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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228008652919G/2023-00155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体裁分类 ] 行政处罚
[ 发布机构 ] 梁平区生态环境局
[ 成文日期 ] 2023-08-17 [ 发布日期 ] 2023-08-22

重庆市梁平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行政处罚决定书(梁环罚字〔2023〕26号)

被处罚单位:梁平县富鸿商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郑斌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8345896623E

地址:重庆市梁平区屏锦镇横梁村四组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意见、采纳情况及裁量理由

重庆市梁平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于2023625日对梁平县富鸿商贸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其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该公司综合废水处理站总排放口处废水正在外排,总排放口处自动监测设施的采样泵、采样管路进水口、回水管路回水口均放置在一个装有水体的黑色塑料桶内,该公司已构成篡改自动监测数据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证:

1.2023625日对梁平县富鸿商贸有限公司股东杨xx所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2.2023626日对梁平县富鸿商贸有限公司股东杨xx所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3.2023625日对梁平县富鸿商贸有限公司股东杨xx所作的《调查询问笔录》。

4.2023625日对梁平县富鸿商贸有限公司自动监测设施运维方重庆绿满佳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技术人员殷xx所作的《调查询问笔录》。

5.202375日对梁平县富鸿商贸有限公司自动监测设施运维方重庆绿满佳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技术人员殷xx所作的《调查询问笔录》。

6.2023625日现场检查视听资料。

7.2023626日现场检查视听资料。

8.202375日询问梁平县富鸿商贸有限公司自动监测设施运维方重庆绿满佳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技术人员殷xx的视听资料。

9.2023628日重庆市梁平区生态环境监测站出具的《监测报告》(梁环(监)字〔2023〕第ZF008号)。

10.2023628日重庆市梁平区生态环境监测站出具的《监测报告》(梁环(监)字〔2023〕第ZF009号)。

11.2023625日梁平县富鸿商贸有限公司股东杨xx提供的《废水在线监测运维合同》复印件。

12.2023627日梁平县富鸿商贸有限公司股东杨xx提供的《排污许可证副本》复印件。

13.2023627日梁平县富鸿商贸有限公司股东杨xx提供的《验收备案资料》复印件。

14.2023625日殷xx提供的《巡检维护记录表》复印件。

15.《梁平县富鸿商贸有限公司总排放口废水污染源小时均值历史数据表》。

16.《梁平区2023年环境监管重点单位名录》(梁平环发〔202323号)。

17.《重点排污单位及第三方环保服务机构生态环境守法培训》资料。

18.《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CODCrNH3-N等)安装技术规范》(HJ 353-2019)。

19.《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判定及处理办法》。

证据1.2.3.4.5.6.7.8.9.10.11.12.13.14.15.16.17.18.19证明梁平县富鸿商贸有限公司篡改自动监测数据的环境违法事实。

20.2023625日梁平县富鸿商贸有限公司股东杨xx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21.2023625日梁平县富鸿商贸有限公司股东杨xx提供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22.2023625日梁平县富鸿商贸有限公司自动监测设施运维方重庆绿满佳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技术人员殷xx提供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23.2023625日梁平县富鸿商贸有限公司提供的杨xx的《授权委托书》。

24.2023625日重庆绿满佳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提供的殷xx的《授权委托书》。

证据20.21.22.23.24证明违法主体为梁平县富鸿商贸有限公司。

梁平县富鸿商贸有限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规定                    

根据查明的事实,重庆市梁平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于2023710日向梁平县富鸿商贸有限公司下发了《重庆市梁平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梁环违改字〔202321号),责令其立即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并于202384向其送达了《重庆市梁平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梁环罚告字〔202326号),告知其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梁平县富鸿商贸有限公司在告知的期限内没有进行陈述申辩,也没有申请听证。

重庆市梁平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认为:

1.梁平县富鸿商贸有限公司篡改自动监测数据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应当为此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对该环境违法行为,重庆市梁平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的规定予以处罚。

2.梁平县富鸿商贸有限公司此次环境违法事实清楚,根据行政处罚案件审查委员会研究意见,决定对梁平县富鸿商贸有限公司此次环境违法行为罚款壹拾万元整。

3.梁平县富鸿商贸有限公司在本次处罚后应当引以为戒,认真学习并严格遵守环保法律法规,加强日常监管,杜绝违法行为再次发生。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规定,并按照《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渝环规20226)的规定决定对梁平县富鸿商贸有限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壹拾万元整。

罚款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请及时与重庆市梁平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联系缴款票据开具事宜,联系电话:023-53235016

逾期如不缴纳,重庆市梁平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重庆市梁平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将依法申请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梁平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20238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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