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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228008652919G/2023-00161 [ 发文字号 ] 梁环罚字〔2023〕28号
[ 主题分类 ]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体裁分类 ] 行政处罚
[ 发布机构 ] 梁平区生态环境局
[ 成文日期 ] 2023-09-04 [ 发布日期 ] 2023-09-08

重庆市梁平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行政处罚决定书(梁环罚字〔2023〕28号)

被处罚单位:梁平县富鸿商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郑斌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8345896623E

地址:重庆市梁平区屏锦镇横梁村四组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意见、采纳情况及裁量理由

重庆市梁平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于2023719日对梁平县富鸿商贸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其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生猪屠宰综合废水处理站配套的生物除臭塔(污染治理设施)因故障停运,生猪屠宰综合废水处理站因工艺特殊和公共利益需要未停运,停运污染治理设施未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也未采取措施减少污染物排放。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证:

1. 2023719日对梁平县富鸿商贸有限公司股东杨xx所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2. 2023719日对梁平县富鸿商贸有限公司股东xx所作的《调查询问笔录》。

3. 2023719日现场检查视听资料。

4. 2023719日梁平县富鸿商贸有限公司股东xx提供的《重庆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准书》(渝(梁)环准〔202120号)复印件。

证据1.2.3.4证明梁平县富鸿商贸有限公司生猪屠宰综合废水处理站配套的生物除臭塔(污染治理设施)因故障停运,生猪屠宰综合废水处理站因工艺特殊和公共利益需要未停运,停运污染治理设施未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也未采取措施减少污染物排放的环境违法事实。

5.2023719日梁平县富鸿商贸有限公司股东xx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6.2023719日梁平县富鸿商贸有限公司股东xx提供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7.2023719日梁平县富鸿商贸有限公司提供的xx《授权委托书》。

证据5.6.7证明违法主体为梁平县富鸿商贸有限公司。

梁平县富鸿商贸有限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三十九条排污者应当保持污染防治设施的正常使用,如实记录污染防治设施的运行、维修、更新和污染物排放等情况。拆除、闲置、停运污染防治设施,应当提前十五日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书面报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自接到报告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批复;因故障、不可抗力等紧急情况停运污染防治设施,应当在停运后立即报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立即赶赴现场核实处理。停运污染防治设施应当同时停运相应的生产设施。确因工艺特殊或公共利益需要不能同时停运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污染物排放。的规定                    

根据查明的事实,重庆市梁平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于2023726日向梁平县富鸿商贸有限公司下发了《重庆市梁平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梁环违改字〔202330号),责令其立即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并于2023822向其送达了《重庆市梁平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梁环罚告字〔202328号),告知其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梁平县富鸿商贸有限公司在告知的期限内没有进行陈述申辩,也没有申请听证。

重庆市梁平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认为:

1.梁平县富鸿商贸有限公司生猪屠宰综合废水处理站配套的生物除臭塔(污染治理设施)因故障停运,生猪屠宰综合废水处理站因工艺特殊和公共利益需要未停运,停运污染治理设施未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也未采取措施减少污染物排放违反了《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应当为此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对该环境违法行为,重庆市梁平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依照《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和《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九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予以处罚。

2.梁平县富鸿商贸有限公司此次环境违法事实清楚,根据行政处罚案件审查委员会研究意见,决定对梁平县富鸿商贸有限公司此次环境违法行为罚款贰万叁仟伍佰元

3.梁平县富鸿商贸有限公司在本次处罚后应当引以为戒,认真学习并严格遵守环保法律法规,加强日常监管,杜绝违法行为再次发生。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予以相应处罚:(二)停运污染防治设施时未同时停运相应的生产设施的;和《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九十二条第二款其中,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第七项行为之一,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三项行为的,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有前款第六项行为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规定,并按照《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渝环规20226)的规定决定对梁平县富鸿商贸有限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贰万叁仟伍佰元整。

罚款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请及时与重庆市梁平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联系缴款票据开具事宜,联系电话:023-53235016

逾期如不缴纳,重庆市梁平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重庆市梁平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将依法申请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梁平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2023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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