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治水的重要论述,合理利用水资源,确保用水单位(用水大户)权益,科学用水、计划用水、节约用水,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梁平区中小型灌区范围内通过水库取水的各用水单位(用水大户)、管水单位,在中小型灌区范围内进行的一切灌溉活动均应遵守本制度。
第三条 重庆市梁平区水利局是灌溉用水主管部门,负责监督本制度在灌区内的执行,重庆市梁平区农业农村委员会是高标准农田建设管理主管部门,负责监督本制度在高标准基本农田范围内执行,重庆新梁产城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是已新建和改造的灌区运行管理单位,负责组织本制度在其管理的中小型灌区内实施,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管理督促所在辖区内村组、用水户做好灌溉管理有关工作。
第四条 本制度在管理实践中要不断总结经验、查漏补缺,执行中发生新问题以及没有涉及的方面,应及时上报灌区管理单位和水利、农业主管部门,以便进行补充修订完善。
第二章 权利与义务
第五条 用水单位(用水大户)的权利和义务。
一、用水单位(用水大户)享有以下权利:
1、依法用水;
2、参与用水管理;
3、用水管理的知情权与监督权;
4、提出合理化意见、建议。
二、用水单位(用水大户)应履行以下义务:
1、节约用水、保护水资源;
2、服从灌区运行管理单位和所在村集体(用水户协会)用水管理及用水调度;
3、按用水量按时足额缴纳水费;
4、保护水利工程正常运行;
第六条 灌溉所在村集体(用水户协会)的权利和义务。
一、灌溉所在村集体(用水户协会)享有以下权利:
1、分配所辖范围内的灌溉水量;
2、与灌区运行管理单位共同收取灌溉水费;
二、灌溉所在村集体(用水户协会)应履行以下义务:
1、贯彻执行梁平区有关水利、农业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
2、服从区水利局、区农业农村委、灌区运行管理单位关于灌溉用水的调度,制定并上报本辖区灌溉用水调度计划,调度辖区内各用水单位(用水大户)科学灌溉用水;
3、按照安排保障用水单位(用水大户)的灌溉需要;
4、维护本辖区内支管、闸阀、计量设施等配套设施的正常运行,保证灌溉正常进行;
5、加强巡查管护,禁止私拉乱接;
6、协助灌区管理单位收取灌溉水费;
7、调解辖区内水事纠纷,依法上报水事案件;
第七条 灌区运行管理单位的权利和义务。
一、灌区运行管理单位享有以下权利:
1、按要求从水库分配水量;
2、依法收取水费;
二、灌区运行管理单位应履行以下义务:
1、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区有关水利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实行依法治水;
2、制定调度计划,调度各镇乡、行政村灌溉用水;
3、按灌溉面积保证灌溉供水;
4、管理维护好骨干管网、干管上的闸阀、流量计、压力计等设施设备,保证灌溉正常进行;
5、巡查骨干管网,杜绝在干管上私拉乱接,并对私拉乱接管道进行处理;
6、调解跨区域的水事纠纷,依法上报水事案件。
第八条 区水利局的权利和义务。
一、区水利局享有以下权利:
1、依法对灌区水库水资源进行统一调度与分配,确保防洪、供水、灌溉、生态等需求。
2、组织开展全区大中型水利灌排工程建设与改造,组织指导节水灌溉有关工作。
二、区水利局应履行以下义务:
1、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区有关水利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实行依法治水;
2、制定水库用水调度计划,调度防洪、供水、灌溉、生态用水;
3、开展中小型灌区建设改造,建成验收后移交灌区运行管理单位,指导灌区运行管理单位按灌溉面积保证灌溉供水。
第九条 区农业农村委的权利和义务。
一、区农业农村委享有以下权利:
1、统筹管理高标准基本农田项目建设,参与开展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相关工作。
2、负责农田建设项目、农田水利建设项目指导实施及监督管理工作;负责指导开展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绩效评价、监督检查及建后管护。
二、区农业农村委应履行以下义务:
1、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区有关高标准农田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实行依法治农的义务;
2、监测土壤墒情,指导高标准农田科学用水、节约用水。
3、将实施的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后移交村集体或运行管理单位。
第三章 做好灌溉管理工作
第十条 用水申报
1、每年初由村集体(用水户协会)将全年灌溉计划按轮次、按水量汇总报灌区运行管理单位和属地乡镇政府,由灌区运行管理单位按村集体(用水户协会)、按轮次、按水量汇总后报区水利局备案批准。灌溉计划应包括灌溉时间、各类作物灌溉面积、总需水量等内容。
2、每轮水开灌前20天,各村集体(用水户协会)将本轮灌溉用水申请按用水单位(用水大户)、各类作物灌溉面积、总需水量分类汇总报灌区运行管理单位和属地乡镇政府,由灌区运行管理单位按各村集体(用水户协会)、按各类作物灌溉面积、各乡镇总需水量分类汇总,于开灌前10天报区水利局审核。用水应包括灌溉时间、各类作物灌溉面积、总需水量等内容。
第十一条 水量分配
1、区水利局收到用水申请后,及时制定配水计划,并在开灌前发至灌区运行管理单位,由灌区运行管理单位下发至各村集体(用水户协会),由各村集体(用水户协会)严格按照配水计划自行调配各用水小组、用水单位(用水大户)的用水时间和水量。
2、水量分配按以下原则进行
