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500228008652919G/2025-00062 | 发文字号 | 梁环罚〔2025〕15号 |
主题分类 |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体裁分类 | 行政处罚 |
发布机构 | 梁平区生态环境局 | 有效性 | |
标题 | 重庆市梁平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梁环罚〔2025〕15号) | ||
成文日期 | 2025-05-13 | 发布日期 | 2025-05-13 |
索引号 | 11500228008652919G/2025-00062 |
发文字号 | 梁环罚〔2025〕15号 |
主题分类 |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体裁分类 | 行政处罚 |
发布机构 | 梁平区生态环境局 |
有效性 | |
标题 | 重庆市梁平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梁环罚〔2025〕15号) |
成文日期 | 2025-05-13 |
发布日期 | 2025-05-13 |
当事人姓名:易香勇
身份证件号码:51222419xxxxxx
住址:重庆市梁平县xx镇xx村xx组xx号
重庆市梁平区生态环境局于2025年4月16日通过调查,发现你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你于2025年4月16日在滑石水库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垂钓。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2025年4月16日对易香勇所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2.2025年4月16日对易香勇所作的《调查询问笔录》。
3.2025年4月16日现场检查视听资料。
4.《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重庆市梁平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划分的通知》(梁平府办发〔2020〕10号)。
证据1.2.3.4证明2025年4月16日,易香勇在滑石水库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垂钓的生态环境违法事实。
5.2025年4月16日易香勇提供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证据5证明违法主体为易香勇。
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从事网箱养殖、旅游、游泳、垂钓或者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的规定。
重庆市梁平区生态环境局于2025年4月30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梁环罚告〔2025〕11号)告知你陈述申辩权,你在告知的期限内没有进行陈述申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一条第二款“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从事网箱养殖或者组织进行旅游、垂钓或者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人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游泳、垂钓或者从事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五百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鉴于你积极配合调查并立即停止垂钓,且未受过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并按照《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渝环规〔2022〕6号)第十一条第一项“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当事人具有多种裁量情节的,按照下列规则实施处罚:(一)具有两个以上从轻处罚情节且不具有从重处罚情节的,按法定最低处罚幅度实施处罚。”的规定,我局拟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贰佰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梁平区生态环境局
2025年5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