。

7.负责以上1-6项职责范围内相关的信息公开、信访、复议、诉讼及遗留问题处置。
区人力社保局:
1.参与审核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2.配合开展征地动员,宣传参保缴费补贴政策。
3.复核补偿安置对象是否按规定参加养老保险。
4.负责被征地人员养老保障资金的使用,落实养老保险缴费补贴。

区农业农村委:
1.参与审核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提出书面意见。
2.配合开展征地动员和政策宣传。
3.配合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明确征地范围内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总人口。
4.核实补偿安置对象主张的家庭承包土地是否已签订土地承包合同。

1.开展征地动员和政策宣传。

2.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

3.负责涉及征收的农村承包经营合同管理和农村宅基地审核批准。

4.现场张贴征收土地预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确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征收土地公告等文书,以及配合送达征地补偿安置决定、责令限期交出土地决定书等文书。

5.初审征地人员安置对象和相关资料。

1.开展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业务培训。
2.开展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业务指导。

3.提供征地补偿费等资金保障。

2

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

区规划自然资源局
区人力社保局
区农业农村委

区规划自然资源局:
1.拟定并确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2.组织征地动员和政策宣传。
3.人员安置对象复核。
4.集体土地征收组卷报批。
5.指导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书》。
6.负责拨付征地补偿相关费用。

7.负责以上16项职责范围内相关的信息公开、信访、复议、诉讼及遗留问题处置。
区人力社保局:
1.参与审核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2.配合开展征地动员,宣传参保缴费补贴政策。
3.复核补偿安置对象是否按规定参加养老保险。
4.负责被征地人员养老保障资金的使用,落实养老保险缴费补贴。

区农业农村委:
1.参与审核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提出书面意见。
2.配合开展征地动员和政策宣传。
3.配合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明确征地范围内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总人口。
4.核实补偿安置对象主张的家庭承包土地是否已签订土地承包合同。

6.负责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书》,组织与征地房屋搬迁户签订《征地房屋搬迁补偿及住房安置协议书》,审查相关资料并督促已签订协议的农房搬迁以及集体经济组织移交土地。

7.指导和监管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征地补偿安置费用分配工作。

8.协助区规划自然资源局负责信息公开、信访、复议、诉讼及遗留问题处置。

9.协助区人力社保局落实养老保险缴费补贴。

1.开展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业务培训。
2.开展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业务指导。

3.提供征地补偿费等资金保障。

3

高标准农田建设

区农业农村委

1.组织开展高标准农田建设政策宣传。
2.负责组织编制全区农田建设中长期规划、年度实施计划,编制农田建设项目、农田整治项目、农田水利建设项目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3.负责建立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库和农田建设专家库。
4.负责审批项目初步设计方案。
5.开展项目选址、申报、设计、区级评审、督促检查、变更审批、资金拨付等工作。
6.负责开展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绩效评价、监督检查及建后管护。

1.开展高标准农田建设政策宣传。
2.负责建设过程中的矛盾纠纷调解工作。
3.协助开展项目前期规划设计。
4.负责指导项目所在村(社区)成立群众监督小组,参与项目监管。

1.提供高标准农田建设政策宣传资料。
2.开展高标准农田建设业务指导。

4

农贸市场日常监管

区市场监管局
区商务委
区城市管理局

区市场监管局:
1.负责农贸市场的食品安全监管,查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
2.负责食品快检工作的指导。
3.负责农贸市场内强检计量器具的检定和监管工作。
区商务委:
负责农贸市场的规划布局定点,制定市场建设标准,指导改造和新建农贸市场。
区城市管理局:
加大对场外游摊游车的监管力度,查处游摊游车。

1.开展食品安全、诚信经营等政策宣传。
2.协助区商务委指导改造和新建农贸市场。
3.开展农贸市场日常巡查,督促市场管理者、入场经营者落实消防、卫生等管理职责,发现问题及时上报。
4.协助主管部门查处违法行为。

1.开展农贸市场建设、规划的业务培训。
2.开展农贸市场日常巡查的技术指导。
3.提供农贸市场日常监管的资金支持。

5

食盐管理

区经济信息委
区发展改革委
区市场监管局

区经济信息委:
1.负责本区盐行业管理工作。
2.负责本区食盐专营行业管理工作,保障食盐市场供应和盐行业发展稳定,对日常监管中发现的涉嫌违法或者犯罪线索及时移交区市场监管局。
3.负责盐业统计分析。
区发展改革委:
负责本区储备盐管理工作。
区市场监管局:
1.负责食盐质量安全监督管理。
2.负责本区涉食盐类涉嫌违法案件的办理。

1.开展食盐行业工作政策法规宣传。
2.掌握辖区内食盐经营情况,配合区经济信息委做好食盐统计。
3.协助区市场监管局开展执法。

1.开展食盐管理的业务培训。
2.提供食盐行业工作政策法规宣传资料。

6

统计调查

区统计局

1.牵头做好本地区统计调查工作,负责具体组织实施。
2.负责统计调查数据审核、汇总及数据质量控制。
3.负责统计调查培训。
4.负责统计调查工作的统筹安排、监督检查、执法查处等工作。

1.监测分析辖区内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及时提供统计调查服务。
2.组织相关人员参加统计调查培训。
3.依法实施统计调查,指导村(居)民委员会和统计调查对象开展统计工作。
4.协助区统计局开展统计执法和案件查处工作。

1.开展统计调查业务指导。
2.提供统计调查资金保障。

7

粮油应急保障网点监管

区发展改革委

1.负责全区粮油应急保障网点的总体规划布局和认定工作。
2.负责建立全区粮油应急保障网点档案,并报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备案。
3.负责定期对全区粮油应急保障网点开展抽查检查。
4.受理处置粮油应急保障网点上报问题,做好监管工作。

1.开展粮油应急网点的推荐申报工作。
2.指导督促网点业主完善设施设备和规范化经营。
3.发现粮油应急保障网点问题,及时上报。

开展粮油应急网点的推荐申报等工作的业务指导。

8

畜牧渔业技术推广

区农业农村委

1.负责开展畜牧渔业政策法规宣传,开展技术指导。
2.负责引进、试验、推广畜牧、水产先进生产技术和优良品种。
3.负责水产质量的检验监测、病害的预测、预报、防治及品种的检验和服务工作。
4.负责畜牧、水产的行业统计工作。

1.开展畜牧渔业政策法规宣传,开展技术指导。
2.配合开展畜牧渔业新品种、新技术、新装备的试验、培训、咨询服务及示范推广项目的实施。
3.负责指导养殖场(户)建立健全档案资料。
4.负责指导村(社区)开展行业统计工作,负责上报统计数据。

1.提供畜牧渔业政策法规宣传资料。
2.开展水产先进生产技术业务指导。

二、民生服务(20项)

9

义务教育控辍保学

区教委
区司法局
区民政局
区妇联
区残联

区教委:
1.建立辖区内户籍义务教育适龄阶段儿童少年摸排核查工作制度。
2.开展辖区内疑似辍学学生的劝返工作,依法敦促学生复学。
3.核准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状况延缓入学事宜。
4.建立助学帮扶长效机制,开展适龄残疾儿童和少年入学安置、重度残疾儿童和少年送教上门工作,依法帮扶孤儿、残疾儿童、低保户等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完成义务教育学习。
区司法局:
负责为符合条件的未成年人及时提供法律援助等服务。
区民政局:
负责落实社会救助政策,加大对符合救助条件困难学生家庭的社会救助力度。
区妇联:
负责家庭教育指导,优化少年、儿童的成长氛围,协助做好义务教育阶段适龄学生的控辍保学工作。
区残联:
1.依法为残疾儿童、少年办理《残疾人证》等有关手续。
2.为贫困残疾儿童、少年争取落实残疾评定补贴和特殊教育补助等相关费用。

3.指导乡镇(街道)残联和学校共同做好残疾儿童、少年入学情况排查工作,做到一人一案,切实保障残疾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益。

1.宣传义务教育法律法规,引导父母及其他监护人依照规定送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接受义务教育。
2.通知适龄儿童、少年到卫生机构检查身体状况。
3.提供适龄儿童、少年相关信息与学籍比对入学情况。
4.协助区教委开展适龄残疾儿童和少年入学安置、重度残疾儿童和少年送教上门工作。
5.协助开展疑似辍学学生劝返复学工作。

提供义务教育法律法规宣传资料。

10

欠薪处置

区人力社保局
区发展改革委
区公安局
区司法局
相关行业主管部门

区人力社保局:
1.牵头开展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宣传。
2.负责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组织协调、管理指导和监督检查,查处有关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
3.监控和预警工资支付隐患并做好防范工作。
4.牵头受理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的举报、投诉。
区发展改革委:
推动相关部门对欠薪失信联合惩戒对象依法依规予以限制和惩戒。
区公安局:
负责及时受理、侦办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依法处置因欠薪引发的治安案件。
区司法局:
负责对人民调解活动进行业务指导。
相关行业主管部门:
按照职责履行行业监管责任,负责各自领域的欠薪事件处置。

1.开展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法律法规宣传。
2.结合日常工作开展欠薪隐患排查,向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报告欠薪矛盾纠纷有关情况。
3.负责排查欠薪隐患,调解欠薪纠纷。
4.牵头本街道投资项目欠薪处置工作。
5.协助相关部门处置辖区内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的群体性、突发性事件。

1.提供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法律法规宣传资料。
2.开展欠薪隐患排查、调解欠薪纠纷等业务培训。

11

养老服务机构建设和管理

区民政局
区卫生健康委
区市场监管局
区住房城乡建委
区规划自然资源局
区医保局
区消防救援局

区民政局:
1.负责对养老服务机构建设和运营补贴资金使用情况开展监督管理。
2.负责养老服务机构监督管理和业务指导。
3.负责开展养老服务机构等级评定、备案工作。
4.负责办理非营利性养老机构登记。
5.负责受理养老机构有关举报投诉,并及时处理。
区卫生健康委:
负责养老服务机构设立医疗机构的审批或备案,并对医疗机构的执业活动和医疗卫生服务质量进行监督管理。
区市场监管局:
1.负责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登记管理。
2.负责查处养老服务机构不执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和不按规定明码标价等价格违法行为。
3.负责对养老服务机构的特种设备安全、食品安全进行监督检查。
区住房城乡建委:
1.负责养老服务机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及备案抽查。
2.负责职责规范内的养老服务设施工程建设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

区规划自然资源局:
负责对养老服务机构规划用地等进行监督检查。
区医保局:
负责对纳入医保定点的养老服务机构内设医疗机构医保基金的使用进行监督管理。

1.协助区民政局开展养老服务中心、村(社区)养老服务站(点)选址及建设。
2.开展养老服务机构运营管理,上报无证经营、占用消防通道、食品安全、药品安全等问题线索。
3.负责报送每年敬老院人员信息、资金管理使用情况。

1.开展养老服务机构运营管理业务指导。
2.提供养老服务机构建设运营资金保障。

区消防救援局:
负责按职责对养老服务机构开展消防监督抽查,依法查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

12

学前教育管理

区教委
区市场监管局
区住房城乡建委
区消防救援局

区教委:
1.负责开展学前教育法律法规宣传。
2.负责开展学前教育机构审批。
3.负责学前教育科学指导和监督管理。
4.负责组织开展联合执法行动。
区市场监管局:
负责对学前教育机构的特种设备安全、食品安全进行监督检查。
区住房城乡建委:
负责学前教育机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及备案抽查。
区消防救援局:
负责按职责对学前教育机构开展消防监督抽查,依法查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

1.开展学前教育法律法规宣传。
2.协助区教委开展学前教育机构检查。
3.协助区教委开展执法。

提供学前教育法律法规宣传资料。

13

三项补贴(高龄津贴、经济困难的失能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和经济困难的高龄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发放

区民政局
区公安局

区民政局:
1.负责组织开展三项补贴相关政策宣传。
2.审定补贴标准、补贴金额、补贴人数等。
3.负责发放三项补贴
4.负责三项补贴监督检查。
5.负责追缴违规领取的三项补贴资金。
区公安局:
负责提供具有梁平区户籍的高龄老年人基本信息。

1.开展三项补贴相关政策宣传。
2.受理经济困难的失能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和经济困难的高龄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申请。
3.开展三项补贴信息核对、入户调查。
4.负责三项补贴初审、公示、上报。

1.提供三项补贴相关政策宣传资料。
2.开展三项补贴信息核对、入户调查的业务培训。
3.提供三项补贴资金保障。

14

殡葬管理

区民政局

区公安局

区卫生健康委

区规划自然资源局

区市场监管局

区住房城乡建委

区发展改革委

区信访办

区民政局:

1.牵头做好殡葬管理工作。

2.开展殡葬法规政策宣传。

3.做好殡葬业务工作指导。

4.负责殡葬服务设施审批。

5.做好困难群众基本丧葬费用减免、节地生态安葬补贴审批。

6.联合相关部门对违反殡葬法规行为进行查处。

区公安局:

1.依法查处社会车辆非法改装从事遗体运输行为。

2.对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构成违反社会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区卫生健康委:

1.规范太平间管理。

2.配合民政部门纠正和查处医疗机构太平间非法开展殡仪服务等行为。

区规划自然资源局:

1.将公益性殡葬设施用地需求统筹纳入国土空间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

2.依法查处占用耕地建坟墓和用于殡葬设施的行为。

区市场监管局:

1.依法查处殡葬领域违法违规收费行为。

2.查处殡葬行业限制竞争行为。

3.配合查处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技术标准的殡葬设备和封建迷信殡葬用品、无照从事殡葬服务的违法行为。

1.开展文明治丧、殡葬领域改革政策的宣传工作。

2.将殡葬服务设施建设列入同级城乡建设规划和基本建设计划。

3.开展日常巡查,发现殡葬违法行为及时制止并上报区民政局。

4.开展活人墓、硬化大墓常态化监管工作。

1.提供文明治丧、殡葬领域改革政策宣传资料。

2.开展殡葬管理业务培训。

3.提供殡葬管理资金保障。

14

殡葬管理

区民政局

区公安局

区卫生健康委

区规划自然资源局

区市场监管局

区住房城乡建委

区发展改革委

区信访办

区住房城乡建委:

1.负责属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殡葬服务设施建设项目的施工图审查合格书备案、施工许可证办理。

2.负责属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殡葬设施建设过程监管及工程竣工验收程序监督。

3.查处职责范围内的殡葬设施建设中违反建筑法规的行为。

区发展改革委:

负责殡葬设施建设项目审批。

区信访办:

接收并转送与殡葬相关信访事项,协调跨部门、跨领域殡葬信访问题。

5.协助殡葬违法行为执法现场的秩序维护、矛盾调解。

6.负责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

7.落实惠民殡葬政策,收集、核实逝者基本信息并上报区民政局。

1.提供文明治丧、殡葬领域改革政策宣传资料。

2.开展殡葬管理业务培训。

3.提供殡葬管理资金保障。

15

残疾人福康工程

区民政局

1.负责宣传福康工程项目政策。
2.负责审核汇总福康工程项目相关材料。
3.协助项目实施单位做好手术康复筛查、康复辅助器具适配筛查、配置服务、跟踪回访等工作。

1.摸排掌握需求情况并上报资料。
2.领取器材并发放。

1.开展福康工程项目实施业务培训。
2.提供康复辅助器具。

16

流浪乞讨人员救助

区城市管理局
区公安局
区民政局

区城市管理局:
负责劝导街面流浪乞讨人员。
区公安局:
负责比对核实身份信息。
区民政局:
1.负责对符合条件的流浪乞讨人员进行救助。
2.负责做好异地户籍流浪乞讨人员遣返工作。