(1)坚持上、下游兼顾,局部服从全局的原则;
(2)坚持“统一管理、总量控制、以供定需、统一调配、科学调度、严格审批”的原则;
(3)以水权分配方案及水利局下发的用水调度计划为依据,坚持“总量控制、定额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第十二条 灌溉进行
1、灌溉开始前,由各村集体(用水户协会)向灌区运行管理单位管水人员提出口头和愉快政文字申请,申请内容包括用水单位、用水时间、各类作物灌溉面积、所需水量等情况。灌区运行管理单位再向区水利局负责人员提出口头和愉快政文字申请,申请内容包括用水乡镇、用水时间、所用水源、所需水量等情况,经区水利局同意后方可开闸放水,同时计算灌溉开始时间。
2、灌溉期间,要加强用水管理。灌区运行管理单位管水人员要根据情况不定期对干支管进行巡查,各村集体(用水户协会)要组织人员和用水户做好支渠和田间管网的巡查工作,巡查中要严防管网、水闸跑冒滴漏造成冲毁淹地、浪费水以及偷水现象发生。
3、用水即将结束时,各村集体(用水户协会)应提前计算剩余灌溉时间及水量,确定停水时间,按时关闭闸阀,并上报灌区运行管理单位管水人员。灌区运行管理单位管水人员应同时计算灌溉用水结束时间,按时关闭闸阀,做好相应记录并上报区水利局。区水利局水库管理单位管理人员收到上报信息后,应按时关闭水源闸阀,并做好相应记录。
4、遭遇特殊情况,用水单位(用水大户)需单独进行灌溉用水,由用水单位(用水大户)向村集体(用水户协会)申请,按以上流程逐级审批,单次用水申报量超过1万m³的,灌区运行管理单位需向区水利局进行审批。
第十三条 水量结算
1、灌溉用水必须实行用水计量,轮清轮结制度。用水计量按安装的计量设施“按方计量,按量收费”的原则。
2、每轮水灌溉结束60日内,灌区运行管理单位管水人员应会同村集体(用水户协会)负责人员,根据灌溉用水计量设施计算该轮次用水总量,以此作为水费收缴的主要依据。
3、灌区运行管理单位管水人员或各村集体(用水户协会)在用水单位(用水大户)水费交清之前,应妥善保存各用水户的用水明细,其主要内容应包括用水户名称、水表编号、用水时间、水量、水费等。
第四章 水 费
第十四条 灌溉用水应当依法缴纳水费。水费征收标准严格按照梁平发改函〔2017〕43号文件要求执行,盐井口水库中型灌区按照梁平发改函〔2024〕20号文件要求执行,若水价调整,按发改委最新调价文件执行。
第十五条 各村集体(用水户协会)应和灌区运行管理单位重庆新梁产城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共同征收水费,收取的灌溉水费可用于人员工资、灌溉设施运行维护、用水户的精准补贴与节水奖励等。
第十六条 收费人员收费时应当出具由税务部门统一印制的水费发票,如果收费人员不出具水费发票或发票所开金额与所收金额不一致时,用水单位(用水大户)有权拒交水费,并向区水利局投诉。
第五章 水事纠纷责任划分与调处
第十七条 水事纠纷是指水事主体之间因开发、利用、保护水资源和防治水灾害发生分歧或损失而产生的争议。水事纠纷的调解应当本着互谅互让、团结协作的精神协商处理。
第十八条 水事纠纷责任划分
1、因干管管理不善,发生管道决口、淹地等造成损失而引发的水事纠纷,由灌区运行管理单位承担主要责任,并落实调解、赔偿等事宜;
2、因支渠和田间管网管理不善,发生管道决口、淹地等造成损失而引发的水事纠纷,由属地各村集体(用水户协会)承担主要责任,并落实调解、赔偿等事宜;
3、因未经审批取水行为而引发的水事纠纷,由取水者承担主要责任,造成损失的,由其负责赔偿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4、因用水单位(用水大户)拒不缴纳应交水费、无理取闹而引发的矛盾纠纷,由属地各村集体(用水户协会)负责调解,造成损失的由责任人承担,调解后用水单位(用水大户)仍拒不缴纳应交水费的,可停止供水;
5、灌溉用水完毕前,用水单位(用水大户)未能及时通知水管单位停水造成尾水淹地而引发的水事纠纷,由相关各村集体(用水户协会)负责调解,造成损失的由用水单位(用水大户)负责赔偿;
6、灌溉支管跨村集体(用水户协会)用水的,属地村集体(用水户协会)有管护所用灌溉支管的义务,用水过程中如造成其它村集体(用水户协会)淹地等水事纠纷的,由属地村集体(用水户协会)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九条 水事纠纷的调处
1、同一村集体(用水户协会)内发生的水事纠纷,由当事人双方向村集体(用水户协会)反映,由村集体(用水户协会)组织调解;
2、跨村集体(用水户协会)的水事纠纷,由当事人双方向各自所在村集体(用水户协会)反映,纠纷涉及村集体(用水户协会)应及时向所在乡镇政府汇报,由乡镇政府牵头,区水利局、灌区运行管理单位配合组织调解;
3、通过协商、调解不成的,可向上一级政府申请调解,或可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解决。
第六章 罚 则
第二十条 相关村集体(用水户协会)发生下列情形的,灌区运行管理单位可不予以配水或停止供水,由此造成的损失或后果由相关村集体(用水户协会)承担:
1、未按时申报用水申请的;
2、支管及田间管护不到位的;
3、不服从管理,未按规定随意私拉乱接管道的。
第二十一条 因各种原因用水单位造成水资源外流浪费而在后期出现缺水的,灌区不再协调配水,造成的后果及损失由用水单位自行承担。
第二十二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重庆市水利工程管理条例》、《重庆市梁平区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管护办法》规定,灌区运行管理单位、各村委会(用水户协会)应当研究制订灌溉用水管理制度和水费征收制度,积极收取水费,对于多次催收仍不能缴纳水费的,管水人员有权对其做出停止供水的处理,由此造成的后果及损失由其承担。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由区水利局、区农业农村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