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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228008652919G/2024-00044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体裁分类 ] 行政处罚
[ 发布机构 ] 梁平区生态环境局
[ 成文日期 ] 2024-03-08 [ 发布日期 ] 2024-03-12

重庆市梁平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行政处罚决定书(梁环罚字〔2024〕3号)

处罚个人xx

公民身份号码4305xxxxxxxx

住址湖南省隆回县xxxxxxxxxx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意见、采纳情况及裁量理由

重庆市梁平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于2024111沙坝水库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巡查时发现

2024111日,xx在沙坝水库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垂钓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证:

1.2024111日对xx所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2.2024111日对xx所作的《调查询问笔录》。

3.2024111日现场检查视听资料。

4.《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重庆市梁平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划分的通知》(梁平府办发〔202010号)。

证据1.2.3.4证明2024111xx在沙坝水库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垂钓的环境违法事实。

5.2024111xx提供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证据5证明违法主体为xx

xx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从事网箱养殖、旅游、游泳、垂钓或者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规定                    

根据查明的事实,重庆市梁平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于2024111日向xx下发了《重庆市梁平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梁环违改字〔20241号),责令其立即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并于2024126日向其送达了《重庆市梁平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梁环罚告字〔20241号),告知其陈述申辩权。xx在告知的期限内没有进行陈述申辩。

重庆市梁平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认为:

1.xx在沙坝水库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垂钓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应当为此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对该环境违法行为,重庆市梁平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予以处罚。

2.xx此次环境违法事实清楚,根据行政处罚案件审查委员会研究意见,决定对xx此次环境违法行为罚款元整。

3.xx在本次处罚后应当引以为戒,认真学习并严格遵守环保法律法规,杜绝违法行为再次发生。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一条第二款“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从事网箱养殖或者组织进行旅游、垂钓或者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人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游泳、垂钓或者从事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五百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并按照《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渝环规20226)的规定,决定对xx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元整。

罚款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请及时与重庆市梁平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联系缴款票据开具事宜,联系电话:023-53235016

逾期如不缴纳,重庆市梁平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重庆市梁平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将依法申请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梁平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2024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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