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500228739838987E/2021-00064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水利、水务 | 体裁分类 | 行政监管 |
发布机构 | 梁平区水利局 | 有效性 | |
标题 | 重庆市梁平区水利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 ||
成文日期 | 2021-06-04 | 发布日期 | 2021-06-04 |
索引号 | 11500228739838987E/2021-00064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水利、水务 |
体裁分类 | 行政监管 |
发布机构 | 梁平区水利局 |
有效性 | |
标题 | 重庆市梁平区水利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
成文日期 | 2021-06-04 |
发布日期 | 2021-06-04 |
重庆市梁平区水利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填报单位:(盖章)重庆市梁平区水利局 时间:2021年6月4日
序号 |
检查事项 |
检查依据 |
检查 主体 |
检查 内容 |
检查 方式 |
检查结果的运用情形 |
备注 |
1 |
水土保持情况监测监督检查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1991年6月29日通过,2010年12月25日修订)第二十九条、第四十三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20号)第二十五条;3.《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12〕第31号)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八条。 |
局水资源水保科、区水土保持站 |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实施情况和水土保持设施运行情况 |
随机抽查 |
发整改通知书,督促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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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水利工程建设质量监督检查 |
1.《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7号1997年12月21日)第十三条;2.《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 |
局规划建设科、区水利工程质量建设管理站 |
对参建各方的质量管理、控制、保证体系、质量行为 |
随机抽查 |
根据检查结果,要求限期进行整改,情节严重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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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水资源保护工程、取水单位和个人监督检查 |
《重庆市水资源管理条例》(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15〕第14号,已于2015年5月28日经重庆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自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四条 |
局水资源水保科 |
水资源论证、取水许可、水资源费缴纳等情况 |
随机抽查 |
根据检查结果,要求限期进行整改,情节严重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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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河道管理范围内工程设施的检查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1997年8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根据2016年7月2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等六部法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第二十八;2.《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1988年6月3日国务院第7次常务会议通过1988年6月1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第十四条。 |
区河道站 |
堤防上已修建的涵闸、泵站和埋设的穿堤管道、缆线等建筑物及设施 |
随机抽查 |
根据检查结果,要求限期进行整改,情节严重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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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汛前防汛工作的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1991年7月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86号发布根据2005年7月15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的决定》修订)第十五条、第十八条 |
局水利防御科 |
对防汛应急预案、通讯信息畅通、应急队伍、物资、装备、资金、治安保障等情况(本系统) |
随机抽查 |
根据检查结果,要求限期进行整改,情节严重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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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对抗旱工作的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52号已经2009年2月11日国务院第49次常务会议通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五十三条 |
局水利防御科 |
对抗旱应急预案、各单位值班制度履行情况、抗旱预案落实情况(本系统) |
随机抽查 |
根据检查结果,要求限期进行整改,情节严重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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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对河道采砂活动的检查 |
(国务院令第320号,经2001年10月10日国务院第45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三条;2.《重庆市河道管理条例》(已于2015年7月30日经重庆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自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第十五条。 |
区河道站 |
是否持有合法有效证件及有关批准文件、是否按规定进行采砂、堆放、清理砂石、是否缴纳河道砂石资源费情况 |
随机抽查 |
根据检查结果,要求限期进行整改,情节严重的,由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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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对水利工程的安全监督管理 |
《重庆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289号)第三十条、第三十八条 |
局质量安检科、区水利安全管理站 |
水利工程的安全生产 |
随机抽查 |
根据检查结果,要求限期进行整改,情节严重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行政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