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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228739838987E/2022-00023 [ 发文字号 ] 梁平水利发〔2022〕4号
[ 主题分类 ] 水利、水务 [ 体裁分类 ] 公告公示
[ 发布机构 ] 梁平区水利局
[ 成文日期 ] 2022-01-10 [ 发布日期 ] 2022-01-10

重庆市梁平区水利局 关于印发《重庆市梁平区国家水土保持重点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制度》的通知

区水土保持站:

经研究,现将《重庆市梁平区国家水土保持重点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制度》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在执行中如有意见和建议,请及时反馈我局,以便进一步修改完善。

                                                    重庆市梁平区水利局

                              2022110


(此件公开发布)


重庆市梁平区国家水土保持重点工程

建设项目管理制度

为加强我区国家水土保持重点工程建设项目管理,特制定本制度:

一、本制度适用于重庆市梁平区范围内实施的国家水土保持重点工程。

二、在开展项目前期工作时,项目申报单位必须提供承诺函,主动承诺申报内容未享受其它财政资金补助,申报表应有项目属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签字盖章。

三、在开展项目前期工作时,区水土保持站应征求项目属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规、林业等相关部门意见,避免建设主体重复享受财政资金补助。

四、对公开招投标项目,在施工单位确定后,由区水土保持站与施工单位签订施工合同;对以奖代补或先建后补项目,在实施方案审批后,由区水土保持站与建设主体签订监管协议。

五、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如有变更,应及时完善变更手续,一般变更采用变更通知单,重大变更报原实施方案审批部门审批。对工期延期应及时完善报批手续。

六、区水土保持站工程人员在项目建设管理中自觉遵守党风廉政建设相关规定,不得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不得有吃、拿、卡、要等行为。

七、区水土保持站应牵头做好项目协调等工作,并加强监理单位和建设主体或施工单位的管理,督促参建单位覆职到位。

八、在施工过程中,对于工程质量达不到设计标准的部分,要责成建设主体拆除和重新施工,直到符合约定标准,否则不予验收。采购苗木应提供苗木检疫合格证,并由区水土保持站、监理单位、建设主体或施工单位现场签收。

九、区水土保持站应按规定支付建设主体或施工单位安全生产措施费。建设主体或施工单位对工程施工安全负主体责任,区水土保持站和监理单位应督促建设主体落实安全措施。

十、区水土保持站应督促建设主体或施工单位及时支付农民工工资,不得拖欠农民工工资。

十一、项目完工后,由区水土保持站组织监理单位、建设主体和施工单位相关人员共同收方,收方数据必须做到实事求是,经几方共同签字认可。

十二、区水土保持站应按照要求及时开展项目规划、设计、施工、验收,并做好资料整理归档等工作。

十三、对公开招投标项目的资金拨付,由施工单位提供工程进度款资料或完工结算资料、施工合同,并提供发票原件(付款方为区水土保持站)。区水土保持站填制《项目支出审批表》,经质量管理站、财务审计科和局分管领导审签后拨付。

十四、对以奖代补项目或先建后补项目的资金拨付,由建设主体提供工程进度款资料或完工结算资料、监管协议、收款收据和发票复印件(付款方为建设主体)加盖建设主体鲜章。区水土保持站填制《项目支出审批表》,经财务审计科和局分管领导审签后拨付。

十五、项目完工后,区水土保持站应与建设主体签订后期管护协议,并督促建设主体加强后期管护,充分发挥项目效益。

十六、本制度自印发之日生效。

重庆市梁平区水利局办公室                                          202211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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