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处罚单位:梁平县张氏鬃业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阳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8585735650Y
地址:重庆市梁平县新盛镇新盛村1组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意见、采纳情况及裁量理由
重庆市梁平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于2024年2月5日对梁平县张氏鬃业有限责任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其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在厂房内开工建设1套猪血烘干项目。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证:
1.2024年2月5日对梁平县张氏鬃业有限责任公司现场负责人XXX所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2.2024年2月27日对梁平县张氏鬃业有限责任公司实际经营者XXX所作的《调查询问笔录》。
3.2024年2月5日现场检查视听资料。
4.《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
证据1.2.3.4证明梁平县张氏鬃业有限责任公司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在厂房内开工建设1套猪血烘干项目的环境违法事实。
5.2024年2月27日梁平县张氏鬃业有限责任公司实际经营者XXX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6.2024年2月27日梁平县张氏鬃业有限责任公司实际经营者XXX提供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7.2024年2月27日梁平县张氏鬃业有限责任公司实际经营者XXX提供的XXX的《户籍证明》复印件。
8.2024年2月5日梁平县张氏鬃业有限责任公司提供的XXX的《授权委托书》。
9.2024年2月27日梁平县张氏鬃业有限责任公司提供的XXX的《授权委托书》。
证据5.6.7.8.9证明违法主体为梁平县张氏鬃业有限责任公司。
10.2024年2月27日梁平县张氏鬃业有限责任公司提供的《项目投资说明》。
证据10证明梁平县张氏鬃业有限责任公司此次新建的猪血烘干项目,建设项目总投资额为2万元。
梁平县张氏鬃业有限责任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六条第二款第二项“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组织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以下统称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二)可能造成轻度环境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对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或者专项评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根据查明的事实,重庆市梁平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于2024年3月8日向梁平县张氏鬃业有限责任公司下发了《重庆市梁平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梁环违改字〔2024〕5号),责令其立即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并于2024年4月1日向其送达了《重庆市梁平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梁环罚告字〔2024〕5号),告知其陈述申辩权。梁平县张氏鬃业有限责任公司在告知的期限内没有进行陈述申辩。
重庆市梁平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认为:
1.梁平县张氏鬃业有限责任公司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在厂房内开工建设1套猪血烘干项目,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六条第二款第二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应当为此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对该环境违法行为,重庆市梁平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处罚。
2.梁平县张氏鬃业有限责任公司此次环境违法事实清楚,根据行政处罚案件审查委员会研究意见,决定对梁平县张氏鬃业有限责任公司此次环境违法行为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金额2.7875%的罚款即557.5元(大写:伍佰伍拾柒元伍角)。
3.梁平县张氏鬃业有限责任公司在本次处罚后应当引以为戒,认真学习并严格遵守环保法律法规,加强日常监管,杜绝违法行为再次发生。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并按照《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渝环规〔2022〕6号)的规定,结合该公司违法事实所对应的裁量因子,经计算,决定对梁平县张氏鬃业有限责任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金额2.7875%的罚款即557.5元(大写:伍佰伍拾柒元伍角)。
罚款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请及时与重庆市梁平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联系缴款票据开具事宜,联系电话:023-53235016。
逾期如不缴纳,重庆市梁平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重庆市梁平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将依法申请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梁平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2024年4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