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重庆市梁平区水利局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查处结果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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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相对人名称 |
行政相对人类型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违法事实 |
处罚依据 |
处罚类别 |
处罚内容 |
罚款金额(万元) |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
处罚决定日期 |
处罚有效期 |
处罚机关 |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备注 |
是否公开(1:公开;0不公开) |
不公开原因 |
是否简易处罚(1 是;0 否) |
| 1、安徽某某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
梁水简罚〔2025〕第1号 |
经查,你单位于2025年1月7日在重庆市梁平区七里沟水库扩建工程施工现场存在以下安全隐患:1、挖机作业时无人指挥;2、专职安全人员没在现场履职。 |
经查,你单位于2025年1月7日在重庆市梁平区七里沟水库扩建工程施工现场存在以下安全隐患:1、挖机作业时无人指挥;2、专职安全人员没在现场履职。违反了《重庆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三项之规定施工现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进行现场监督检查。根据《重庆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第二项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的安全生产责任的,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
经查,你单位于2025年1月7日在重庆市梁平区七里沟水库扩建工程施工现场存在以下安全隐患:1、挖机作业时无人指挥;2、专职安全人员没在现场履职。违反了《重庆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三项之规定施工现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进行现场监督检查。根据《重庆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第二项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的安全生产责任的,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作出处罚款人民币壹仟元的行政处罚。 |
罚款 |
根据《重庆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第二项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的安全生产责任的,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作出处罚款人民币壹仟元的行政处罚。 |
0.1 |
0.1 |
2025/1/10 |
2025/1/10 |
重庆市梁平区水利局 |
11500228739838987E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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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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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 2、四川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
梁水简罚〔2025〕第2号 |
经查,你单位于 2025年1月15日 在重庆市梁平区重庆市梁平区龙象寺水库工程城区供水工程及灌区输水工程中,因施工单位现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进行现场监督检查。 |
经查,你单位于 2025年1月15日 在重庆市梁平区重庆市梁平区龙象寺水库工程城区供水工程及灌区输水工程中,因施工单位现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进行现场监督检查。违反了《重庆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三款施工现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进行现场监督检查。根据《重庆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的安全生产责任的,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
经查,你单位于 2025年1月15日 在重庆市梁平区重庆市梁平区龙象寺水库工程城区供水工程及灌区输水工程中,因施工单位现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进行现场监督检查。违反了《重庆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三款施工现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进行现场监督检查。根据《重庆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的安全生产责任的,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经研究作出处罚款人民币叁仟元的行政处罚。 |
罚款 |
根据《重庆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第二项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的安全生产责任的,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作出处罚款人民币壹仟元的行政处罚。 |
0.3 |
0.3 |
2025/1/16 |
2025/1/16 |
重庆市梁平区水利局 |
11500228739838987E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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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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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 3、 中铁某某局集团有限公司 |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
梁水简罚〔2025〕第3号 |
经查,你单位于2025年2月26日在重庆市梁平区中心水库工程施工现场安全检查时发现存在以下安全隐患:施工现场深基坑未加围栏,留下安全隐患。 |
经查,你单位于2025年2月26日在重庆市梁平区中心水库工程施工现场安全检查时发现存在以下安全隐患:施工现场深基坑未加围栏,留下安全隐患。违反了《重庆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遵守安全生产的强制性标准、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
经查,你单位于 2025年1月15日 经查,你单位于2025年2月26日在重庆市梁平区中心水库工程施工现场安全检查时发现存在以下安全隐患:施工现场深基坑未加围栏,留下安全隐患。违反了《重庆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遵守安全生产的强制性标准、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根据《重庆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其他施工现场违法行为。经研究作出处罚款人民币壹仟元的行政处罚。 |
罚款 |
根据《重庆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其他施工现场违法行为。经研究作出处罚款人民币壹仟元的行政处罚。 |
0.1 |
0.1 |
2025/2/27 |
2025/2/27 |
重庆市梁平区水利局 |
11500228739838987E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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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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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 4、 重庆市某某建设有限公司 |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
梁水简罚〔2025〕第4号 |
经查,你单位于2025年3月18日在重庆市梁平区盐井口水库中型灌区续建配套与节水改造项目工程施工现场存在以下安全隐患:1、现场无安全警示标志;2、现场临时用电未架空; 3、专职安全人员没在现场履职。 |
经查,你单位于2025年3月18日在重庆市梁平区盐井口水库中型灌区续建配套与节水改造项目工程施工现场存在以下安全隐患:1、现场无安全警示标志;2、现场临时用电未架空; 3、专职安全人员没在现场履职。违反了《重庆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三项之规定施工现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进行现场监督检查 |
