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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228008652919G/2024-00010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体裁分类 ] 行政处罚
[ 发布机构 ] 梁平区生态环境局
[ 成文日期 ] 2024-01-08 [ 发布日期 ] 2024-01-11

重庆市梁平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行政处罚决定书(梁环罚字〔2024〕1号)

被处罚单位:重庆宏仁门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廖兰花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8MA603JM9XX

地址:重庆市梁平区屏锦镇桂湾村六组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意见、采纳情况及裁量理由

重庆市梁平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于20231018日对重庆宏仁门业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其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未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贮存废漆渣、废沾染物等危险废物,部分废漆渣、废沾染物等危险废物露天堆放在该公司公共厕所外雨水沟旁。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证:

1. 20231018日对重庆宏仁门业有限公司现场负责人张建所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2. 20231018日对重庆宏仁门业有限公司现场负责人张建所作的《调查询问笔录》。

3. 20231018日现场检查视听资料。

4.《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1年版)。

5.《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

6.20231018日重庆宏仁门业有限公司现场负责人张建提供的《重庆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准书》(渝(梁)环准〔202060号)复印件。

证据1.2.3.4.5.6证明重庆宏仁门业有限公司未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贮存废漆渣、废沾染物等危险废物,部分废漆渣、废沾染物等危险废物露天堆放在该公司公共厕所外雨水沟旁的环境违法事实。

7.20231018日重庆宏仁门业有限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8.20231018日重庆宏仁门业有限公司现场负责人张建提供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9.重庆宏仁门业有限公司提供的张建的《授权委托书》。

证据7.8.9证明违法主体为重庆宏仁门业有限公司。

重庆宏仁门业有限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一条第二款贮存危险废物应当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禁止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的规定                    

根据查明的事实,重庆市梁平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于20231024日向重庆宏仁门业有限公司下发了《重庆市梁平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梁环违改字〔202335号),责令其立即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并于20231219日向其送达了《重庆市梁平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梁环罚告字〔202332号),告知其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重庆宏仁门业有限公司在告知的期限内没有进行陈述申辩,也没有申请听证。

重庆市梁平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认为:

1.重庆宏仁门业有限公司未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贮存废漆渣、废沾染物等危险废物,部分废漆渣、废沾染物等危险废物露天堆放在该公司公共厕所外雨水沟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应当为此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对该环境违法行为,重庆市梁平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六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第二款的规定予以处罚。

2.重庆宏仁门业有限公司此次环境违法事实清楚,根据行政处罚案件审查委员会研究意见,决定对重庆宏仁门业有限公司此次环境违法行为罚款壹拾万元整。

3.重庆宏仁门业有限公司在本次处罚后应当引以为戒,认真学习并严格遵守环保法律法规,加强日常监管,杜绝违法行为再次发生。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六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六)未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或者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第二款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三项、第四项、第十项、第十一项行为之一,处所需处置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二十万元的,按二十万元计算。的规定,并按照《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渝环规20226)的规定,结合该公司违法事实所对应的裁量因子,经计算,决定对重庆宏仁门业有限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壹拾万元整。

罚款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请及时与重庆市梁平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联系缴款票据开具事宜,联系电话:023-53235016

逾期如不缴纳,重庆市梁平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重庆市梁平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将依法申请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梁平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2024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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