1.开展巡查,对流浪乞讨行为进行劝导, 劝导无效及时上报区民政局、区公安局。
2.协助做好生活困难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工作。

1.提供流浪乞讨人员救助政策宣传资料。
2.开展生活困难流浪人员救助业务培训。

17

精神障碍社区康复

区民政局
区残联
区卫生健康委

区民政局:
1.负责社区康复服务机构站点的监督管理和业务指导。
2.牵头推进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工作,为有意愿的居家患者提供社区康复服务。
区残联:
负责将持证精神障碍残疾人底数及需求信息推送区民政局。
区卫生健康委:
1.负责摸清精神障碍患者底数并推送区民政局。
2.负责指导患者服药。

1.开展社区康复服务机构站点建设。
2.摸清精神障碍患者社区服务需求情况。
3.配合做好社区康复服务工作。

1.开展社区康复服务机构站点建设业务指导。
2.提供社区康复服务工作资金保障。

18

原襄渝铁路建设伤残民兵民工救济补助

区民政局

1.负责审定救济人员信息、救济补助标准。
2.负责发放原襄渝铁路建设伤残民兵民工救济补助资金。

1.摸清原襄渝铁路建设伤残民兵民工基本情况。
2.受理原襄渝铁路建设民兵民工矽肺病新增申请、初核并上报。
3.开展动态管理。
4.负责追缴违规领取的救济补助资金。

1.开展救济补助业务培训。
2.提供救济补助资金保障。

19

区划地名管理

区民政局

1.开展区划地名管理法律法规宣传。
2.开展行业领域的地名命名、更名工作。
3.负责地名信息数据存储、传输、应用。
4.负责地名命名、更名、使用、标志设置、文化保护等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5.负责行政区划的具体管理工作。

1.开展区划地名管理法律法规宣传。
2.做好辖区地名规范化命名、更名、申报工作。
3.配合部门开展地名标志的设置、维护、管理。
4.协助开展行政区域界线勘定、联合检查工作。

1.提供区划地名管理法律法规宣传资料。
2.开展地名标志的设置、维护、管理业务指导。

20

劳动争议调解

区人力社保局

1.负责开展政策法规宣传。
2.负责劳动争议仲裁工作。
3.负责指导乡镇(街道)劳动争议调解工作。

1.开展政策法规宣传。
2.设立基层劳动争议调解组织,调解辖区内发生的劳动争议,监督和解协议、调解协议的履行。

1.提供劳动争议调解政策宣传资料。
2.开展劳动争议调解业务培训。

21

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特别扶助、农村独生子女四级残疾扶助

区卫生健康委

区计生协会

区卫生健康委:
1.组织开展培训学习。
2.制定帮扶工作方案。
3.收集乡镇(街道)上报资料进行资格确认。
4.发放奖励扶助金、特别扶助金、农村独生子女四级残疾扶助金。
5.负责对参加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的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实行参保资金补贴。
区计生协会:
对计划生育特别扶助家庭开展住院护理保险参保和帮扶服务工作。

1.受理计划生育奖励扶助、特别扶助、农村独生子女四级残疾扶助申请。
2.开展初核、公示并上报区卫生健康委。
3.开展动态管理。
4.对已确认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开展帮扶服务工作。

1.开展扶助业务培训。
2.提供扶助资金保障。

22

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人员特别扶助对象审核

区卫生健康委

1.审核上报资料,按程序公示无异议的予以审批。
2.上报市卫生健康委备案。
3.负责发放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扶助金。
4.负责对享受国家计划生育特别扶助的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人员实行参保资金补贴。

1.受理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人员申请。
2.开展初核并上报。
3.开展动态管理。

1.开展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人员特别扶助对象审核业务培训。
2.提供扶助资金保障。

23

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

区卫生健康委
区市场监管局
区消防救援局
区住房城乡建委
区教委

区卫生健康委:
1.依托医疗卫生机构成立婴幼儿照护服务指导中心,定期对托育机构从业人员开展培训指导。
2.组织区发展改革委、区财政局等部门制定普惠性托育机构认定及补贴办法,鼓励符合条件的托育机构积极申请建设为普惠性托育机构,落实运营补贴政策。
3.牵头对托育机构开展联合执法。
区市场监管局:
1.负责托育机构登记管理。
2.负责对托育机构的食品安全进行监督检查。
3.参与查处托育机构违法行为。
区消防救援局:
负责按职责对托育机构开展消防监督抽查,依法查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
区住房城乡建委:
1.负责托育机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及备案抽查。
2.负责职责范围内的托育机构工程建设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
区教委:
协助开展普惠性托育服务。

1.开展婴幼儿照护服务宣传。
2.引导专业化托育服务机构参与托育服务设施的建设运营。
3.协助区卫生健康委开展对托育机构建筑、消防、食品、卫生等领域的综合监管和联合执法。

1.提供婴幼儿照护服务宣传资料。
2.开展婴幼儿照护服务业务指导。
3.落实普惠性托育机构运营补贴。

24

职业病防治

区卫生健康委
区融媒体中心
高新区管委会
区市场监管局
区医保局

区卫生健康委:
1.开展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宣传。
2.开展知识培训和业务指导。
3.开展定期巡查,受理投诉举报并及时查证。
4.负责对用人单位落实职业病防护管理措施情况的监督检查,依法行使职权,查处违法行为。
区融媒体中心:
负责职业病防治知识宣传。
高新区管委会:
1.负责职业病防治知识宣传,督促辖区企业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2.协助提供涉职业危害用人单位数据信息。
3.协助查处违法行为。
区市场监管局:
1.负责把职业健康违法用人单位纳入征信管理。
2.协助提供涉职业危害用人单位数据信息。
区医保局:
落实医疗保障政策,将符合条件的职业病病人纳入基本医疗保障制度覆盖范围。

1.开展职业病法律法规、防治知识宣传。
2.协助主管部门查处违法行为。

1.提供职业病法律法规、防治知识宣传资料。
2.开展职业病违法行为查处业务培训。

25

地方病防治

区卫生健康委
区市场监管局
区医保局

区卫生健康委:
1.开展宣传教育,普及地方病防治知识和技能。
2.负责建立健全地方病患者治疗管理长效工作机制。
3.负责建立新发克汀病患儿报告制度,及时监测预警人群碘缺乏风险。
4.负责做好疾病防治技术指导,降低克山病发病风险。
5.负责发布地方病防治核心信息。
区市场监管局:
负责开展碘盐经营等环节的质量安全监管,查处违法行为。
区医保局:
落实医疗保障政策,将符合条件的病人纳入基本医疗保障制度覆盖范围。

1.普及地方病防治知识和技能。
2.配合做好患者的管理及监测。

1.提供地方病防治知识和技能宣传资料。
2.开展地方病患者管理监测业务培训。

26

炭疽等人畜共患病疫情防控

区卫生健康委
区农业农村委
区市场监管局
区林业局

区卫生健康委:
1.牵头开展牲畜养殖、屠宰、加工、运输等重点人群的职业防护知识宣传。
2.负责对相关从业人员进行业务培训。
3.负责对乡镇(街道)发现疑似疫情报告开展调查和风险评估。
4.负责开展医疗救治。
5.负责对疫情进行监测和信息通报。
区农业农村委:
1.负责动物防疫,组织动物免疫接种、疫情监测、疫区封锁、扑杀及无害化处理。
2.负责养殖场、屠宰场和交易市场的日常监管。
3.负责培训兽医和养殖户,普及防控知识。
区市场监管局:
负责食品安全监管,查处应检未检,及检验检疫不合格的肉类和肉制品。
区林业局:
负责打击非法陆生野生动物交易。

1.开展牲畜养殖、屠宰、加工、运输等重点人群的职业防护知识宣传。
2.负责对生产场所等高风险区域开展巡查排查,督促养殖场(户)开展经常性消毒。
3.发现疑似疫情及时向相关职能部门报告。
4.协助相关职能部门进行疫情防控现场处置。

1.提供牲畜养殖、屠宰、加工、运输等重点人群的职业防护知识宣传资料。
2.开展人畜共患病疫情防控业务指导。

27

社保待遇核查

区人力社保局

1.摸排汇总违规领取社保基金、多发养老待遇人员信息及金额。
2.负责下发疑点数据和《告知书》《责令退回决定书》《催告书》等法律文书。
3.负责追缴违规领取的社保基金、多发的养老待遇。
4.负责社保待遇退收工作。

1.建立违规领取社保基金、多发养老待遇人员台账。
2.协助送达《告知书》《责令退回决定书》《催告书》等法律文书。
3.劝导相关人员退回违规领取的社保基金、多发养老待遇。对拒不退回的,将佐证资料移交区人力社保局。

开展追缴违规领取资金的业务指导。

28

物业

管理

区发展改革委

区住房城乡建委

区城市管理局

区公安局

区消防救援局

区市场监管局

区生态环境局

区司法局

区发展改革委:

核定政府指导价范围内的收费标准。

区住房城乡建委:

1.执行物业管理政策,监督物业服务质量,负责物业服务合同、物业管理区域等备案工作。

2.指导物业招投标、专项维修资金使用。

3.查处职责范围内的物业违规行为。

区城市管理局:

1.处理私搭乱建、占用公共区域等行为。

2.检查小区垃圾分类、绿化养护、市容秩序。

区公安局:

处理小区内治安案件。

区消防救援局:

检查消防通道堵塞、消防设施维护等问题。

区市场监管局:

1.核查物业费、停车费等收费是否合规。

2.监督电梯、压力容器等安全管理。

区生态环境局:

处理小区噪音、油烟、污水排放等环保问题。

区司法局:

提供物业纠纷调解、普法宣传等服务。

1.处理物业投诉、业主与物业公司的矛盾。

2.对无物业小区或突发问题组织临时托管。

3.将物业管理纳入社区治理体系,推动党建引领。

1.提供业务指导。

2.提供经费保障。

三、平安法治(21项)

29

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管理服务

区委政法委
区卫生健康委
区公安局
区民政局
区残联
区医保局

区委政法委:
1.协调指导肇事肇祸等严重精神障碍服务管理工作,牵头开展严重精神障碍患者肇事肇祸案事件责任倒查。
2.检查、指导、督促肇事肇祸等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工作,推动有关部门落实各项工作措施。

区卫生健康委:

1.负责开展精神疾病防治健康教育和宣传。

2.负责疑似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筛查诊断,并依法报告。

3.负责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危险性评估、信息交换和应急医疗处置。

4.负责对疑似精神障碍的犯罪嫌疑人进行诊疗,出具病情诊断或者检查证明。

5.对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开展健康教育指导,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基层工作人员提供随访技术指导。

区公安局:

1.依法处置涉精神障碍患者肇事肇祸警情,办理涉精神障碍患者肇事肇祸案(事)件。

2.对人民法院决定强制医疗的精神障碍患者,依法执行临时保护性约束措施和强制医疗。

3.采集应列管肇事肇祸等严重精神障碍患者信息并录入治安重点人管理信息系统

4.协助患者监护人及相关部门将有肇事肇祸行为或倾向的精神障碍患者送医治疗。

1.负责组织实施排查发现情况并上报。
2.配合区级相关部门开展救治救助等具体服务管理工作。
3.定期召开研判会议,定期进行信息交换。

4.定期联合上门随访。

5.联合相关单位开展应急处置。

6.配合区卫生健康委对精神障碍患者评估诊断。

1.提供精神疾病防治健康教育宣传资料。

2.开展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管理服务业务指导培训。

29

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管理服务

区委政法委
区卫生健康委
区公安局
区民政局
区残联
区医保局

5.协同区委政法委、区卫生健康委等部门开展肇事肇祸等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服务管理工作,协助乡镇(街道)查找失访患者,协助区民政局查找流浪乞讨患者原籍。

6.与区卫生健康委、区民政局、区残联等部门单位定期开展信息交换工作。

区民政局:

1.及时将符合救助条件的肇事肇祸精神障碍患者纳入最低生活保障或特困人员供养范围,为流浪乞讨人员中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提供基本生活和基本医疗保障。

2.牵头推进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工作,为有意愿的居家患者提供社区康复服务。

3.协助属地乡镇(街道)做好患者排查、随访管理。

区残联:

协助复核诊断人员,对已经确诊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办理精神残疾证,对贫困严重精神障碍患者进行救助。

区医保局:

落实精神障碍患者医疗费用医保支付政策。

7.查找失访患者。

8.对非在管患者加强社区关注。

9.落实流动暂住患者双列管(居住地为主、户籍地为辅)措施。

10.对无监护或弱监护患者指定监护人,落实监护责任。

1.提供精神疾病防治健康教育宣传资料。

2.开展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管理服务业务指导培训。

30

传染病防控和公共卫生应急处置

区卫生健康委
区公安局
区民政局
区教委
区市场监管局

区卫生健康委:
1.牵头开展传染病防控宣传,组织开展传染病疫情监测、风险评估,提出启动应急响应建议。
2.规划建设全区监测预警体系,拟订全区监测预警等规划计划和应急预案。
3.完善传染病疫情网络报告系统。
4.牵头开展全区传染病疫情应急工作。
5.负责疫情监测与防控指导,制定防控技术方案。
区民政局:
组织对符合救助条件的困难群众实施社会救助,保障防控期间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
区教委:
负责指导学校做好传染病防控工作。

区市场监管局:
1.负责做好应急处置药品、医疗器械等物资的质量监管工作。
2.负责食品安全监管,查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

1.开展传染病、地方病、寄生虫病防治知识宣传教育、普及工作。
2.做好社区防控工作。
3.辖区内发现群体性疾病或不明原因的疾病时,收集相关信息并及时上报疾控部门 。
4.配合做好流行病学调查、疫情应急处置等工作,协助开展被污染场所公共卫生处理。

5.公共卫生事件解除后,帮助群众恢复正常生产生活秩序。

1.提供传染病预防宣传资料。
2.开展公共卫生应急处置业务培训。

31

安全生产监管

区应急局
各行业主管部门

区应急局、各行业主管部门:
1.统筹做好安全生产教育宣传工作。
2.区应急局负责对全区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编制安全生产规划并统筹实施。
3.督促落实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
4.负责对执法人员、企业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等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5.负责制定安全生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并按计划进行检查、抽查,编制起草应急管理执法检查相关制度文件。
6.发现安全生产事故隐患责令限期整改、现场处置,到期进行复查。
7.对存在违法行为或逾期不整改、整改不合格的依法予以处理。

1.组织开展安全生产知识普及,按照本街道综合应急预案组织开展演练。
2.落实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
3.组织辖区企业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等参加上级部门举办的安全生产培训。

4.按照分类分级监督管理的要求和权限,编制安全生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并实施。

5.协助上级部门或按照授权对辖区内各类生产、生活、经营场所和设施的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监督管理,着重开展九小场所

1.开展安全生产监管业务指导和培训。
2.开展安全生产事故警示教育。

31

安全生产监管

区应急局
各行业主管部门

区应急局、各行业主管部门:
1.统筹做好安全生产教育宣传工作。
2.区应急局负责对全区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编制安全生产规划并统筹实施。
3.督促落实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
4.负责对执法人员、企业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等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5.负责制定安全生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并按计划进行检查、抽查,编制起草应急管理执法检查相关制度文件。
6.发现安全生产事故隐患责令限期整改、现场处置,到期进行复查。
7.对存在违法行为或逾期不整改、整改不合格的依法予以处理。

