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500228739838987E/2024-00032 | 发文字号 | 梁水罚〔2024〕第1号 |
主题分类 | 水利、水务 | 体裁分类 | 行政执法 |
发布机构 | 梁平区水利局 | 有效性 | |
标题 | 重庆市梁平区水利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 ||
成文日期 | 2024-05-15 | 发布日期 | 2024-05-15 |
索引号 | 11500228739838987E/2024-00032 |
发文字号 | 梁水罚〔2024〕第1号 |
主题分类 | 水利、水务 |
体裁分类 | 行政执法 |
发布机构 | 梁平区水利局 |
有效性 | |
标题 | 重庆市梁平区水利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
成文日期 | 2024-05-15 |
发布日期 | 2024-05-15 |
案件来源:检查发现
案由:重庆精衡信工程质量检测有限责任公司违反《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案;
名称:重庆精衡信工程质量检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斯鹏;
住所:重庆市经开区长生桥镇江溪路9号综合楼;
联系电话:15909368800;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8699295438X;
一、违法事实和证据
经调查,你公司在梁平区龙象寺水库工程枢纽工程现场试验室分别于2023年11月30日、2023年12月1日、2023年12月3日、2023年12月6日取样的Ⅲ坝段(▽372.7m-▽374.2m)、Ⅰ坝段(▽374.1m-▽375.6m)、门库坝段(▽375.6m-▽377. 1m)、Ⅴ坝段(▽371.0m-▽372.0m)的4组C15W4F50混凝土试块,均超过90天设计龄期仍在养护室养护,未开展抗压强度检测,但养护室出入库记录以上4组混凝土试块均已出库;同时,2024年3月14日当天,任命本项目的李卫东、李桂华2名检测人员均未在岗履职,本项目负责人廖意胜对上述4组混凝土试块开展试验检测时在设备运行记录上模仿检测人员李卫东的签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行业标准》SL/T352-2020《水工混凝土试验规程》第5.1.8条的规定,上述行为违反了《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你公司的违法行为有下列证据证实:
1、《重庆市水利工程质量中心站关于梁平区龙象寺水库工程质量问题的整改通知》渝水质监〔2024〕10号文件壹份
2、重庆精衡信工程质量检测有限责任公司营业执照及资质认定证书壹份
3、重庆市梁平区龙象寺水库工程枢纽工程施工总承包施工质量检测服务合同壹份
4、《关于成立重庆市梁平区龙象寺水库工程枢纽工程相关人事任命的通知》渝精衡信〔2023〕66号文件壹份
5、劳动合同书叁份
6、重庆市梁平区龙象寺水库工程养护室出入库台账、设备运行记录及检测报告发放台账各壹份
7、询问笔录柒份
8、重庆市梁平区水利局2024年第4次党组会暨第4次局长办公会议纪要壹份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和《重庆市水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的相关规定。因你公司在违法行为发生后立即采取应对措施,并积极配合调查,经梁平区水利局2024年第4次党组会暨第4次局长办公会议集体研究决定,对你公司作出以下行政处罚: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处两万元罚款。
限你公司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各营业网点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本机关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本机关将依法申请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按有关法律法规强制执行。
重庆市梁平区水利局
2024年5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