经查,你单位于2025年3月18日在重庆市梁平区盐井口水库中型灌区续建配套与节水改造项目工程施工现场存在以下安全隐患:1、现场无安全警示标志;2、现场临时用电未架空; 3、专职安全人员没在现场履职。违反了《重庆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三项之规定施工现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进行现场监督检查。根据《重庆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第二项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的安全生产责任的,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
罚款 |
。根据《重庆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第二项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的安全生产责任的,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作出处罚款人民币壹仟元的行政处罚。 |
0.1 |
0.1 |
2025/3/19 |
2025/3/19 |
重庆市梁平区水利局 |
11500228739838987E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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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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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 5、 湖北某某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
梁水简罚〔2025〕第5号 |
经查,你单位于 2025年4月15日 在重庆市梁平区银河桥水库施工现场安全检查时发现存在以下安全隐患:现场临时用电未架空。违反了《重庆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遵守安全生产的强制性标准、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
经查,你单位于 2025年4月15日 在重庆市梁平区银河桥水库施工现场安全检查时发现存在以下安全隐患:现场临时用电未架空。违反了《重庆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遵守安全生产的强制性标准、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根据《重庆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其他施工现场违法行为。 |
经查,你单位于 2025年4月15日 在重庆市梁平区银河桥水库施工现场安全检查时发现存在以下安全隐患:现场临时用电未架空。违反了《重庆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遵守安全生产的强制性标准、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根据《重庆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其他施工现场违法行为。经研究作出处罚款人民币壹仟元的行政处罚。 |
罚款 |
根据《重庆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其他施工现场违法行为。经研究作出处罚款人民币壹仟元的行政处罚。 |
0.1 |
0.1 |
2025/4/16 |
2025/4/16 |
重庆市梁平区水利局 |
11500228739838987E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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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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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 6、 重庆市某某建设有限公司, |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
梁水简罚〔2025〕第6号 |
经查,你单位于2025年5月6日在重庆市梁平区盐井口水库中型灌区续建配套与节水改造项目工程施工现场存在以下安全隐患:无安全教育培训。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
经查,你单位于2025年5月6日在重庆市梁平区盐井口水库中型灌区续建配套与节水改造项目工程施工现场存在以下安全隐患:无安全教育培训。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根据重庆市应急管理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鉴于你单位态度端正,整改及时,未造成后果,对你单位作出处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
罚款 |
根据重庆市应急管理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鉴于你单位态度端正,整改及时,未造成后果,对你单位作出处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
0.2 |
0.2 |
2025/5/6 |
2025/5/6 |
重庆市梁平区水利局 |
11500228739838987E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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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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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 7、 重庆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
梁水简罚〔2025〕第7号 |
经查,你单位于2025年6月4日在重庆市梁平区2025年国家水土保持重点工程笋沟生态清洁小流域项目施工现场存在以下安全隐患:1、工人没有戴安全帽;2、专职安全人员没在现场履职。违反了《重庆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三项之规定施工现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进行现场监督检查。 |
经查,你单位于2025年6月4日在重庆市梁平区2025年国家水土保持重点工程笋沟生态清洁小流域项目施工现场存在以下安全隐患:1、工人没有戴安全帽;2、专职安全人员没在现场履职。违反了《重庆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三项之规定施工现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进行现场监督检查。根据《重庆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第二项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的安全生产责任的,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
违反了《重庆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三项之规定施工现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进行现场监督检查。根据《重庆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第二项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的安全生产责任的,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作出处罚款人民币壹仟元的行政处罚。 |
罚款 |
根据《重庆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第二项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的安全生产责任的,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作出处罚款人民币壹仟元的行政处罚。 |
0.1 |
0.1 |
2025/6/5 |
2025/6/5 |
重庆市梁平区水利局 |
11500228739838987E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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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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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 8、 中铁某某局集团有限公司 |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
梁水简罚〔2025〕第8号 |
违反了《重庆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遵守安全生产的强制性标准、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
经查,你单位于2025年7月21日在重庆市梁平区中心水库工程施工现场安全检查时发现存在以下安全隐患: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未架空。违反了《重庆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遵守安全生产的强制性标准、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
违反了《重庆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遵守安全生产的强制性标准、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根据《重庆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其他施工现场违法行为。 |
罚款 |