(小型学校或幼儿园、小医院、小商店、小餐饮场所、小旅馆、小歌舞娱乐场所、小网吧、小美容洗浴场所、小生产加工企业)、农家乐、经营性自建房等风险隐患排查。

6.对发现的安全隐患,督促整改并及时报告上级部门,对疑似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做好初步取证、先期处置、人员疏散、现场管控。
7.安全生产事故发生后,迅速启动应急预案,并组织群众疏散撤离。

1.开展安全生产监管业务指导和培训。
2.开展安全生产事故警示教育。

32

燃气安全监督管理

区经济信息委
区住房城乡建委
区城市管理局
区交通运输委
区商务委
区市场监管局
区消防救援局
区应急局
区公安局

区经济信息委:
1.开展燃气安全宣传教育,指导燃气经营企业开展安全宣传。
2.牵头制定燃气行业应急预案。
3.负责燃气设施建设工程的管理。
4.制定实施燃气经营企业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计划,督促经营企业防控风险、消除隐患。
5.建立燃气管理投诉、举报制度。
6.查处燃气违法行为。
区住房城乡建委:
1.指导物业服务企业配合有关单位开展入户检查、燃气管道老化更新改造。
2.督促房屋市政工程建设、施工等单位落实燃气管道设施保护责任。
3.督促管理范围内排水管道、地下管廊的权属单位开展管线、管廊与燃气管道交叉穿越、安全间距不足等隐患的排查整治。
区城市管理局:
1.督促城市管理范围内工程建设项目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单位落实燃气管道设施保护责任。

2.督促城市管理范围内给水管道与燃气管道交叉穿越、安全间距不足等隐患的排查整治。
3.开展城镇建设规划区内占压、圈围燃气管道设施、安全间距不足等隐患监督检查。

1.开展燃气安全政策法规宣传。
2.协助主管部门检查燃气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
3.结合日常工作开展巡查,劝阻违法经营和占压、损毁燃气设施的行为,对劝阻无效的及时上报。
4.及时上报燃气安全事故,做好事故现场的先期处置、秩序维护、群众疏散等工作。
5.协助主管部门查处违法行为。
6.协助做好事故善后处理工作。

1.提供燃气安全政策法规宣传资料。
2.开展燃气安全监督管理、事故处置业务培训。

32

燃气安全监督管理

区经济信息委
区住房城乡建委
区城市管理局
区交通运输委
区商务委
区市场监管局
区消防救援局
区应急局
区公安局


区交通运输委:
负责燃气运输企业和车辆的监管,督促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单位落实燃气管道设施保护责任。
区商务委:
督促管理范围内燃气使用市场主体落实用气安全主体责任。
区市场监管局:
负责燃气特种设备安全监管、瓶装燃气及燃气具质量监管。
区消防救援局:
负责管理范围内燃气经营企业、使用单位消防安全监管,查处燃气用具使用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的行为。
区应急局:
依法组织开展安全生产事故调查处理。
区公安局:
开展燃气道路运输安全监管。

1.开展燃气安全政策法规宣传。
2.协助主管部门检查燃气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
3.结合日常工作开展巡查,劝阻违法经营和占压、损毁燃气设施的行为,对劝阻无效的及时上报。
4.及时上报燃气安全事故,做好事故现场的先期处置、秩序维护、群众疏散等工作。
5.协助主管部门查处违法行为。
6.协助做好事故善后处理工作。

1.提供燃气安全政策法规宣传资料。
2.开展燃气安全监督管理、事故处置业务培训。

33

自然灾害防范处置

区应急局
各负有自然灾害防范处置职责的部门

区应急局:
1.组织编制并实施全区应急体系建设规划。
2.指导协调水旱灾害、地震和地质灾害、气象灾害等防治,指导开展自然灾害综合风险评估。
3.负责自然灾害综合监测预警,依法统一发布灾情。
4.指导应急预案体系、应急避难设施建设。
5.制定应急物资储备和应急救援装备规划并组织实施。
6.组织协调灾害救助工作,组织指导灾情核查、损失评估、救灾捐赠工作,管理、分配中央、市级划拨及区级救灾资金并监督使用。
7.组织开展自然灾害类突发事件的调查评估工作。
8.负责防灾减灾救灾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
9.指导各级各部门应对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等突发事件和开展综合防灾减灾救灾工作。
10.组织指导协调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突发事件应急救援,承担相关工作。
11.统筹应急救援力量建设,统一协调指挥全区各类应急专业队伍参与应急救援工作,指导各乡镇(街道)、园区及社会应急救援力量建设。
12.组织参与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等突发事件的跨区域救援工作。

1.负责开展宣传教育,提升群众自救能力,制定应急预案和调度方案,对自然灾害避难场所进行管理,建立辖区风险隐患点清单。
2.指导村(社区)制定应急预案,建立健全本街道应急预案体系。
3.负责组建本街道及村(社区)抢险救援力量,组织参加上级业务培训和本级业务培训,组织开展日常演练,做好人防、物防、技防等准备工作。
4.负责开展辖区内低洼易涝点、江河堤防、山塘水库、山洪和地质灾害危险区等各类风险隐患点巡查巡护、

1.提供自然灾害防范处置宣传资料。
2.开展自然灾害防范处置业务指导。
3.提供自然灾害防范处置装备物资。

33

自然灾害防范处置

区应急局
各负有自然灾害防范处置职责的部门

各负有自然灾害防范处置职责的部门:
区林业局、区水利局、区农业农村委、区规划自然资源局、区住房城乡建委、区城市管理局、区交通运输委、区气象局等行业主管部门牵头做好职责范围内的自然灾害防治工作,配合开展自然灾害应急救援。

隐患排查。
5.负责做好值班值守、信息报送、转发气象预警信息。
6.出现险情时,负责及时组织受灾害威胁的居民及其他人员转移到安全地带。

7.发生灾情时,负责组织转移安置受灾群众,按照上级安排,进行宣传动员,组织群众开展自救互救,做好受灾群众生活安排,及时发放上级下拨的救助经费和物资。
8.组织开展灾后受灾群众的生产生活恢复工作。

1.提供自然灾害防范处置宣传资料。
2.开展自然灾害防范处置业务指导。
3.提供自然灾害防范处置装备物资。

34

食品安全监管


区市场监管局
区农业农村委
区卫生健康委
区公安局
区教委

区市场监管局:
1.牵头开展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宣传。
2.对生产经营者实施监督管理。
3.加强对执法人员食品安全法律、法规、标准和专业知识与执法能力等的培训,并组织考核。
4.根据食品安全风险监测、风险评估结果和食品安全状况等,确定监督管理的重点、方式和频次,实施风险分级管理。
5.建立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安全信用档案,记录许可颁发、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违法行为查处等情况,依法向社会公布并实时更新。对有不良信用记录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增加监督检查频次。
6.开展食品安全事故调查处理。
7.查处食品、食品添加剂及食品相关产品安全违法行为。
8.协同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区农业农村委:
1.负责本地食用农产品种植、养殖环节的监管。
2.定期对农产品质量进行安全检验。
区卫生健康委:
1.组织开展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对食品污染、食源性疾病等进行抽样检测和数据分析,及时预警食品安全隐患。
2.参与执行国家食品安全标准,对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等实施卫生规范监督,确保符合卫生要求。

1.开展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宣传。
2.开展食品安全的日常巡查检查、移交巡查中发现的问题线索。

1.提供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宣传资料。
2.开展食品安全巡查的业务培训。
3.提供食品安全监管的经费保障。

34

食品安全监管


区市场监管局
区农业农村委
区卫生健康委
区公安局
区教委

3.负责食源性疾病流行病学调查及应急处置,协同市场监管部门溯源问题食品,防控公共卫生风险。
区公安局:

1.依法侦办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不符合安全标准食品等刑事案件,对涉嫌犯罪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开展立案侦查。
2.配合有关部门开展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对暴力抗法、阻挠执法等行为依法处置。
3.受理行政部门移送的涉嫌食品安全犯罪案件,及时开
展调查取证,依法追究涉案人员刑事责任。
区教委:
负责指导监督中小学(幼儿园)校园食品安全。

3.协助开展食品安全事故调查处理、查处违法行为,做好现场处置、秩序维护、矛盾纠纷化解工作。

1.提供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宣传资料。
2.开展食品安全巡查的业务培训。
3.提供食品安全监管的经费保障。

35

工业产品质量安全监管

区市场监管局
区公安局
各行业主管部门

区市场监管局:
1.牵头开展工业产品质量安全法律法规宣传。
2.开展知识培训和业务指导。
3.负责对工业产品生产者、销售者开展日常监督检查,受理投诉举报并及时查证。
4.负责组织实施工业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控,承担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相关工作。
5.负责依法查处工业产品质量安全违法行为。
区公安局:
负责查处涉嫌犯罪的制假售假行为。
各行业主管部门:
负责做好本行业(领域)的工业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

1.开展产品质量安全法律法规宣传。
2.协助开展产品质量安全培训。
3.结合日常工作,协助开展产品日常监督检查和查处违法行为。

1.提供产品质量安全法律法规宣传资料。
2.开展产品日常监督检查和违法行为查处的业务培训。

36

消防安全和救援

区消防救援局
区公安局
区住房城乡建委

区消防救援局:
1.依法行使消防安全综合监管职能,推动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
2.组织拟订消防规划并协调、指导有关部门实施。
3.承担火灾预防、消防监督执法以及火灾事故调查处理相关工作。
4.承担城乡综合性消防救援工作,统一组织和指挥火灾现场扑救,参加火灾以外其他灾害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
5.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组织指导社会消防力量建设。
区公安局:
1.开展消防监督检查、安全宣传、教育培训、警情处置、受理查处举报投诉等工作。
2.根据委托开展消防行政执法、联合执法、专项整治、排查督促整改消防安全隐患等工作。
3.开展协作联动、协作调查等工作。
区住房城乡建委:
负责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贯彻执行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政策。

1.参与各类消防安全专项整治。
2.发生火情及时组织群众疏散,协助开展灭火救援和火灾事故调查工作。
3.组织实施消防规划,配合做好辖区内消防基础设施建设。
4.按照本街道综合应急预案,开展消防演练。
5.对易发现、易处置的公共场所消防安全隐患开展日常排查,发现问题及时制止,并上报区消防救援局。

1.提供消防宣传教育宣传资料。
2.开展消防救援业务培训。

37

森林防灭火

区林业局
区应急局
区公安局
区气象局
区农业农村委

区林业局:
1.组织开展全区森林防灭火宣传教育工作,普及森林防火知识,提高全民防火意识。
2.负责辖区森林的火灾预防,开展防火巡护、火源管理、日常检查和火情早期处理工作。
3.开展火灾预警监测和信息发布。
4.负责指导各乡镇(街道)的护林员队伍建设与管理工作。
5.负责辖区内防火林带、防火巡护道、消防水池等森林防灭火基础设施建设,配备必要的防灭火装备和物资。
6.编制本行政区域的森林防火规划并组织实施。
7.在森林防火区设立临时性和标准化森林防火检查站,对进入防火区的车辆和人员进行森林防火安全检查。
8.对破坏防火标志、宣传碑牌、视频监控等防火设施的违法行为查处。

1.开展本街道森林防火和农村野外用火安全宣传教育。
2.制定森林防灭火应急预案,开展演练,做好值班值守。
3.负责划分网格,组建护林员队伍和防火灭火力量,明确责任任务,承担护林员的组织管理、培训、监督和考核工作,储备必要的灭火物资。
4.配合区林业局建设森林防灭火基础设施。

5.做好辖区内森林日常巡护,开展本街道农事用火管控,发现火情,立即上报火灾地点、火势大小以及是否有人员被困等信息。

1.提供森林防灭火宣传资料。
2.提供森林防灭火业务指导。
3.提供森林防灭火资金支持。

37

森林防灭火

区林业局
区应急局
区公安局
区气象局
区农业农村委


区应急局:
1.加强森林防灭火装备配备,并定期补充、更新。
2.负责综合指导森林火灾防控工作,开展火灾预警监测和信息发布,组织指导协调火灾扑救工作。
3.起草本区域森林火灾应急预案。
4.按照职责负责本区域森林灭火工作的监督和管理。

区公安局:
负责火场警戒、交通疏导、治安维护、火案侦破,协同主管部门开展防火宣传、火灾隐患排查、重点区域巡护、违规用火处罚等工作。

区气象局:
牵头开展天气预警监测和信息发布。
区农业农村委:
负责非防火区(林地及林缘100米外)农事生产用火安全宣传教育和管控。

6.在火势较小、保证安全的前提下,负责先行组织进行初期扑救。
7.协助公安机关维护火灾现场和灾区的社会治安。
8.协助有关部门做好火情的善后处理工作和火灾调查、火案查处工作。

1.提供森林防灭火宣传资料。
2.提供森林防灭火业务指导。
3.提供森林防灭火资金支持。

38

防汛抗旱

区应急局
区住房城乡建委
区水利局
区规划自然资源局
区气象局
区农业农村委
区卫生健康委
区交通运输委

区应急局:
1.统筹做好防汛抗旱工作,负责组织风险研判及事故复盘。
2.建立应急抢险救援队伍,制定防汛抗旱应急预案和调度方案,组织开展抢险队伍技能提升培训并开展演练,负责保障应急救援物资设备装备。
3.负责督促各单位开展隐患排查整治、洪涝灾害应急处置。
4.做好防汛信息和灾情报送。
5.统筹做好灾后群众自救、互救及生产、生活恢复工作。
区住房城乡建委:
负责建筑工地防御预警发布、指导物业企业开展物业小区防涝,完善城区雨污排水设施、指导城市排水防涝。
区水利局:
1.负责编制洪水干旱灾害防治规划并指导实施。
2.负责日常水情旱情监测预警工作。
3.负责水利工程调度。
4.负责提供应急抢险技术支撑。

1.开展防汛抗旱宣传。
2.制定本级防汛抗旱应急预案和调度方案,摸排辖区防汛风险隐患点,上报主管部门。
3.建立基层应急抢险救援队伍,开展防汛演练。
4.做好汛期值班值守、信息报送、转发气象预警,上报洪涝灾害、旱情、积水情况。
5.及时、就近开展应急救援。
6.协助转移安置受灾群众,及时发放上级下拨救助经费和物资。

1.提供防汛抗旱宣传资料。
2.开展防汛抗旱业务指导。
3.提供防汛抗旱经费保障和物资保障。

38

防汛抗旱

区应急局
区住房城乡建委
区水利局
区规划自然资源局
区气象局
区农业农村委
区卫生健康委
区交通运输委

区规划自然资源局:
1.将符合入库规范的避难场所专项规划成果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
2.负责对滑坡、危岩、泥石流等地质灾害隐患监测预警。
区气象局:
开展气象灾害的监测、预报和预警工作。

