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处罚单位:梁平区李万军畜禽养殖场
经营者:李万军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00228MA60G80P1P
地址:重庆市梁平区虎城镇砂石村8组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意见、采纳情况及裁量理由
重庆市梁平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于2024年2月26日对梁平区李万军畜禽养殖场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其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自行建设的配套设施不合格,畜禽养殖场投入养殖。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证:
1. 2024年2月26日对梁平区李万军畜禽养殖场经营者李万军所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2. 2024年2月26日对梁平区李万军畜禽养殖场经营者李万军所作的《调查询问笔录》。
3. 2024年2月26日现场检查视听资料。
4.《畜禽养殖污水贮存设施设计要求》(GB/T26624-2011)。
证据1.2.3.4证明梁平区李万军畜禽养殖场自行建设的配套设施不合格,畜禽养殖场投入养殖的环境违法事实。
5.2024年2月26日梁平区李万军畜禽养殖场经营者李万军提供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6.2024年3月1日梁平区李万军畜禽养殖场经营者李万军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证据5.6证明违法主体为梁平区李万军畜禽养殖场。
梁平区李万军畜禽养殖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未建设污染防治配套设施、自行建设的配套设施不合格,或者未委托他人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的,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规定。
根据查明的事实,重庆市梁平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于2024年3月4日向梁平区李万军畜禽养殖场下发了《重庆市梁平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梁环违改字〔2024〕4号),责令其立即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并于2024年3月28日向其送达了《重庆市梁平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梁环罚告字〔2024〕4号),告知其陈述申辩权。梁平区李万军畜禽养殖场在告知的期限内没有进行陈述申辩。
重庆市梁平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认为:
1.梁平区李万军畜禽养殖场自行建设的配套设施不合格,畜禽养殖场投入养殖,违反了《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应当为此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对该环境违法行为,重庆市梁平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依照《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2.梁平区李万军畜禽养殖场此次环境违法事实清楚,根据行政处罚案件审查委员会研究意见,决定对梁平区李万军畜禽养殖场此次环境违法行为罚款壹万元整。
3.梁平区李万军畜禽养殖场在本次处罚后应当引以为戒,认真学习并严格遵守环保法律法规,加强日常监管,杜绝违法行为再次发生。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建设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或者自行建设的配套设施不合格,也未委托他人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即投入生产、使用,或者建设的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未正常运行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并按照《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渝环规〔2022〕6号)的规定,决定对梁平区李万军畜禽养殖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壹万元整。
罚款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请及时与重庆市梁平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联系缴款票据开具事宜,联系电话:023-53235016。
逾期如不缴纳,重庆市梁平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重庆市梁平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将依法申请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梁平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2024年4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