经查,你单位于2025年7月21日在重庆市梁平区中心水库工程施工现场安全检查时发现存在以下安全隐患: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未架空。违反了《重庆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遵守安全生产的强制性标准、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根据《重庆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其他施工现场违法行为。 |
0.1 |
0.1 |
2025/7/22 |
2025/7/24 |
重庆市梁平区水利局 |
11500228739838987E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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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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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 9、 重庆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
梁水简罚〔2025〕第9号 |
经查,你单位于2025年8月22日在重庆市梁平区2025年国家水土保持重点工程笋沟生态清洁小流域项目施工现场存在以下安全隐患:1、施工现场工人未戴安全帽;2、专职安全人员未在现场履职。违反了《重庆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三项之规定施工现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进行现场监督检查。 |
经查,你单位于2025年8月22日在重庆市梁平区2025年国家水土保持重点工程笋沟生态清洁小流域项目施工现场存在以下安全隐患:1、施工现场工人未戴安全帽;2、专职安全人员未在现场履职。违反了《重庆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三项之规定施工现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进行现场监督检查。根据《重庆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第二项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的安全生产责任的,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
违反了《重庆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三项之规定施工现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进行现场监督检查。根据《重庆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第二项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的安全生产责任的,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作出处罚款人民币壹仟元的行政处罚。 |
罚款 |
根据《重庆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第二项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的安全生产责任的,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作出处罚款人民币壹仟元的行政处罚。 |
0.1 |
0.1 |
2025/8/22 |
2025/8/25 |
重庆市梁平区水利局 |
11500228739838987E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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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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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 10、 重庆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
梁水简罚〔2025〕第10号 |
经查,你单位于2025年9月24日在重庆市梁平区左柏、盐井口水库至盐井河水厂等管网联通工程项目施工现场存在以下安全隐患:1、专职安全人员未在现场履职。违反了《重庆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三项之规定施工现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进行现场监督检查。 |
经查,你单位于2025年9月24日在重庆市梁平区左柏、盐井口水库至盐井河水厂等管网联通工程项目施工现场存在以下安全隐患:1、专职安全人员未在现场履职。违反了《重庆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三项之规定施工现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进行现场监督检查。根据《重庆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第二项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的安全生产责任的,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
违反了《重庆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三项之规定施工现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进行现场监督检查。根据《重庆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第二项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的安全生产责任的,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作出处罚款人民币壹仟元的行政处罚。 |
罚款 |
根据《重庆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第二项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的安全生产责任的,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作出处罚款人民币壹仟元的行政处罚。 |
0.1 |
0.1 |
2025/9/24 |
2025/9/25 |
重庆市梁平区水利局 |
91500155MA619M083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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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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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 11、 重庆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
梁水简罚〔2025〕第11号 |
经查,你单位于2025年9月24日在重庆市梁平区左柏、盐井口水库至盐井河水厂等管网联通工程项目施工现场存在以下安全隐患:1、专职安全人员未在现场履职。违反了《重庆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三项之规定施工现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进行现场监督检查。 |
经查,你单位于2025年9月24日在重庆市梁平区左柏、盐井口水库至盐井河水厂等管网联通工程项目施工现场存在以下安全隐患:1、专职安全人员未在现场履职。违反了《重庆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三项之规定施工现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进行现场监督检查。根据《重庆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第二项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的安全生产责任的,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
违反了《重庆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三项之规定施工现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进行现场监督检查。根据《重庆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第二项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的安全生产责任的,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作出处罚款人民币壹仟元的行政处罚。 |
罚款 |
根据《重庆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第二项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的安全生产责任的,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作出处罚款人民币壹仟元的行政处罚。 |
0.1 |
0.1 |
2025/10/16 |
2025/10/22 |
重庆市梁平区水利局 |
91500155MA619M083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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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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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