区农业农村委:
统筹协调做好农业抗旱救灾工作。
区卫生健康委:
组织灾后消杀、饮用水监测,防止疫情发生。
区交通运输委:
负责抢修水毁道路。


7.协助主管部门组织开展灾后受灾群众生产、生活恢复工作。

8.组织开展农技人员下乡,开展田间管理,协助保险公司做好农业保险快速理赔。

1.提供防汛抗旱宣传资料。
2.开展防汛抗旱业务指导。
3.提供防汛抗旱经费保障和物资保障。

39

大型活动和重要时期维护公共安全

区委政法委
区公安局
区应急局
区消防救援局
区卫生健康委
区市场监管局
区交通运输委

区委政法委:
统筹重要会议、重大活动安保维稳工作。
区公安局:
1.开展社会面巡逻防控、突发事件处置、秩序维护。
2.负责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许可。
3.制定由区公安局牵头的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保卫方案和突发事件处置预案。
4.会同消防、应急等监管部门在大型群众性活动举办前,对活动场所进行安全检查。
5.组织警力维持活动现场及周边的治安秩序。
6.负责会同专业警种查处大型群众性活动中的违法犯罪行为,处置危害公共安全的突发事件。
区应急局:
协助开展大型活动应急保障,协调专业救援力量参与保障工作。

区消防救援局:
负责检查场地消防设施,开展驻点执勤。
区卫生健康委:
负责公共卫生的安全监管,安排或者指导做好现场应急救护工作。
区市场监管局:
负责食品安全管理,监管餐饮摊贩、集体配餐。

区交通运输委:
负责增派公交运力。

1.做好辖区内重点人群管控等社会面稳控工作。
2.组织工作人员维护活动秩序,在指定区域内做好安保值守工作。
3.协助开展隐患排查,发现问题及时上报相关部门。
4.按照活动预案安排,及时做好突发事件应对处置。

加强大型活动和重要时期维护公共安全工作指导和联动。

40

旅游安全管理

区文化旅游委
区应急局
区市场监管局
区公安局

区交通运输委
区林业局
区规划自然资源局

区文化旅游委:
1.牵头开展旅游安全法律法规宣传。
2.负责对旅游安全工作指导、防范、监管、培训、统计分析和应急处理。
3.统筹协调旅游安全工作。
4.负责转发上级旅游主管部门发布的风险提示。
5.负责指导A级旅游景区旅游安全和应急管理工作。
6.开展定期巡查,受理投诉举报并及时查证。
7.负责制定、修订、启动旅游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8.负责建立旅游突发事件信息通报制度。
9.负责对违反旅游法规行为的处罚。
区应急局:
1.指导旅游行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编制与救援。
2.协调自然灾害影响下的景区关停与游客疏散。
区市场监管局:
1.负责景区客运索道(含客运缆车)、大型游乐设施等特种设备安全的安全监管。
2.检查景区及周边餐饮单位食品安全。
区公安局:
监督指导景区维护治安秩序。

区交通运输委:
监管交通安全,监管旅游包车、游船安全,排查景区道路隐患。
区林业局:
负责森林公园、自然保护区的火源管控。

1.开展旅游安全法律法规宣传。
2.结合日常工作开展巡查,发现安全隐患和违法行为立即制止并上报主管部门,发生旅游安全事故后启动应急预案开展先期应急救援,协助做好现场处置、秩序维护等工作。
3.制定旅游景区(点)场所达到最大承载量时疏导、分流措施。
4.协助处理涉旅投诉事项、违法行为。

提供旅游安全法律法规宣传资料。

区规划自然资源局:
负责对景区内滑坡、危岩等地质灾害隐患防治进行技术指导。

41

校外培训机构监管

区教委

区市场监管局

区公安局

区城市管理局

区消防救援局

区文化旅游委

区卫生健康委

区教委:
1.牵头开展校外培训政策宣传。
2.负责实时公布已经审批的校外培训机构基本信息。
3.负责定期巡查,受理投诉举报并及时查证。
4.牵头组织开展校外培训综合治理,配合执法部门开展联合执法。
5.牵头组织开展校外培训机构定期评估、考核评价、责任追究。
6.协同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抓好监管工作。
区市场监管局:
1.负责校外培训机构相关登记、价格行为、广告宣传、食品安全、反垄断等方面监管工作。

2.依法对涉及校外培训机构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区公安局:
1.负责非学科类培训机构周边治安监督管理工作,联动开展情报信息搜集研判和预警预防,做好相关涉稳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2.依法查处利用培训之名实施诈骗等违法犯罪行为。
区城市管理局:
负责校外培训机构户外广告、招牌设置管理工作。

1.开展校外培训机构有关政策宣传。
2.负责将校外培训机构纳入网格化管理,加强日常巡查检查,接受群众举报线索,发现违规问题及时劝阻并上报相关部门。
3.协助相关部门督促培训机构做好整改工作。

1.开展校外培训机构监管业务指导和培训。
2.及时共享辖区校外培训机构基本信息。

41

校外培训机构监管

区教委

区市场监管局

区公安局

区城市管理局

区消防救援局

区文化旅游委

区卫生健康委


区消防救援局:
负责按职责对校外培训机构开展消防监督抽查,依法查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

区文化旅游委:

负责对社会艺术考级进行监督检查。

区卫生健康委:

1.负责校外培训机构卫生防疫和公共卫生事件处置等相关工作。

2.指导校外培训机构组织从业人员进行健康检查。

1.开展校外培训机构有关政策宣传。
2.负责将校外培训机构纳入网格化管理,加强日常巡查检查,接受群众举报线索,发现违规问题及时劝阻并上报相关部门。
3.协助相关部门督促培训机构做好整改工作。

1.开展校外培训机构监管业务指导和培训。
2.及时共享辖区校外培训机构基本信息。

42

校园周边安全管理

区委政法委
区教委
区公安局
区市场监管局
区文化旅游委
区城市管理局
区交通运输委

区委政法委:
统筹维护校园及周边安全工作。
区教委:
1.牵头开展校园周边安全宣传教育。
2.负责校园周边安全隐患排查,及时通报相关单位联动处置解决。
3.排查收集特殊问题学生基本情况,做好备案登记并开展特殊关怀和教育引导,必要时会同公安机关联合处置。
区公安局:
1.负责校园周边社会治安防范,严厉打击涉校涉教涉生的各类违法犯罪活动。
2.加强校园周边交通秩序维护。
区市场监管局:
开展校园周边食品、药品安全监管工作。
区文化旅游委:
开展校园周边文化市场执法检查。
区城市管理局:
加强校园周边市容秩序维护和市政设施安全保障。
区交通运输委:
优化公交站点设置和农村客运线路,打击非法营运车辆。

1.开展校园周边安全宣传教育。
2.协助区市场监管局开展校园周边食品安全管理检查。
3.协助区文化旅游委开展校园周边文化超市、市场管理检查。
4.协助主管部门开展隐患排查、突发事件处置和事后调查。

1.提供校园周边安全宣传教育资料。
2.提供校园周边安全监管业务指导。

43

查处传销行为

区市场监管局
区公安局
区委网信办

区市场监管局:
1.牵头开展查处传销行为法律法规宣传。
2.负责对执法、巡查等相关人员开展知识培训和业务指导。
3.负责受理投诉举报并及时查处。
4.负责查处传销行为。
5.向社会公开发布警示、提示。
区公安局:
负责对涉嫌犯罪的传销行为立案侦查。
区委网信办:
负责网络传销信息监测清理和舆情管控。

1.开展防范传销法律法规宣传。
2.结合日常工作开展巡查,发现传销行为及时上报。
3.协助查处传销违法行为,做好现场处置、秩序维护等群众工作。
4.协助开展传销涉稳重点人员稳控工作。

1.提供防范传销法律法规宣传资料。
2.开展传销行为查处业务培训。

44

飞线管理

区住房城乡建委
区经济信息委
区公安局
区消防救援局
区应急局
区城市管理局
区供电公司

区住房城乡建委:
牵头负责老旧小区改造,审查老旧小区改造方案,将飞线治理纳入老旧小区改造内容。
区经济信息委:
负责监管电力供应安全,参与飞线充电集中整治。
区公安局:
查处未经批准安装、使用电网的违法行为。
区消防救援局:
负责小区内楼梯口、疏散通道附近充电的执法整治。
区应急局:
负责指导乡镇(街道)制定应急预案并组织开展电动自行车飞线火灾事故的应急演练。
区城市管理局:
负责临街门面商铺的飞线充电的执法工作。
区供电公司:
负责对涉及违法用电安全的行为采取制止措施。

1.开展飞线安全宣传教育。
2.结合日常工作开展排查,发现隐患及时制止并上报。
3.收集群众诉求,协调有关部门增设充电设施。
4.协助相关部门开展专项整治、执法检查和处罚。

加强飞线安全管理业务培训、指导和工作联动。

45

游商游贩违规占道经营管控

区城市管理局
区公安局
区市场监管局

区城市管理局:
1.牵头开展游商游贩违规占道经营宣传、引导。
2.负责临时摊位的规划、审批。
3.开展游商游贩违规占道经营集中专项整治。
4.负责对游商游贩违规占道经营行为进行查处。
5.整治占道经营导致的交通堵塞。
区公安局:
1.整治占道经营导致的交通堵塞。
2.查处阻碍执法、暴力抗法行为。
区市场监管局:
核查食品摊贩备案工作,责成整改。

1.开展游商游贩违规占道经营宣传、引导。
2.结合日常工作开展巡逻巡查,发现问题及时劝导、制止、上报。
3.协助区城市管理局开展集中专项整治。

1.提供游商游贩违规占道经营管控宣传物资或宣传经费。
2.开展游商游贩违规占道经营管控业务培训。

46

养犬

管理

区公安局
区农业农村委
区住房城乡建委
区城市管理局

区卫生健康委
区市场监管局

区公安局:
1.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养犬管理工作。
2.依法开展养犬登记管理、捕灭狂犬、处理涉犬警情等工作,对违规违法人员进行教育和依法处罚。
3.负责犬只证牌、文书印制。
4.调解因养犬引起的矛盾纠纷。
区农业农村委:
1.负责实施犬只狂犬病强制免疫计划,供应兽用狂犬病疫苗及动物免疫证。
2.负责指定全区犬只强制免疫点、指导犬尸无害化处理。
3.依法查处非法宠物诊疗机构。
4.对饲养的犬只未按照规定定期进行狂犬病免疫接种的处罚。
区住房城乡建委:
指导物业服务企业配合公安部门开展物业小区内的养犬管理、文明养犬宣传、做好劝阻制止和向相关部门报告等工作。
区城市管理局:
督促指导乡镇(街道)查处养犬人和管理人未立即清除宠物在公共场所产生的粪便导致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的行为。

区卫生健康委:
1.开展人患狂犬病防治及相关卫生知识宣传教育。
2.组织实施人用狂犬病疫苗注射供应、犬伤处置、狂犬病人抢救治疗,开展流行病学调查。

区市场监管局:

负责涉犬经营主体的注册登记和监督管理,规范市场主体登记行为,依法查处违法违规经营行为。

1.做好依法养犬、文明养犬宣传发动工作。

2.组织开展犬只疫苗接种,如实登记接种信息并配合公安机关开展犬只登记工作。

3.督促村(居)委员会、住宅小区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等开展辖区文明养犬宣传工作,对违规养犬行为进行劝阻。

4.依法查处养犬人和管理人未立即清除宠物在公共场所产生的粪便导致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等问题。

5.组织协调村(社区)开展犬只防疫、流浪犬只控制和处置,防止疫病传播。

6.参与调解因养犬引起的矛盾纠纷。

提供依法养犬、文明养犬宣传资料。

47

内陆水域禁渔期监管

区农业农村委
区公安局
区市场监管局

区交通运输委
区生态环境局
区水利局

区农业农村委:
1.牵头开展政策宣传工作。
2.负责组织、牵头、协调和督促全区内陆水域禁渔期制度的落实。
3.牵头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区公安局:
1.查处禁渔期炸鱼、毒鱼、电鱼、暴力抗法、团伙作案等涉刑案件。
2.配合开展联合执法行动。
区市场监管局:
1.监管市场、餐饮场所,禁止销售野生渔获物。
2.查处以野生鱼为噱头的虚假宣传。

区交通运输委:

负责管控渔船、自用船舶非法作业。
区生态环境局:

负责监测禁渔期水域生态环境。
区水利局:
1.指导禁渔期河道管理,维护水域生态环境。
2.监管管辖范围内的渔业资源保护。
3.配合开展涉水联合执法行动。

1.开展政策宣传工作。
2.开展辖区内陆水域禁渔期岸上巡查工作,发现问题及时上报。
3.协助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开展内陆水域禁渔期岸上巡查业务培训。

48

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服务

区委政法委
区公安局
区民政局
区人力社保局
区卫生健康委
区教委
区司法局

区委政法委:

1.督促公安机关及时评审见义勇为事迹。

2.对见义勇为人员进行表彰宣传。

区公安局:

1.受理见义勇为申请,开展核实、评审、认定、表彰奖励慰问等工作。

2.负责见义勇为复核工作。

3.配合做好见义勇为常态宣传工作。

4.负责见义勇为人员基础信息数据库的维护管理工作。

5.负责区级见义勇为先进个人(群体)评选、提请区政府授予称号及表彰等相关工作。6.协同相关部门落实见义勇为人员优抚优待及权益保护政策措施。

区民政局:
负责为符合救助条件的见义勇为人员提供社会救助。
区人力社保局:
落实见义勇为人员就业帮扶政策。
区卫生健康委:
协调医疗机构提供医疗救助。
区教委:
保障见义勇为人员子女就学优待政策。
区司法局:
提供法律援助,维护见义勇为人员合法权益。

1.组织开展见义勇为法规政策宣传工作。
2.主动申报见义勇为事迹,配合开展调查核实工作。
3.对见义勇为人员开展走访慰问、困难帮扶等工作。

1.开展见义勇为行为调查核实业务培训。
2.提供见义勇为人员奖励经费保障。

49

未成年人防溺水

区委政法委
区教委
区公安局
区应急局
区水利局

区委政法委:
负责统筹开展预防未成年人溺水工作。
区教委:
负责指导学校开展防溺水安全宣传教育。
区公安局:
1.负责维护救援现场及周边治安和交通秩序。
2.依法开展调查工作,协同做好善后处置。
区应急局:
1.协调专业救援力量参与溺水救援工作。
2.指导基层应急救援队伍建设,统筹开展应急救援队伍培训、联合演练工作。
区水利局:
1.落实河道、水库、大中型灌区渠道等水域的管理责任,组织防溺水专项检查,开展涉险水域的隐患排查。
2.指导在风险水域设立防护栏、防护网、警示标志等防护设施和救生设备。
3.落实引调水工程等水域的管理责任。

1.开展防溺水安全宣传教育。
2.协助区应急局培训志愿救援力量,加强值守和巡防工作。
3.协助区水利局在有溺水风险水域设置安全防护设施、警示标志和救护设备等。
4.结合日常工作开展隐患排查,并对群众反映的防溺水设施隐患及时核查并整改。
5.对巡查发现和群众报告的溺水事故及时开展救援并上报相关部门。
6.协助开展事故原因调查和溺水未成年人家属思想安抚及其他善后工作。

1.提供防溺水安全宣传资料。
2.提供未成年人防溺水工作业务指导。

四、乡村振兴(10项)

50

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

区农业农村委
区市场监管局

区农业农村委:

1.组织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相关法规、标准和政策性文件宣传培训。

2.配合完成上级风险监测任务,制定并实施产地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

3.制定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生产技术要求和操作规程,面向乡镇(街道)和农产品生产经营者开展培训、指导。

4.对风险监测和监督抽查发现不合格样品进行调查处置,依法查处农产品质量安全相关案件。

5.配合完成市级监督抽查计划,组织实施本辖区监督抽查计划。

6.加强对农产品生产的监督管理,开展日常检查,重点检查农产品产地环境、农业投入品购买和使用、农产品生产记录、承诺达标合格证开具等情况。

7.按照全市统一安排,建立健全本辖区农产品质量安全信用体系,及时完善更新相关信息。

8.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投诉举报制度,及时查证投诉举报情况.

