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处罚个人:陈xx
居民身份证号:512224xxxxxxx
地址:重庆市梁平区xxxxxxxxxxxx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意见、采纳情况及裁量理由
重庆市梁平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于2023年7月6日对沙坝水库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巡查时发现:
2023年7月6日,陈xx在沙坝水库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钓鱼。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证:
1.2023年7月6日对陈xx所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2.2023年7月6日对陈xx所作的《调查询问笔录》。
3.2023年7月6日现场检查视听资料。
4.《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重庆市梁平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划分的通知》(梁平府办发〔2020〕10号)。
证据1.2.3.4证明2023年7月6日,你在沙坝水库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钓鱼的环境违法事实。
5.2023年7月6日陈xx提供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证据5证明违法主体为陈xx。
陈xx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从事网箱养殖、旅游、游泳、垂钓或者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规定。
根据查明的事实,重庆市梁平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于2023年7月6日向陈xx下发了《重庆市梁平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梁环违改字〔2023〕23号),责令其立即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并于2023年7月29日向其邮寄送达了《重庆市梁平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梁环罚告字〔2023〕22号),告知其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陈xx在告知的期限内没有进行陈述申辩,也没有申请听证。
重庆市梁平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认为:
1.陈xx在沙坝水库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钓鱼,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应当为此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对该环境违法行为,重庆市梁平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予以处罚。
2.陈xx此次环境违法事实清楚,根据行政处罚案件审查委员会研究意见,决定对陈xx此次环境违法行为罚款贰佰元整。
3.陈xx在本次处罚后应当引以为戒,认真学习并严格遵守环保法律法规,杜绝违法行为再次发生。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一条第二款“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从事网箱养殖或者组织进行旅游、垂钓或者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人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游泳、垂钓或者从事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五百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并按照《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渝环规〔2022〕6号)的规定,决定对陈xx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贰佰元整。
罚款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请及时与重庆市梁平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联系缴款票据开具事宜,联系电话:023-53235016。
逾期如不缴纳,重庆市梁平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重庆市梁平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将依法申请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梁平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2023年8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