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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228008652919G/2023-00179 [ 发文字号 ] 梁环罚字〔2023〕29号
[ 主题分类 ]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体裁分类 ] 行政处罚
[ 发布机构 ] 梁平区生态环境局
[ 成文日期 ] 2023-09-25 [ 发布日期 ] 2023-09-25

重庆市梁平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行政处罚决定书(梁环罚字〔2023〕29号)

被处罚单位:重庆市恒丰纸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87093574027

法定代表人:扈诗翠

地址:重庆市梁平县屏锦镇明月路540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意见、采纳情况及裁量理由

重庆市梁平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于2023524日对重庆市恒丰纸业有限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重庆市梁平区生态环境监测站对重庆市恒丰纸业有限公司无组织排放废气臭气浓度及编号为DA004的锅炉废气排放口有组织排放废气颗粒物、烟气黑度进行了监测,根据2023614日重庆市梁平区生态环境监测站出具的《监测报告》(梁环(监)字﹝2023﹞第ZF007号)显示:有组织排放废气颗粒物排放浓度第一次1052mg/m³、第二次371mg/m³第三次283mg/m³,平均值为568.7mg/m³,超过《排污许可证》(证书编号:915002287093574027001P)有组织排放废气颗粒物许可排放浓度的6.1倍。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证:

1.2023614日重庆市梁平区生态环境监测站出具的《监测报告》(梁环(监)字﹝2023﹞第ZF007号)。

2.2023524日对重庆市恒丰纸业有限公司现场负责人张xx所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3.2023619日对重庆市恒丰纸业有限公司现场负责人xx所作的《调查询问笔录》。

4.2023524日重庆市恒丰纸业有限公司现场负责人xx提供的《排污许可证》(证书编号:915002287093574027001P)复印件。

5.2023524日现场检查视听资料。

6.2023619日询问重庆市恒丰纸业有限公司现场负责人xx的视听资料。

证据1.2.3.4.5.6证明重庆市恒丰纸业有限公司有组织排放废气颗粒物超过排污许可证许可排放浓度的环境违法事实。

7. 2023619日重庆市恒丰纸业有限公司现场负责人xx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8. 2023524日重庆市恒丰纸业有限公司现场负责人xx提供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9.2023626日重庆市恒丰纸业有限公司提供的xx的《授权委托书》。

证据7.8.9证明违法主体为重庆市恒丰纸业有限公司。

10.2023629日重庆梁平区生态环境监测站提供的《环境监测委托单》。

11.2023629日重庆市梁平区生态环境监测站提供的《废气采样原始记录》。

12.202398日重庆市梁平区生态环境监测站提供的《检定证书》。

13.202398日重庆市梁平区生态环境监测站提供的《校准证书》。

14.202398日重庆市梁平区生态环境监测站提供的《环境监测人员技术考核合格证》。

证据10.11.12.13.14证明2023524日重庆市梁平区生态环境监测站严格按照监测技术规范对重庆市恒丰纸业有限公司开展监测。

重庆市恒丰纸业有限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排污单位应当遵守排污许可证规定,按照生态环境管理要求运行和维护污染防治设施,建立环境管理制度,严格控制污染物排放。的规定。                    

根据查明的事实,重庆市梁平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于2023629日向重庆市恒丰纸业有限公司直接送达了《重庆市梁平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梁环违改字〔202319号),责令其立即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并于2023822日向其留置送达了《重庆市梁平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梁环罚告字〔202327号),告知其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重庆市恒丰纸业有限公司于2023828日申请听证,202398日我支队举行听证会,该公司述称:1.案件来源是监测报告超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应该将处罚依据告知并盖鲜章,需要一份加盖业务专用章的监测报告;2.监测报告的依据怎么来的,需要了解监测方式方法、原理、程序是否合法等,监测报告上面写的校检了的,要求监测仪器的有效期;3.引风机设备的设计最大流量与监测报告上面比较,最大流量相差1万多方,测试排放流量超过了企业本身设计能力,有引风机设备铭牌、锅炉设计方案、委托监测报告为证;4.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的规定,违法事实不清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重庆市梁平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经复核后认为:

一是我支队于2023619日对重庆市恒丰纸业有限公司现场负责人xx进行调查询问时,已告知此次监测结果并向其提供了加盖有重庆市梁平区生态环境监测站业务专用章的监测报告复印件,按照《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三款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取得监测(检测)报告或者鉴定意见后,应当将监测(检测)、鉴定结果告知当事人。的规定,我支队在取得监测报告后,已履行告知义务;二是2023524日重庆市梁平区生态环境监测站对重庆市恒丰纸业有限公司编号为DA004的锅炉废气排放口有组织排放废气颗粒物进行监测的监测点位、监测时间、监测频次、监测分析方法等均严格按照《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GB/T16157-1996》和《锅炉烟尘测试方法(GB5468-91)》进行,监测人员也依法取得了环境监测人员技术考核合格证;三是监测使用的检测仪器在检测检定有效期内,监测数据只能反映监测当天企业的实际工况,按照《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数据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监测机构在行政执法过程中收集的监测数据不一致的,以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监测机构收集的监测数据作为行政执法依据。

2.重庆市恒丰纸业有限公司有组织排放废气颗粒物超过排污许可证许可排放浓度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应当为此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对该环境违法行为,重庆市梁平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依照《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予以处罚。

3.重庆市恒丰纸业有限公司此次环境违法事实清楚,根据行政处罚案件审查委员会研究意见,决定对重庆市恒丰纸业有限公司此次环境违法行为罚款贰拾万元整

4.重庆市恒丰纸业有限公司在本次处罚后应当引以为戒,认真学习并严格遵守环保法律法规,加强日常监管,杜绝违法行为再次发生。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排污许可证,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一)超过许可排放浓度、许可排放量排放污染物;规定,并按照《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渝环规20226)的规定决定对重庆市恒丰纸业有限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贰拾万元整。

罚款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请及时与重庆市梁平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联系缴款票据开具事宜,联系电话:023-53235016

逾期如不缴纳,重庆市梁平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重庆市梁平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将依法申请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梁平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20239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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