9.制定本辖区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接到突发事件报告时,及时开展应急处置,规范报送相关信息。

1.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律法规宣传。
2.建立农产品种植(养殖)生产主体名录,根据其生产模式、用药、监测等情况开展信用分级监管。
3.配合完成风险监测和监督抽查任务,对本街道地产农产品开展快速检测或督促种植(养殖)生产主体开展快速检测。
4.结合日常工作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巡查,发现问题及时上报。

1.提供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律法规宣传资料。
2.提供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业务指导。

50

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

区农业农村委
区市场监管局

区市场监管局:

1.对市场销售环节和餐饮服务环节的食用农产品经营行为开展监督检查,对食用农产品开展监督抽检,查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

2.开展食品相关安全法律法规和知识宣传。

5.接到突发事件报告时,及时开展先期处置,规范报送相关信息。

6.在区级部门查处违法行为过程中,做好向导和矛盾调处工作。

1.提供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律法规宣传资料。
2.提供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业务指导。

51

动物防疫

区农业农村委
区卫生健康委

区农业农村委:
1.负责开展动物防疫法律法规宣传,定期组织开展强制免疫宣传教育和技术指导。
2.负责制定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实施方案。
3.建立人畜共患传染病联防联控机制,制定人畜共患传染病联防联控方案并按照各自职责组织实施。
4.制定动物疫病监测和流行病学调查计划并组织实施。
5.建立巡查机制,开展定期巡查,受理投诉举报,查证后督促整改。
6.协同有关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做好动物防疫工作。
区卫生健康委:
1.负责人畜共患传染病防治知识宣传。
2.根据人畜共患传染病联防联控方案,开展病媒生物监测,督促疫源地开展消杀。

1.开展动物防疫法律法规宣传,定期开展强制免疫宣传教育和技术指导。
2.建立健全动物疫病防控责任制度,组织开展动物防疫工作。
3.组织饲养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做好动物疫病强制免疫、消毒等工作。

4.在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中,配合选定焚烧掩埋场地,协助做好疫情信息收集、上报等各项应急处置工作。

5.组织清理在其他公共场所和乡村地界发现的无主动物尸体,并按规定程序进行无害化处理。

6.配合部门查处违法行为。

1.提供动物防疫法律法规政策宣传资料。
2.提供动物防疫检测业务指导和技术指导。
3.保障经费。

52

政策性农业保险推广

区农业农村委
区财政局

区农业农村委:
1.负责开展政策性农业保险宣传。
2.负责牵头制定年度农业保险实施方案。
3.负责农业保险的数据归集、纠纷调解工作。
4.负责指导各产业主管部门、各农业保险承保机构开展农业保险工作。
区财政局:
1.建立政策性农业保险推广年度绩效评价机制,开展绩效评价工作。
2.配合制定年度农业保险实施方案。
3.负责指导乡镇(街道)、各农业保险承保机构开展农业保险工作。

1.开展农业保险政策宣传。
2.落实农业保险工作计划任务,重点保障水稻、玉米、生猪等主要农产品的投保覆盖率。
3.建立街道村(社区)三级联动的保险工作机制,协同管理、培训协保员队伍。
4.协助做好农户承保相关数据收集、核实、上报、理赔和纠纷调解工作。

1.提供农业保险宣传资料。
2.提供技术指导和业务培训。

53

高素质农民培育

区农业农村委

1.制定高素质农民培训计划。
2.组织开展高素质农民培训。
3.负责开展致富带头人认定工作;负责全区农民技术职称评定工作;开展农村学法用法示范户培育认定工作。

1.负责组织符合条件的农民参加培训。
2.负责保障高素质农民培训场地。
3.负责致富带头人认定和农村学法用法示范户认定的申报。
4.负责农民技术职称的初评、申报。

1.提供高素质农民培训资料。
2.提供高素质农民评定、申报业务指导。

54

植物检疫

区农业农村委

区林业局

区农业农村委:
1.牵头开展植物检疫法律法规宣传。
2.负责建立完善植物检疫信息系统,加强植物检疫队伍和设施建设。
3.负责对检疫员进行培训。
4.负责定期开展巡查,受理投诉举报并及时查处。
5.负责对检疫性有害生物的限期除害处理。
6.负责对无有效植物检疫证书或者证物不符调运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等开展处罚。
7.发生疫情时组织开展专题调查。
区林业局:
协同开展植物疫病监测,并做好处置工作。

1.开展植物检疫法律法规宣传。
2.结合日常工作开展巡查,发现问题及时上报。
3.协助疫情除治工作。
4.协助查处违法行为,做好现场处置、秩序维护等工作。

1.提供植物检疫法律法规宣传资料。
2.每年至少开展1次植物检疫巡查的业务培训。
3.对检疫性有害生物监测提供技术指导。

55

农作物病虫害防治

区农业农村委

1.开展农业病虫害防治政策法规宣传,并进行业务培训。
2.负责农作物病虫害监测预报、预防控制及重大病虫害应急处置工作。
3.负责保障防控物资。
4.负责指导乡镇(街道)开展农作物病虫害防治工作。
5.负责做好全区农业病虫害统计工作。

1.协助开展农作物病虫害防治宣传、动员、组织等工作。
2.负责保障业务培训场地。
3.发放农作物病虫害防治宣传资料和防控物资。
4.负责做好辖区农业病虫害防治统计工作,并及时上报。

1.提供病虫害系统防治工作的宣传资料。
2.对病虫害防治工作进行业务指导。

56

种子、饲料、兽药、农药等农用投入品管理

区农业农村委

1.负责开展种子、饲料、兽药、农药等农用投入品宣传推广,并提供技术指导。
2.负责对种子、饲料、兽药、农药等农用投入品生产经营企业开展违法行为查处和质量监督抽检。

1.协助开展种子、饲料、兽药、农药等农用投入品宣传推广。
2.协助区农业农村委对种子、饲料、兽药、农药等农用投入品经营企业开展监管。

提供违法行为查处和质量监督抽查的业务指导。

57

天保林(天然林保护工程)管护

区林业局

1.负责开展天保林管护政策法规宣传。
2.组织开展天保林工程自查。
3.负责做好补偿数据变化后的落户工作。
4.督促落实天保林管护责任、管理措施。

1.开展天保林管护政策法规宣传,组织培训管护人员。
2.统计、上报天保林自查工作情况。
3.落实管护责任人员及签订管护承包合同。
4.负责落实天保林管护责任、管理措施。

1.提供宣传资料。
2.开展知识培训和业务指导。

58

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管理服务

区农业农村委

1.组织发动乡镇(街道)利用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服务平台流转交易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集体资源资产和林权等。
2.对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运行进行监管。

1.收集汇总辖区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的信息。
2.核实辖区流转交易信息,排查辖区交易项目风险。

指导乡镇(街道)开展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业务。

59

官方兽医的使用及监督管理

区农业农村委

1.负责本辖区动物疫病预防与控制,主管动物检疫工作,收集汇总动物疫病预防控制工作开展情况并及时应对解决。
2.制定落实动物检疫监督管理政策规定,做好宣传教育工作。
3.开展动物检疫申报点设置、官方兽医评定任命等工作。
4.负责官方兽医的业务管理,加强工作监督考核。

1.按程序配备官方兽医,并在区农业农村委的监督管理下开展日常工作。
2.协助区农业农村委做好官方兽医监督考核。
3.协助提供动物饲养、疫病检测报告、动物免疫、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等工作情况。
4.提供检疫工作所需的办公场所。

1.提供官方兽医的技术培训和业务指导。
2.提供检疫工作经费保障。

五、生态环保(13项)

60

大气污染防治监管

区生态环境局
区公安局
区住房城乡建委
区交通运输委
区农业农村委
区城市管理局
区发展改革委
区经济信息委

区生态环境局:

1.牵头开展大气污染防治法律法规宣传。

2.对执法、巡查等相关人员开展知识培训和业务指导。

3.制定突发大气环境污染事件应急预案、重污染天气应急专项实施方案。

4.按照城乡规划、环境保护规划、大气环境质量限期达标规划的目标和要求,制定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年度实施方案。

5.建立巡查机制,开展定期巡查,受理投诉举报并及时查证。

6.对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的大气污染防治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7.会同区发展改革委、区公安局、区住房城乡建委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大气污染防治工作。

区公安局:

1.负责机动车(冒黑烟或其他明显可视污染物、重型柴油车)大气污染防治和未按照规定时间区域和线路行驶的责令整改。

2.负责烟花爆竹禁燃禁放监督管理。

区住房城乡建委:

负责房屋市政工程扬尘污染防治。

1.开展大气污染防治法律法规宣传。
2.制定实施辖区内大气环境污染事件应急预案。
3.对其管辖范围内露天焚烧、垃圾堆放、餐饮活动等可能造成大气污染的活动实施日常巡查,发现问题立即制止并上报有关部门。
4.协助区生态环境局等相关部门开展监督检查。
5.参与大气污染整治有关矛盾纠纷调解。

1.开展大气污染防治业务指导。
2.组织开展业务培训。

60

大气污染防治监管

区生态环境局
区公安局
区住房城乡建委
区交通运输委
区农业农村委
区城市管理局
区发展改革委
区经济信息委

区交通运输委:

1.负责码头扬尘污染防治。

2.负责未落实物料密闭运输扬尘污染防治要求的责令整改。

3.负责对机动车维修经营者的监督管理。

4.负责交通道路建设中的施工扬尘监督管理。

区农业农村委:

负责人口集中地区、机场周围、交通干线附近以及市人民政府划定的其他禁止区域内露天焚烧秸秆的处罚。

区城市管理局:

1.负责城市道路扬尘防治。

2.负责城市建成区范围内露天焚烧监督管理。

3.负责职责范围内未落实物料密闭运输扬尘污染防治要求的责令整改。

4.负责城市建成区范围内室外烧烤、室外餐饮油烟监督管理。

区发展改革委:

负责清洁能源保障工作。

区经济信息委:

1.负责涉气重点行业错峰生产管理。

2.负责天然气等能源保障工作。

1.开展大气污染防治法律法规宣传。
2.制定实施辖区内大气环境污染事件应急预案。
3.对其管辖范围内露天焚烧、垃圾堆放、餐饮活动等可能造成大气污染的活动实施日常巡查,发现问题立即制止并上报有关部门。
4.协助区生态环境局等相关部门开展监督检查。
5.参与大气污染整治有关矛盾纠纷调解。

1.开展大气污染防治业务指导。
2.组织开展业务培训。

61

水污染防治监管

区生态环境局
区住房城乡建委
区卫生健康委
区农业农村委
区水利局

区生态环境局:
1.牵头开展水污染防治法律法规宣传,对水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2.组织检测网络,统一规划、设置水环境质量监测站(点),统一开展水环境质量监测。
3.开展环境保护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4.对执法、巡查等相关人员开展知识培训和业务指导。
5.建立巡查机制,开展定期巡查,受理投诉举报并及时查证。
6.牵头开展入河排污口的排查整治工作。
7.完成集中式水源地规范化建设和管理。
8.负责新建、改造农村排水管网,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监督管理。
区住房城乡建委:
1.负责城镇排水、污水处理的监督管理。负责城市生活污水处理厂建设运行管理和城市排水(雨水、污水)管网建设维护管理。负责城镇排水监测的监督管理。指导各乡镇(街道)排水(雨水、污水)管网建设维护管理和污水处理管理工作。
2.牵头负责城市黑臭水体排查整治。
3.牵头负责城市生活污水零直排小区建设。

1.开展辖区水环境保护宣传。
2.负责对集中式水源地、饮用水源等水污染防治工作开展巡查,发现问题立即制止并上报有关部门。
3.参与检查、执法现场秩序维护。
4.指导、宣传企事业单位或其他生产经营者开展排污许可登记备案工作。
5.参与水污染整治有关矛盾纠纷调解。
6.负责辖区场镇排水管网和生活污水处理厂的建设和管理工作。

1.开展水污染防治业务指导。
2.组织开展业务培训。

61

水污染防治监管

区生态环境局
区住房城乡建委
区卫生健康委
区农业农村委
区水利局

区卫生健康委:

1.指导和督促辖区各类医疗机构完成污水处理设施补短板工作,强化医疗机构废水排放常态化执法监管。

2.定期向社会公开辖区内城市用户水龙头出水安全状况信息。

3.完成医疗机构的污水零直排建设。

区农业农村委:

1.对渔业养殖水域污染情况进行监测。

2.污染渔业养殖水域环境造成渔业损失的调查处理。

区水利局:

负责区域内饮用水水源的统一规划和保护工作。

1.开展辖区水环境保护宣传。
2.负责对集中式水源地、饮用水源等水污染防治工作开展巡查,发现问题立即制止并上报有关部门。
3.参与检查、执法现场秩序维护。
4.指导、宣传企事业单位或其他生产经营者开展排污许可登记备案工作。
5.参与水污染整治有关矛盾纠纷调解。
6.负责辖区场镇排水管网和生活污水处理厂的建设和管理工作。

1.开展水污染防治业务指导。
2.组织开展业务培训。

62

噪声污染防治监管

区生态环境局
区公安局
区住房城乡建委
区交通运输委
区城市管理局
区文化旅游委
区水利局

区生态环境局:
1.牵头开展噪声污染防治相关法律法规宣传。
2.负责拟定噪声污染防治规划和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方案。
3.负责对噪声污染防治年度目标任务落实情况进行检查、督促。
4.负责声环境质量监测网络并组织监测建设,定期公布声环境质量状况。
5.负责对工业噪声、建筑施工噪声以及在商业、文化、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中使用固定设备产生的噪声实施监督管理,并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6.负责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监督管理。

1.开展噪声污染防治法律法规宣传。
2.结合日常工作开展噪声污染日常巡查、先期处置,发现问题及时上报。
3.协助区生态环境局等相关部门开展监督检查。
4.参与噪声污染整治有关矛盾纠纷调解。

1.开展噪声污染防治业务指导。
2.组织开展业务培训。

62

噪声污染防治监管

区生态环境局
区公安局
区住房城乡建委
区交通运输委
区城市管理局
区文化旅游委
区水利局

区公安局:
1.负责查处在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高音广播喇叭或者采用其他持续反复发出高噪声的方法进行广告宣传的违法行为。
2.负责查处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使用高音广播喇叭的违法行为。
3.负责查处公共场所组织或者开展娱乐、健身等活动,未遵守公共场所管理者有关活动区域、时段、音量等规定,未采取有效措施造成噪声污染,或者违反规定使用音响器材产生过大音量的违法行为。

4.负责对已竣工交付使用的建筑物进行室内装修活动,未按照规定在限定的作业时间内进行处罚,或者未采取有效措施造成噪声污染的处罚。

5.负责查处其他违反法律规定造成社会生活噪声污染的违法行为。

区住房城乡建委、区交通运输委、区城市管理局、区文化旅游委、区水利局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1.开展噪声污染防治法律法规宣传。
2.结合日常工作开展噪声污染日常巡查、先期处置,发现问题及时上报。
3.协助区生态环境局等相关部门开展监督检查。
4.参与噪声污染整治有关矛盾纠纷调解。

