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处罚单位:重庆市燎原家禽养殖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永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8747456591A
地址:重庆市梁平县梁山镇沙坝村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意见、采纳情况及裁量理由
重庆市梁平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于2024年2月4日对重庆市燎原家禽养殖有限公司位于重庆市梁平区安胜镇龙印村10组的养殖场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其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未及时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粪污外溢至粪污贮存场外道路上及道路旁未硬化的空地。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证:
1.2024年2月4日对重庆市燎原家禽养殖有限公司厂长xxx所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2.2024年2月5日对重庆市燎原家禽养殖有限公司厂长xxx所作的《调查询问笔录》。
3.2024年2月4日现场检查视听资料。
证据1.2.3证明重庆市燎原家禽养殖有限公司未及时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粪污外溢至粪污贮存场外道路上及道路旁未硬化的空地的环境违法事实。
4.2024年2月5日重庆市燎原家禽养殖有限公司厂长xxx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5.2024年2月5日重庆市燎原家禽养殖有限公司厂长xxx提供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6.2024年2月4日重庆市燎原家禽养殖有限公司提供的xxx《授权委托书》。
证据4.5.6证明违法主体为重庆市燎原家禽养殖有限公司。
重庆市燎原家禽养殖有限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从事畜禽规模养殖应当及时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等固体废物,避免造成环境污染。”的规定。
根据查明的事实,重庆市梁平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于2024年2月18日向重庆市燎原家禽养殖有限公司下发了《重庆市梁平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梁环违改字〔2024〕3号),责令其立即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并于2024年3月11日向其送达了《重庆市梁平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梁环罚告字〔2024〕3号),告知其陈述申辩权。重庆市燎原家禽养殖有限公司在告知的期限内没有进行陈述申辩。
重庆市梁平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认为:
1.重庆市燎原家禽养殖有限公司位于重庆市梁平区安胜镇龙印村10组的养殖场未及时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粪污外溢至粪污贮存场外道路上及道路旁未硬化的空地,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应当为此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对该环境违法行为,重庆市梁平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2.重庆市燎原家禽养殖有限公司此次环境违法事实清楚,根据行政处罚案件审查委员会研究意见,决定对重庆市燎原家禽养殖有限公司此次环境违法行为罚款壹万元整。
3.重庆市燎原家禽养殖有限公司在本次处罚后应当引以为戒,认真学习并严格遵守环保法律法规,加强日常监管,杜绝违法行为再次发生。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七条“从事畜禽规模养殖未及时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等固体废物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或者关闭。”的规定,并按照《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渝环规〔2022〕6号)的规定,决定对重庆市燎原家禽养殖有限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壹万元整。
罚款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请及时与重庆市梁平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联系缴款票据开具事宜,联系电话:023-53235016。
逾期如不缴纳,重庆市梁平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重庆市梁平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将依法申请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梁平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2024年3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