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500228008652919G/2025-00112 | 发文字号 | 梁环罚〔2025〕17号 |
主题分类 |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体裁分类 | 行政处罚 |
发布机构 | 梁平区生态环境局 | 有效性 | |
标题 | 重庆市梁平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梁环罚〔2025〕17号) | ||
成文日期 | 2025-08-20 | 发布日期 | 2025-08-20 |
索引号 | 11500228008652919G/2025-00112 |
发文字号 | 梁环罚〔2025〕17号 |
主题分类 |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体裁分类 | 行政处罚 |
发布机构 | 梁平区生态环境局 |
有效性 | |
标题 | 重庆市梁平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梁环罚〔2025〕17号) |
成文日期 | 2025-08-20 |
发布日期 | 2025-08-20 |
当事人名称:梁平县青垭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进江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8056472269X
地址:重庆市梁平县蟠龙镇青垭村五组
重庆市梁平区生态环境局于2025年7月26日对你公司进行了检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堆码场东侧有米石约300吨露天堆码未进行覆盖,石粉加工车间外有石粉约60吨露天堆码未进行覆盖,石粉加工生产线密闭不到位,石粉加工输送带卸料产生的扬尘外溢明显。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2025年7月26日对梁平县青垭建材有限公司总经理王进江所作的《现场检查(勘验)笔录》。
2.2025年7月26日对梁平县青垭建材有限公司总经理王进江所作的《调查询问笔录》。
3.2025年7月26日的视听资料。
证据1.2.3证明梁平县青垭建材有限公司未采取密闭、遮盖等措施,减少内部物料的堆存、传输、装卸等环节产生的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生态环境违法事实。
4.2025年7月26日梁平县青垭建材有限公司总经理王进江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5.2025年7月26日梁平县青垭建材有限公司总经理王进江提供的本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证据4.5证明违法主体为梁平县青垭建材有限公司。
6.2025年7月28日对梁平县青垭建材有限公司总经理王进江所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7.2025年7月28日梁平县青垭建材有限公司总经理王进江提供的《卷帘门安装合同》复印件。
证据6.7证明梁平县青垭建材有限公司积极落实整改措施。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工业生产企业应当采取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减少内部物料的堆存、传输、装卸等环节产生的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的规定。
重庆市梁平区生态环境局于2025年8月7日以《重庆市梁平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梁环罚告〔2025〕13号)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权,你公司在告知的期限内没有进行陈述申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五)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的规定,按照《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渝环规〔2022〕6号)的规定,裁量因子选取如下:一、个性裁量因子:1.排污单位管理类别:简化管理(裁量等级2);2.管理要求:已落实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但未按照规定使用或者管理,造成少量抛洒、泄漏(裁量等级1)。二、共性裁量因子:1.两年内受到生态环境行政处罚次数:未受过行政处罚(裁量等级1);2.配合调查情况:积极配合调查(裁量等级1)。三、修正裁量因子:1.改正情况:整改措施已落实(裁量等级-2);2.社会影响力:一般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裁量等级0);3.主观过错程度:过失(裁量等级-2),计算出处罚金额为38000元(大写:叁万捌仟元整)。鉴于你公司积极整改,主动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可认定为主动减轻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危害后果,按照《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渝环规〔2022〕6号)第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和《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九条第二款“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在裁量公式计算结果的基础上下浮20%以内执行。”的规定,依法对你公司予以从轻裁量,在裁量公式计算结果的基础上下浮20%。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30400元(大写:叁万零肆佰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梁平区生态环境局
2025年8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