1.开展噪声污染防治业务指导。
2.组织开展业务培训。

63

土壤及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监管

区生态环境局
区农业农村委
区规划自然资源局
区林业局

区生态环境局:
1.牵头开展土壤及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相关法律法规宣传。
2.负责对土壤生态环境保护、污染地块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等工作的监督管理。
3.负责地下水污染防治监督管理。
4.负责重点建设用地安全利用、农用地土壤污染源头防控。
5.负责固体废物、废弃化学品、重金属等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6.组织实施危险废物经营管理、固体废物转移管理、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管理等环境管理制度。
7.牵头负责无废城市建设。
区农业农村委:
1.对职责范围内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2.会同区生态环境局、区规划自然资源局对重点农用地地块进行监测。
3.开展农用地土壤污染防治宣传和技术培训,指导农业生产者合理使用农业投入品。
4.鼓励利于防止土壤污染农业耕作措施,支持畜禽粪便处理、利用设施的建设。

5.对安全利用类农用地地块,制定并实施安全利用方案;对严格管控类农用地地块,实施风险管控,鼓励采取调整种植结构、退耕休耕等措施。

区规划自然资源局:

对职责范围内的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1.开展土壤及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律法规宣传。
2.结合日常工作对辖区内土壤污染情况开展巡查,发现线索及时上报。
3.协助开展土壤固废调查、土壤专项整治行动、重金属和有机污染物等土壤监测工作。

1.开展土壤及固体废物污染防治业务指导。
2.组织开展业务培训。

63

土壤及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监管

区生态环境局
区农业农村委
区规划自然资源局
区林业局

区林业局:

1.对职责范围内的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2.会同区生态环境局、区规划自然资源局对重点农用地(林地)地块进行监测。

3.开展农用地(林地)土壤污染防治宣传和技术培训,指导农业生产者合理使用农业投入品。

4.协助执行安全利用方案,落实种植结构调整、退耕休耕等措风险管控措施。

1.开展土壤及固体废物污染防治业务指导。
2.组织开展业务培训。

64

水资源监管

区水利局

1.开展水资源节约和保护法律法规宣传。
2.负责对执法、巡查等相关人员开展知识培训和业务指导。
3.负责建立巡查机制,开展定期巡查,受理投诉举报并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4.负责对辖区内的水资源保护工程、取水单位和个人建立监督检查制度。
5.负责编制水量调度预案。
6.负责开展水资源论证报告审查和评估工作。
7.负责建立用水单位监控名录,实行计划用水管理。
8.负责水资源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工作。

1.开展水资源节约和保护宣传工作。
2.结合日常工作,开展巡查,发现辖区内破坏和污染水资源等违法行为及时上报。
3.配合查处违法行为。

1.提供水资源法律法规宣传资料。
2.对水资源巡查检查的业务指导。

65

渔业资源保护

区农业农村委

1.开展渔业资源保护法律法规宣传。
2.负责辖区内渔港、渔业船舶、渔机具、渔药、有害水生动植物等的监督管理。
3.负责执法、巡查等相关人员的知识培训和业务指导。
4.负责定期开展巡查,受理投诉举报并及时查处违法行为。
5.负责监督管理行政区划内的江河、湖泊等水域的渔业。
6.负责对渔业水域统一规划,采取人工增殖放流以及其他措施,增殖和保护渔业资源。
7.负责确定用于渔业兼有调蓄、灌溉、发电等功能水体的最低水位线。

1.开展渔业资源保护法律法规宣传。
2.结合日常工作开展巡查,劝导、制止炸鱼、毒鱼、电鱼等违法行为,并上报区农业农村委。
3.协助实地核查违法信息、查处违法行为。

1.提供渔业资源保护法律法规宣传资料。
2.每年至少开展1次渔业资源保护业务培训。

66

陆生野生动物保护

区林业局

1.开展陆生野生动物保护法律法规宣传。
2.对执法、巡查相关人员开展知识培训和业务指导。
3.建立巡查机制,开展定期巡查,受理投诉举报并及时查证。
4.组织开展陆生野生动物救助。
5.对人工繁育市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以及属国家保护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等活动进行监管。
6.做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相关工作。

1.协助开展陆生野生动物保护法律法规宣传。
2.协助开展陆生野生动物救助工作。
3.协助部门对人工繁育市重点保护动物以及属国家保护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等活动进行监管。
4.发现违法猎捕、运输、交易陆生野生动物,破坏陆生野生动物栖息地的行为,及时制止并上报。
5.配合部门查处违法行为,协助做好现场处置、秩序维护等工作。

1.提供陆生野生动物保护法律法规宣传资料。
2.组织开展相关知识培训。

67

林地保护管理

区林业局

1.负责开展林地保护管理法律法规宣传。
2.负责对执法、巡查等相关人员开展知识培训和业务指导。
3.负责定期巡查、受理投诉举报、查处违法使用林地行为。
4.负责监督检查林地的保护和利用管理,调解林地权属争议,调查和处理违法使用林地的案件,制止侵占滥用林地的行为。

1.协助开展林地保护管理法律法规宣传。
2.结合日常工作开展巡查,发现违法占用林地的行为及时制止并上报。
3.协助查处违法使用林地行为。
4.负责辖区内的林权纠纷先行调解,调解不成的报区林业局调解。

1.提供林地保护管理法律法规宣传资料。
2.开展业务培训。

68

矿山修复及土地整治后期管护利用

区规划自然资源局

1.负责开展矿山修复及土地整治相关政策宣传。
2.负责对乡镇(街道)开展知识培训和业务指导。
3.负责历史遗留和关闭矿山区县级项目的规划设计审查、备案、变更、过程监管、安全监管、验收。组织相关专家对矿业权人编制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进行审查备案,并作为项目验收依据。
4.督促项目组织实施单位或义务人与管护责任人签订管护协议,及时移交管护责任。

1.配合开展矿山修复及土地整治相关政策宣传。
2.落实专门人员熟悉和掌握矿山修复及土地整治相关知识及业务。
3.配合开展矿山修复及土地整治项目的规划设计、变更、立项、实施、过程监管、安全监管、验收等工作。
4.负责做好权属核实及协调、信访维稳等工作。
5.负责项目竣工后的管护工作。

1.提供矿山修复及土地整治政策宣传资料。
2.开展矿山修复及土地整治知识培训和业务指导。

69

矿产资源保护与监管

区规划自然资源局
区生态环境局
区水利局
区应急局
区林业局
区公安局
区市场监管局

区规划自然资源局:
1.负责矿产资源管理,编制全区矿产资源规划并实施,监督指导矿产资源合理利用和保护。
2.负责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登记、统计和信息发布及矿产资源压覆管理。
3.管理矿产资源矿业权的出让及审批登记。
4.查处非法勘查、非法开采、非法转让等矿产类违法行为,涉嫌刑事犯罪的及时移交公安部门。
区生态环境局:
1.实施对拟设置采矿权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
2.监督矿山防治污染措施落实,监管矿山生态环境保护情况。
3.查处矿山生态环境违法违规行为。
区水利局:
1.审查拟设置采矿权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
2.监管矿山落实水土保持方案情况。
3.查处涉及水土保持方面的违法行为。
区应急局:
1.负责审查权限内露天矿山的安全设施设计。
2.监督检查矿山企业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和落实安全设施情况。
3.查处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行为。

1.负责开展矿山资源保护的政策宣传。
2.开展本辖区内矿山资源巡查。
3.发现盗采等违法违规行为立即制止,并向相关职能部门上报。
4.配合相关职能部门开展案件查处。

1.提供宣传资料。
2.开展业务指导。

69

矿产资源保护与监管

区规划自然资源局
区生态环境局
区水利局
区应急局
区林业局
区公安局
区市场监管局

区林业局:

1.审查拟设置采矿权是否符合林业规划、用林手续。

2.监管矿山企业使用林地情况。

3.查处非法占用林地行为。

区公安局:

1.负责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运输、储存、使用环节安全监督管理,监控流向。

2.查处移交的矿产资源违法案件,查扣实施非法盗采的生产设备。

区市场监管局:

配合相关部门联合执法,对失信企业联合惩戒,对严重违法违规企业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1.负责开展矿山资源保护的政策宣传。
2.开展本辖区内矿山资源巡查。
3.发现盗采等违法违规行为立即制止,并向相关职能部门上报。
4.配合相关职能部门开展案件查处。

1.提供宣传资料。
2.开展业务指导。

70

自然保护地管理

区林业局

1.组织调查、评价本行政区域内的自然保护地资源。
2.组织修订各自然保护地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的编制,开展勘界立标、报批等相关工作。
3.对本级人民政府设置的自然保护地管理机构进行指导和监督。
4.负责做好自然保护地保护利用相关工作。

1.配合开展自然保护地自然资源资产清理调查、勘界立标等工作。
2.制止侵占自然保护地行为并上报。
3.参与自然保护地总体规划、详细规划的编制工作。

1.开展业务指导。
2.组织开展相关业务培训。

71

湿地资源管理与保护修复

区林业局

1.组织开展退化湿地修复工作,恢复湿地功能或者扩大湿地面积。
2.开展湿地有害生物监测工作,及时采取有效措施预防、控制、消除有害生物对湿地生态系统的危害。
3.预防和控制人为活动对湿地及其生物多样性的不利影响,加强湿地污染防治,减缓人为因素和自然因素导致的湿地退化,维护湿地生态功能稳定。
4.落实湿地面积总量管控目标要求。
5.编制本行政区域内的湿地保护规划。
6.按照监测技术规范开展湿地动态监测、评估和预警工作,加强对一般湿地的动态监测。
7.对执法、巡查等相关人员开展知识培训和业务指导。
8.建立湿地保护专家咨询机制。
9.对重要湿地勘界立标并与生态保护红线衔接。
10.对湿地公园总体规划执行情况、湿地保护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11.制定一般湿地名录。

1.协助做好辖区内湿地资源管理与湿地保护修复工作。
2.预防和控制人为活动对湿地及其生物多样性的不利影响,发现问题并上报。

1.对湿地修复、湿地有害生物监测预防开展业务指导。
2.提供湿地资源管理与保护修复技术支持。

72

废弃农膜和农药包装废弃物使用回收处置监督管理

区供销合作社
区农业农村委

区供销合作社:
1.负责监督管理农膜回收加工各环节。
2.指导废弃农膜村级回收点建设工作。
3.负责审定回收网点补助资金。
4.负责农膜回收业务培训。
区农业农村委:
1.负责指导农药包装废弃物使用回收处置工作。
2.负责农用薄膜科学使用工作,为农用薄膜使用者提供技术指导和服务。

1.开展废弃农膜和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利用宣传。
2.负责街道、村(社区)回收网点设置,协助区供销合作社为回收网点申报发放废弃农膜及农药包装物补助资金。
3.协助配合区农业农村委农用薄膜科学使用工作,为农用薄膜使用者提供技术指导和服务。

1.提供废弃农膜和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利用宣传资料。
2.提供废弃农膜和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置资金保障。

六、城乡建设(10项)

73

房屋使用安全监管

区住房城乡建委
区规划自然资源局
区农业农村委
区应急局
区消防救援局
区教委
区卫生健康委
区民政局
其他行政主管部门

区住房城乡建委:
负责统筹房屋使用安全监管工作,开展房屋使用安全法律法规宣传,负责房屋使用安全隐患排查业务指导和监督,指导房屋使用安全风险隐患排除。
区规划自然资源局:
负责依法依规用地,指导乡镇(街道)开展集体土地上农村村民建房审批工作,负责乡镇(街道)国有土地上自建房及集体土地上非农村村民住宅的规划审批、用地审批等工作,做好地质灾害风险隐患排查。
区农业农村委:
负责农村居民住宅及宅基地审批管理与改革,集体土地用地审批核查和集体土地农村村民自建住宅形成的违法建筑查处,农村闲置房屋盘活利用等相关工作。
区应急局:
负责房屋安全突发事件应对处置工作。
区消防救援局:
依法加强用作人员密集场所的房屋使用安全消防安全管理。
区教委:
负责指导用作学校、幼儿园及职责范围内教育机构的房屋使用安全管理。
区卫生健康委:
负责指导用作医疗卫生机构的房屋使用安全管理。

区民政局:

负责指导用作民政服务机构的房屋使用安全管理。

其他行政主管部门:

负责本单位所属所管行业、单位房屋使用安全管理。

1.开展房屋使用安全法律法规宣传。
2.开展房屋使用安全日常巡查排查工作,发现安全隐患及时向区住房城乡建委和对口行业主管部门报告,并做好房屋安全管控工作,必要时及时转移房屋内居住人员。
3.督促房屋产权人或使用人及时对房屋安全隐患开展整治。

1.提供房屋使用安全法律法规宣传资料。
2.开展房屋使用安全法律法规业务培训。
3.开展房屋使用安全法律法规技术指导。

74

电动自行车充电安全管理

区经济信息委
区规划自然资源局
区住房城乡建委
区应急局
区市场监管局
区消防救援局
区公安局
区城市管理局

区经济信息委:
1.负责指导企业按照国家规定生产电动自行车充换电设施。
2.负责督促电网企业做好电动自行车充换电设施接电服务工作。
区规划自然资源局:
1.负责将符合入库规范的充换电设施专项规划成果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
2.研究制定电动自行车停车配建标准,严格新建建设项目规划审批。

区住房城乡建委:
1.负责推动既有小区电动自行车充换电设施建设。
2.督促物业服务企业协助充电设施运营单位做好服务区域电动自行车充电安全防范。
3.推动行政事业单位电动自行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
4.引导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停放充电设施建设。
区应急局:
依法开展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

1.开展电动自行车安全隐患警示宣传。
2.配合相关部门开展电动自行车停放隐患排查,建立台账。
3.结合日常工作开展巡查,及时劝阻、上报电动自行车违规停放充电等违法违规行为。
4.摸排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配备需求,上报相关部门。
5.组织协调开展电动自行车停放场所规范化建设,保障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建设施工环境。

1.开展电动自行车安全隐患整治业务培训。
2.提供电动自行车安全隐患整治技术支持和资金保障。

74

电动自行车充电安全管理

区经济信息委
区规划自然资源局
区住房城乡建委
区应急局
区市场监管局
区消防救援局
区公安局
区城市管理局

区市场监管局:
1.负责生产、销售环节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蓄电池以及换电设施配套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

2.指导即时配送平台企业完善配送管理制度,强化安全教育培训。
区消防救援局:
1.开展宣传培训。
2.负责指导电动自行车充换电设施消防安全监管。
3.依法开展灭火救援和火灾事故调查处理。
4.落实举报投诉奖励制度。
区公安局:
1.负责对违规回收、二次组装加工蓄电池的黑作坊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规范人行道电动自行车停放秩序。

区城市管理局:

负责对电动自行车集中停放充电场所制作悬挂安全公示牌,明确运营单位、管理单位、管理人员及联系方式。

1.开展电动自行车安全隐患警示宣传。
2.配合相关部门开展电动自行车停放隐患排查,建立台账。
3.结合日常工作开展巡查,及时劝阻、上报电动自行车违规停放充电等违法违规行为。
4.摸排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配备需求,上报相关部门。
5.组织协调开展电动自行车停放场所规范化建设,保障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建设施工环境。

1.开展电动自行车安全隐患整治业务培训。
2.提供电动自行车安全隐患整治技术支持和资金保障。

75

水利工程管理

区水利局

1.负责开展水利工程管理法律法规宣传。
2.对执法、巡查等相关人员开展知识培训和业务指导。
3.建立水利工程信息档案,完善水利工程信息管理体系。
4.负责本辖区内水库大坝、水闸注册登记信息的汇总工作。
5.受理并对爆破、打井、采石等危及水利工程安全、影响水利工程运行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1.开展水利工程管理法律法规宣传。
2.协调建设维修过程中的矛盾纠纷。
3.协助区水利局对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1.提供宣传资料。
2.开展业务培训。

76

地理测绘

区规划自然资源局

1.开展测绘法律法规宣传。
2.负责测绘地理信息基础设施保护,建立保护档案,实行定期巡查和维护。
3.建立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等地理空间信息基础设施,提供测绘信息公共服务。
4.负责组织实施本级基础测绘工作。
5.负责本行政区域地图核实。
6.建立健全应急测绘保障机制。

1.开展国家版图意识宣传。
2.做好辖区测量标志保护工作。

1.提供国家版图意识宣传资料。
2.提供测量标志保护的物资保障。

77

通讯管理

区经济信息委

1.开展通讯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宣传。
2.负责拟订智能化相关规划、政策,协调智能化发展中的重大问题。
3.负责推进工业领域信息化发展,推进信息化和工业化融合、工业互联网、物联网、工业信息安全。
4.负责本区软件和信息服务业产业发展和行业管理。
5.负责通信行业的发展规划和基础设施建设。
6.配合相关单位监督和管理无线电台(站),完成无线电监测、检测、干扰查处。

1.开展通讯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宣传。
2.按照基站建设规划,协助通信基站落地建设。
3.协助新建和改造管线产生的矛盾纠纷处理。

1.开展通讯管理业务培训。
2.派出专人开展业务指导和协调。

78

农村道路通行客车线路及设施规划建设

区交通运输委
区公安局

区交通运输委:
1.受理乡镇(街道)提出的申请。
2.负责客运线路设计和道路现状检查,并完善防护措施。
3.对符合条件的申请进行批复。4.负责农村客运站点设施规划、选址、建设工作。
区公安局:
指导建设道路红绿灯、警示标识等设施。

1.对拟开通农村道路客运的线路向区交通运输委提出申请。
2.协助区交通运输委、区公安局进行实地勘验。3.配合区交通运输委对发现的道路安全隐患进行整改。4.协助客运站建设征地拆迁工作。

开展业务指导和技术指导。

79

公路建筑控制区管理

区交通运输委
区经济信息委
区城市管理局
区水利局

区交通运输委:
1.开展公路建筑控制区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宣传。
2.负责公路建筑控制区的管理及执法等工作。
3.建立健全公路档案管理制度,负责对公路、公路用地和公路附属设施调查核实、登记造册及公路建设档案管理。
区经济信息委:
负责公路建筑控制区内职责范围内的电、气、讯管网协调管理。
区城市管理局:
负责公路建筑控制区内市政道路的环境卫生、园林绿化的监督管理。
区水利局:
负责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供水管道改迁技术指导。

1.开展公路建筑控制区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宣传。
2.开展乡道建筑控制区违法建筑日常巡查。
3.制止并上报公路建筑控制区内违法建设行为,并协助区交通运输委予以查处。

1.提供公路建筑控制区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宣传资料。
2.开展业务培训和技术指导。

80

违法用地和违法建筑整治

区城市管理局
区规划自然资源局
区农业农村委

区城市管理局:
1.开展违法建筑整治相关法律法规宣传。
2.负责对城市建成区的建筑开展定期巡查,受理投诉举报,并依法查处违法建筑。
3.负责对执法、巡查等相关工作人员开展知识培训和业务指导。
区规划自然资源局:
1.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
2.负责地理信息和各类城乡规划数据库及档案的建设和管理。
3.负责查处全区未经批准或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行为(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除外)。
4.负责下发卫片执法图片整改任务。
区农业农村委:
1.负责对农村农民未经批准或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含附属设施)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和查处。
2.负责对全区农村村民超面积超标准建住宅行为的监督和检查处理。

1.开展违法建筑整治相关法律法规宣传。
2.开展日常的违法建筑巡查排查工作,发现违法行为及时制止,上报区城市管理局、区规划自然资源局、区农业农村委等相关部门。
3.核实区规划自然资源局、区城市管理局下发的卫片图斑,配合开展违法行为查处。
4.依法拆除违法建筑并做好善后工作。

1.提供违法建筑整治相关法律法规宣传资料。
2.开展违法用地和违法建筑整治业务培训。

81

廉租房保障

区住房城乡建委

区民政局

区住房城乡建委:

1.审核申请人家庭住房状况。

2.将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材料转区民政局。

3.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予以公示。

4.对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作为廉租住房保障对象予以登记,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向社会公开登记结果;不符合条件申请人对审核结果有异议的,受理申诉。

5.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廉租住房保障工作的监督检查并公布监督检查结果。

6.按户建立廉租住房档案,并采取定期走访、抽查等方式,掌握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人口、收入及住房变动等情况,及时调整租赁住房补贴额度或实物配租面积、租金等。

7.依法处理对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审核同意或者获得廉租住房保障行为。

区民政局:

对授权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审核意见并反馈区住房城乡建委。

1.受理廉租住房保障家庭申请。

2.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家庭住房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进行初审,提出初审意见并张榜公布,将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一并报送区住房城乡建委。

3.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和住房状况等进行核实。

4.对配租廉租住房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每年申报的家庭人口、收入及住房等变动情况进行核实、张榜公布,并将申报情况及核实结果报区住房城乡建委。

提供廉租房申请核实相关业务指导。

82

排水设施下井作业监管

区住房城乡建委

区市场监管局

区城市管理局

区规划自然资源局

区气象局

区水利局

区应急局

区消防救援局

区公安局

区交通运输委

区卫生健康委

区城市运行和治理中心

区委网信办

区住房城乡建委:

负责城市排水设施的建设和运维,城市排水设施下井作业相关知识的宣传教育,城市排水设施下井作业的全过程监管。

区市场监管局:

负责辖区内施工企业注册登记、变更信息的数据更新。

区城市管理局:

负责日常井盖巡查事件的推送。

区规划自然资源局:

负责国土空间三维实景图的数据更新。

区气象局:

负责24小时突发天气气象数据更新。

区水利局:

负责水文信息的数据更新。

区应急局:

负责突发事件的现场处置工作。

区消防救援局:

负责突发事件的现场救援工作。

区公安局:

负责突发事件中现场秩序维护。

区交通运输委:

负责所管辖道路上排水井盖整治和作业的交通疏导。

区卫生健康委:

负责突发事件中120车辆的指挥调度。

1.开展排水设施下井作业相关安全知识宣传。

2.协助做好城市市政排水设施下井作业的全过程监管。

3.发现所属区域内私自下井行为的现场管控和信息反馈。

4.配合区消防救援局开展突发事件的现场救援工作。

5.负责辖区二级、三级排水设施下井作业的全过程监管。

提供排水设施下井作业监管技术支持和业务指导培训。

82

区城市运行和治理中心:

负责突发事件的任务流转、办理,监管办理处置情况。

区委网信办:

负责突发事件的网络舆情管控。

七、文化和旅游(6项)

83

开展文化下基层活动

区文化旅游委

1.制定开展文化下基层活动方案。
2.开展送文化下乡、惠民电影放映等文体活动。

1.配合完成活动地点选址、用电协调、活动报批、人员报备、资料准备、路线规划、安全保障等工作。
2.组织人员现场配合参与完成活动。

1.开展文化下基层业务培训。
2.派出专人进行业务指导。

84

文艺事业发展

区委宣传部

1.组织创作优秀文艺作品。
2.开展文艺志愿服务和文艺惠民活动。
3.负责文艺人才队伍建设和培训。

1.配合上级部门创建文艺创作基地。
2.协助开展文艺志愿服务和文艺惠民活动。
3.支持开展文艺作品创作。
4.协助上级部门发掘和培养辖区文艺人才。

1.开展业务指导。
2.提供专业队伍支持。

85

非遗传承保护

区文化旅游委
区大数据发展局
区档案馆
区教委
区委宣传部
区融媒体中心

区文化旅游委:
负责非遗项目认定标准制定、申报审核、名录更新及数据归集。监督非遗传承活动合规性,保护知识产权,查处违规行为。
区大数据发展局:
搭建数字化管理平台,实现非遗项目数据标准化存储、分类及共享。
区档案馆:
提供历史档案支持,协助非遗资料的收集、整理和移交。
区教委:
开展非遗进校园活动,指导学校研发、使用好校本课程,协调传承人参与教育培训。
区委宣传部:
统筹媒体资源,策划非遗主题宣传活动,推动文旅融合推广。
区融媒体中心:
负责全媒体宣传内容制作与传播。

1.负责辖区内非遗传承相关法律法规宣传。
2.对辖区内符合条件的进行非遗传承申报。

1.提供非遗传承相关法律法规宣传资料。
2.开展申报指导、违规查处等业务培训。

86

公益广告发布管理

区委宣传部
区交通运输委
区市场监管局

区委宣传部:
1.发布公益广告指令。2.组建巡查队伍开展专项巡查,通报巡查情况。
区交通运输委:
1.按照职责发布指令。2.对公交车、出租车等营运车辆车身公益广告发布情况进行检查并督促整改。
区市场监管局:
1.开展公益广告日常巡查和监管。2.配合开展专项巡查。3.对违法广告行为进行处罚。

1.按照上级部门要求发布宣传标语指令。
2.结合日常工作开展巡查,参与公益广告专项巡查。3.按照职责权限对辖区内户外公益广告设施开展巡查和安全检查,对存在问题的户外公益广告督促整改。

提供公益广告宣传资料。

87

文化旅游宣传推广

区文化旅游委

1.负责文化旅游行业对外宣传推广工作。
2.负责全区文旅整体形象的策划和宣传推广工作。
3.负责新媒体平台内容的更新和维护。
4.策划非遗主题宣传活动,推动文旅融合推广。

1.开展文化旅游宣传工作。
2.收集报送文化旅游宣传资料。

1.提供文化旅游推广宣传资料。
2.提供文化旅游宣传推广业务指导。

88

扫黄打非工作

区委宣传部
区委政法委
区委网信办
区公安局
区文化旅游委
区市场监管局

区委宣传部:
1.负责组织全区扫黄打非工作。
2.负责新闻出版行业监管。
3.负责扫黄打非工作及行动的宣传报道和舆论导向。
区委政法委:
负责指导、协调、督促公安、检察、法院等部门做好扫黄打非重点案件的查处、起诉和审理工作。
区委网信办:
负责开展互联网涉有害信息监测巡查。
区公安局:
1.负责打击制售传播非法出版物和有害信息的犯罪活动。
2.负责开展互联网涉有害信息监测巡查、分析、处置,打击网络涉违法犯罪活动。

区文化旅游委:

1.负责加强互联网上网服务、网络文化、文化娱乐、营业性演出、艺术品交易等经营场所和活动的日常监管,严厉查处违法违规经营活动。

2.负责开展相关扫黄打非专项行动和集中整治工作。

3.负责区扫黄打非办公室转办线索,核实情况后及时查办。

4.负责加强对出版、印刷、发行单位的集中清理整顿,依法查处违法违规经营单位。

区市场监管局:

1.配合开展印刷行业、出版物经营企业的集中清理整顿,协助开展违法行为查处。

2.负责依法查处未取得营业执照而擅自销售非法出版物行为。

1.开展扫黄打非政策宣传。
2.结合日常工作展开展巡查,上报涉行为线索,并进行先期制止。
3.协助涉行为执法现场的秩序维护、矛盾调解。
4.负责违法案件整改的跟踪反馈。

1.提供扫黄打非工作资料。
2.开展扫黄打非相关业务培训。


上级部门收回事项清单

序号

事项名称

承接部门及工作方式

一、经济发展(5项)

1

开展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

承接部门:区规划自然资源局

工作方式:

1.对集体土地所有权进行核实。

2.登记发放土地所有权证书。

2

开展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登记

承接部门:区规划自然资源局

工作方式:

1.对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进行核实。

2.开展所有权登记。

3

开展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登记

承接部门:区规划自然资源局

工作方式:

1.收集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登记资料。

2.登记发放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的证书。

4

审核地籍调查表

承接部门:区规划自然资源局

工作方式:

对土地权属、界址、面积等信息进行核实和确认。

5

村镇供水水质定期检测工作

承接部门:区水利局、区卫生健康委、区生态环境局

工作方式:

1.区水利局制定水质检测计划,所属的水质检测机构对村镇供水水质进行定期检测。

2.区卫生健康委制定水质监督检测计划,负责村镇供水水质卫生监督检测。

3.区生态环境局、区卫生健康委、区水利局建立村镇供水水质报告制定和信息共享机制,检测结果告知供水单位。

二、民生服务(17项)

6

对违规领取80岁以上高龄津贴的追缴

承接部门:区民政局

工作方式:

1.开展领取80岁以上高龄津贴的人员信息核对。

2.追缴违规领取的高龄津贴。

7

对墓穴占地面积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的处罚

承接部门:区民政局

工作方式:

1.开展墓穴占地面积日常摸排。

2.对墓穴占地面积超过规定标准的进行处罚。

8

追回超领、冒领计划生育各类扶助资金、补助资金

承接部门:区卫生健康委、区财政局

工作方式:

1.开展计划生育各类扶助资金、补助资金信息比对核查。

2.对超领、冒领计划生育各类扶助资金、补助资金追回。

9

对制造、销售封建迷信殡葬用品的处罚

承接部门:区民政局

工作方式:

1.开展执法检查。

2.对制造、销售封建迷信殡葬用品的处罚。

10

开展妇幼健康服务项目

承接部门:区卫生健康委

工作方式:

定期开展健康服务项目。

11

免费向已婚育龄夫妻提供避孕药具

承接部门:区卫生健康委

工作方式:

为有需要的已婚育龄夫妻提供避孕药具。

12

开展计划生育纪念日、会员日服务活动

承接部门:区卫生健康委

工作方式:

在纪念日、会员日开展进学校、进工厂、进机关、进社区,在人口集中车站或广场开展优生优育、健康家庭、生育政策宣传服务活动。

13

再生育审批

根据优化生育政策要求,不再开展此项工作。

14

完成计生家庭关爱保险任务指标

落实党中央为基层减负有关要求,不再开展此项工作。

15

对发放计划生育药具工作的考核

落实党中央精简优化基层考核有关要求,不再开展此项工作。

16

对开展关爱女性健康保险宣传发动、组织参保工作的考核

落实党中央精简优化基层考核有关要求,不再开展此项工作。

17

组织已婚育龄妇女进行孕情检查

根据优化生育政策要求,不再开展此项工作。

18

社会抚养费征收

法律法规条款已失效,不再开展此项工作。

19

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法律法规条款已失效,不再开展此项工作。

20

就业帮扶培训

承接部门:区人力社保局
工作方式:
1.对劳动者的就业意愿、培训需求和技能水平开展摸底。
2.组织符合条件的人员报名参加培训。
3.根据培训需求和市场需求设置课程。

21

创业实体信息及就业务工信息统计

承接部门:区人力社保局
工作方式:
统计农民工就业需求,登记就业信息,收集企业用工信息。

22

对完成城镇新增就业人数任务的考核

落实党中央精简优化基层考核有关要求,不再对乡镇(街道)进行考核。

三、平安法治(30项)

23

对安全生产资格证书涉假违法行为的处罚

承接部门:区应急局
工作方式:
1.对安全生产资格证书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
2.做好违法行为调查、笔录、视频取证,并提出立案申请。
3.对相关行政处罚案件开展审查。
4.制作处罚文书,开展违法行为复查。

24

开展城市燃气管道带病运行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工作

承接部门:区消防救援局
工作方式:
通过一表通统计城市燃气管道带病运行消防安全专项整治情况。

25

对生产经营单位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行为进行处罚

承接部门:区应急局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工作方式:
1.派执法队员现场检查,开展调查、笔录、视频取证,并提出立案申请。
2.对证据进行法制审查,召开案审会,作出处罚决定。
3.制作处罚文书,开展违法行为复查。

26

对生产经营单位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处罚

承接部门:区应急局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工作方式:
1.派执法队员现场检查,开展调查、笔录、视频取证,并提出立案申请。
2.对证据进行法制审查,召开案审会,作出处罚决定。
3.制作处罚文书,开展违法行为复查。

27

对生产经营单位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处罚

承接部门:区应急局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工作方式:
1.派执法队员现场检查,开展调查、笔录、视频取证,并提出立案申请。
2.对证据进行法制审查,召开案审会,作出处罚决定。
3.制作处罚文书,开展违法行为复查。

28

对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其他人员违反操作规程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作业的处罚

承接部门:区应急局
工作方式:
1.派执法队员现场检查,开展调查、笔录、视频取证,并提出立案申请。
2.对证据进行法制审查,召开案审会,作出处罚决定。
3.制作处罚文书,开展违法行为复查。

29

对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其他人员违章指挥从业人员或者强令从业人员违章、冒险作业的处罚

承接部门:区应急局
工作方式:
1.派执法队员现场检查,开展调查、笔录、视频取证,并提出立案申请。
2.对证据进行法制审查,召开案审会,作出处罚决定。
3.制作处罚文书,开展违法行为复查。

30

对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其他人员发现从业人员违章作业不加制止的处罚

承接部门:区应急局
工作方式:
1.派执法队员现场检查,开展调查、笔录、视频取证,并提出立案申请。
2.对证据进行法制审查,召开案审会,作出处罚决定。
3.制作处罚文书,开展违法行为复查。

31

对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其他人员对被查封或者扣押的设施、设备、器材、危险物品和作业场所,擅自启封或者使用的处罚

承接部门:区应急局
工作方式:
1.派执法队员现场检查,开展调查、笔录、视频取证,并提出立案申请。
2.对证据进行法制审查,召开案审会,作出处罚决定。
3.制作处罚文书,开展违法行为复查。

32

对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其他人员拒不执行安全监管监察部门依法下达的安全监管监察指令的处罚

承接部门:区应急局
工作方式:
1.派执法队员现场检查,开展调查、笔录、视频取证,并提出立案申请。
2.对证据进行法制审查,召开案审会,作出处罚决定。
3.制作处罚文书,开展违法行为复查。

33

对饲养的犬只未按照规定定期进行狂犬病免疫接种的处罚

承接部门:区农业农村委
工作方式:
1.派执法队员现场检查,开展调查、笔录、视频取证,并提出立案申请。
2.对证据进行法制审查,召开案审会,作出处罚决定。
3.制作处罚文书,开展违法行为复查。

34

对城市内的工程施工现场不符合市容环境卫生规定的处罚

承接部门:区城市管理局
工作方式:
1.行使行政处罚以及与之相关的行政检查和行政强制措施。
2.履行行业监管职责。
3.负责组织跨区域、重大执法行动。
4.建立健全执法监管机制。

35

对公交车等机动车辆上的广告画面和字迹陈旧、污损,未及时清洗、修复或者更换的处罚

承接部门:区城市管理局
工作方式:
1.行使行政处罚以及与之相关的行政检查和行政强制措施。
2.履行行业监管职责。
3.负责组织跨区域、重大执法行动。
4.建立健全执法监管机制。

36

开展加油站危险化学品、设备设施安全检查

承接部门:区应急局

工作方式:

1.开展日常安全检查。

2.发现问题隐患责令整改。

3.做好违法行为调查、笔录、视频取证,并提出立案申请。

37

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申请单位现场核查

承接部门:区应急局

工作方式:

1.组织专人到申请单位现场。

2.对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申请单位进行现场核查。

38

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换证现场核查

承接部门:区应急局

工作方式:

1.组织专人到申请单位现场。

2.对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换证进行现场核查。

39

对生产经营单位消除重大事故隐患的监督检查

承接部门:区应急局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工作方式:

1.开展监督检查。

2.督促隐患整改。

3.对重大事故隐患进行复查。

40

对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考核评比

落实党中央精简优化基层考核精神,不再开展此项工作。

41

建立微型消防站

承接部门:区消防救援局

工作方式:

1.完成人员配备。

2.完成设备装置。

3.完成站房设置。

42

开展摩托车、人力三轮车、残疾人机动轮椅及装配动力装置的无牌无证车辆管理整治工作

承接部门:区公安局

工作方式:

1.对摩托车及其驾驶人开展源头安全管理,及时审验摩托车和摩托车驾驶人的驾驶证件。

2.对摩托车无牌无证、违法载人、违法超员等道路交通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3.对摩托车驾驶人进行宣传教育,引导其自觉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

43

对烟花爆竹经营企业的监督检查

承接部门:区应急局
工作方式:
1.对烟花爆竹经营企业相关资质证件齐全及有效性检查、规章制度建立健全并落实情况检查。
2.督促主要负责人及相关人员履职。
3.对企业安全隐患排查落实情况等方面进行监督检查。

44

对烟花爆竹生产企业的监督检查

承接部门:区应急局
工作方式:
1.对烟花爆竹生产企业相关资质证件齐全及有效性检查、规章制度建立健全并落实情况检查。
2.督促主要负责人及相关人员履职。
3.对企业安全隐患排查落实情况等方面进行监督检查。

45

对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的监督检查

承接部门:区应急局
工作方式:
1.现场检查企业,对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企业相关资质证件齐全及有效性检查、规章制度建立健全并落实情况检查。
2.对主要负责人及相关人员履职情况检查、安全教育培训情况检查。
3.对企业安全隐患排查落实情况等方面进行监督检查。

46

对存在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单位的监督检查

承接部门:区应急局
工作方式:
1.现场检查企业,对存在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单位相关资质证件齐全及有效性检查、规章制度建立健全并落实情况检查。
2.对主要负责人及相关人员履职情况检查、安全教育培训情况检查。
3.对企业安全隐患排查落实情况等方面进行监督检查。

47

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备案

承接部门:区应急局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工作方式:
1.对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开展要件审查,填写审查备案审批表。
2.对审查合格的制作发放备案登记表。

48

对推进企业双重预防体系和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考核评比

落实党中央精简优化基层考核精神,不再开展此项工作。

49

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初审备案

减少审批环节,不再开展此项工作。

50

企业应急预案备案材料初审

减少审批环节,不再开展此项工作。

51

安全生产标准化申报材料初审

减少审批环节,不再开展此项工作。

52

小型水库安全监督和防汛监督管理

承接部门:区水利局
工作方式:
1.负责对小型水库运行实施监督、技术指导。
2.负责对小型水库防汛管理实施监督、技术指导。

四、乡村振兴(17项)

53

公益林管护

承接部门:区林业局
工作方式:
1.有计划地组织公益林经营者对公益林中生态功能低下的疏林、残次林等低质低效林,采取林分改造、森林抚育等措施,提高公益林的质量和生态保护功能。
2.经科学论证,可以合理利用公益林林地资源和森林景观资源,适度开展林下经济、森林旅游等。

54

林木采伐许可证核发

承接部门:区林业局
工作方式:
1.受理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
2.深入推进林木采伐放管服改革,推行林木采伐应用程序,落实减证便民措施。

55

森林防火期内森林防火区野外用火审批

承接部门:区林业局
工作方式:
1.加强日常巡查。
2.审批森林防火期内森林防火区野外用火。

56

森林高火险期内进入森林高火险区审批

承接部门:区林业局
工作方式:
1.加强日常巡查。
2.审批森林高火险期内进入森林高火险区。

57

开展林业有害生物监测、检疫和防治

承接部门:区林业局
工作方式:
1.对松材线虫病等重大林业有害生物开展专项调查,实施动态监测,发布林业有害生物预测预报。
2.对林业植物检疫范围(乔木、灌木、竹类、干果、花卉、中药材、木本油料、香料、牧草和用于绿化的地被植物等林业植物、植物的各部分,包括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以及来源于上述植物,未经加工或者虽经加工仍有可能传播疫情的植物产品)实施检疫,包括产地检疫、调运检疫和复检。
3.发生暴发性、危险性等重大林业有害生物灾害时,及时组织除治。

58

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

承接部门:区农业农村委
工作方式:

1.负责本辖区动物疫病预防与控制,主管动物检疫工作,收集汇总动物疫病预防控制工作开展情况并及时应对解决。

2.制定落实动物检疫监督管理政策规定,做好宣传教育工作。

3.开展动物检疫申报点设置、官方兽医评定任命等工作。

4.负责官方兽医的业务管理,加强工作监督考核。

59

规模以下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指导和服务

承接部门:区农业农村委
工作方式:
1.开展规模以下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培训。
2.做好专业指导和服务。

60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检查

承接部门:区农业农村委、区市场监管局
工作方式:
1.开展农机安全宣传教育。
2.开展农机安全监督检查。
3.对农机安全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61

渔业船舶登记

承接部门:区农业农村委
工作方式:
对渔业船舶进行登记。

62

外来入侵物种监督管理

承接部门:区农业农村委、 区林业局、区生态环境局、区城市管理局
工作方式:
区农业农村委:
1.负责建立外来入侵物种防控部门协调机制和专家委员会。
2.负责制订外来入侵物种防控治理方案。
3.对农田生态系统、渔业水域等区域外来入侵物种开展监督管理。
区林业局:
负责森林、草原、湿地生态系统和自然保护地等区域外来入侵物种的监督管理。
区生态环境局:
负责外来入侵物种对生物多样性影响的监督管理。
区城市管理局:
负责城镇绿化带外来入侵物种的监督管理。

63

外来入侵物种普查

承接部门:区农业农村委
工作方式:
1.负责建立外来入侵物种普查制度。
2.定期组织开展普查工作,掌握外来入侵物种的种类数量、分布范围、危害程度等情况。

64

水产养殖病害防治及水生动物防疫

承接部门:区农业农村委
工作方式:
负责水生动物疫病的监测、检测、诊断、流行病学调查、疫情报告以及其他预防、控制等技术工作。

65

组织收集、处理并溯源在江河、湖泊、水库等水域发现的死亡畜禽

承接部门:区农业农村委、区水利局、区生态环境局
工作方式:
组织人员收集、处理并溯源在江河、湖泊、水库等水域发现的死亡畜禽。

66

水域滩涂养殖证核发

承接部门:区农业农村委
工作方式:
1.接收水域滩涂养殖证申请。
2.对申请情况进行审核。
3.发证工作。

67

开展除兽用生物制品、特殊药品外的兽药经营管理

承接部门:区农业农村委
工作方式:
对兽药经营企业是否符合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进行监督检查,并公布检查结果。

68

农产品产地冷藏保鲜设施建设

该项目已实施完毕,不再开展此项工作。

69

富民贷推广工作

落实党中央为基层减负有关要求,不再开展此项工作。

五、生态环保(6项)

70

非法采砂行为监管

承接部门:区水利局、区规划自然资源局
工作方式:
区水利局:
1.开展河道采砂日常巡查。
2.开展河道采砂违法行为查处。
区规划自然资源局:
1.开展非法采砂日常巡查。
2.对非法采砂行为进行处罚。

71

开展危险废物环境风险隐患排查整治。

承接部门:区生态环境局
工作方式:
1.开展危险废物环境风险隐患排查。
2.发现隐患及时进行整治。

72

非道路移动机械编码登记。

承接部门:区生态环境局
工作方式:
登记、审核非道路移动机械,并发放环保编码和环保信息采集卡。

73

开展水环境质量监测和应急监测

承接部门:区生态环境局
工作方式:
开展水环境质量监测和应急监测工作,制定方案,采集样品并分析,编制报告等工作。

74

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调查评估并采取相应风险防范措施

承接部门:区生态环境局
工作方式:
1.对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调查评估。
2.落实相应风险防范措施。

75

督促新改、扩迁建项目及时做好环保手续报批。

减少审批环节,不再开展此项工作。

六、城乡建设(15项)

76

对所属水库大坝进行注册登记

承接部门:区水利局
工作方式:
组织实施全区水库大坝的注册登记。

77

开展地质灾害隐患判定、治理工作

承接部门:区规划自然资源局
工作方式:
1.对地质灾害进行巡查。
2.开展地质灾害隐患判定。
3.统筹因自然因素诱发的地质灾害治理工作。

78

对涉嫌违法建设和违法审批的自建房地质灾害处理

承接部门:区规划自然资源局
工作方式:
做好违法建设和违法审批的自建房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技术指导。

79

对辖区内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出具的房屋安全鉴定报告进行随机抽查和现场核查

承接部门:区住房城乡建委
工作方式:
1.对辖区内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出具的房屋安全鉴定报告进行随机抽查。
2.开展现场核查。

80

房屋安全评估。

承接部门:区住房城乡建委
工作方式:
1.现场核实房屋安全。
2.组织专人开展安全评估。

81

开展农村住房安全鉴定评定工作

承接部门:区住房城乡建委
工作方式:
1.开展农村住房安全鉴定。
2.做好安全评定。

82

自建房安全等级鉴定

承接部门:区住房城乡建委
工作方式:
1.开展自建房安全检查。
2.组织开展等级鉴定。

83

土地征收、征用

承接部门:区规划自然资源局
工作方式:
1.宣传土地征收政策。
2.实施耕地占补平衡。
3.组织开展土地征收工作。

84

对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限期拆除期满仍不拆除的强制拆除

承接部门:区规划自然资源局
工作方式:
1.书面通知供水、供电、供气、物业服务等企业依法停止供水、供电、供气服务。
2.组织查封施工现场或者强制拆除。

85

扩建、改建各类老旧小区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

承接部门:区住房城乡建委
工作方式:
1.派出质量监督员对进入建管程序项目的进行质量监督管理。
2.在办理施工许可后制定监督方案,对各参建方进行监督交底,并按照监督计划对现场资料、人员、实体进行监督管理。
3.监督工程竣工验收。

86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查

承接部门:区市场监管局
工作方式:
1.开展特种设备日常检查、专项检查。
2.对检查发现的问题落实闭环整改。
3.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87

电梯安全监督检查

承接部门:区市场监管局
工作方式:
1.督促维保单位做好电梯维护保养工作。
2.开展电梯安全风险隐患管控。
3.对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88

特种设备事故应急处置

承接部门:区市场监管局
工作方式:
1.制定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
2.协调相关部门开展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和处置。

89

特种设备事故调查处理

承接部门:区市场监管局
工作方式:
1.组织调查特种设备事故经过、损失等情况。
2.分析事故原因。
3.认定事故性质和事故责任。

90

特种设备专项整治

承接部门:区市场监管局
工作方式:
1.按照上级部署开展特种设备专项检查。
2.发现隐患问题落实闭环整改。
3.对违法行为依法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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