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500228008652919G/2025-00118 | 发文字号 | 梁环罚〔2025〕18号 |
主题分类 |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体裁分类 | 行政处罚 |
发布机构 | 梁平区生态环境局 | 有效性 | |
标题 | 重庆市梁平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梁环罚〔2025〕18号) | ||
成文日期 | 2025-09-05 | 发布日期 | 2025-09-05 |
索引号 | 11500228008652919G/2025-00118 |
发文字号 | 梁环罚〔2025〕18号 |
主题分类 |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体裁分类 | 行政处罚 |
发布机构 | 梁平区生态环境局 |
有效性 | |
标题 | 重庆市梁平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梁环罚〔2025〕18号) |
成文日期 | 2025-09-05 |
发布日期 | 2025-09-05 |
当事人名称:重庆市梁平区竹山永通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蜀平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86786993376
地址:重庆市梁平区竹山镇邵沟村3组
重庆市梁平区生态环境局于2024年4月2日对你公司进行了检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重庆市梁平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于2024年4月2日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非法倾倒危险废物,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的规定,重庆市梁平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于2024年5月7日将案件移交至重庆市梁平区公安局进行立案侦查。重庆市梁平区公安局侦查终结后,于2024年7月3日以你公司涉嫌污染环境罪将案件移送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后仍认为本案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现有证据不足以证实你公司将废酸渣倾倒在隔壁废弃厂房(原邵新纸厂)池子内的行为是否对环境造成了污染,不足以证实该行为是否构成“非法倾倒”,不符合起诉条件,于2025年6月26日对你公司作出不起诉决定(渝梁检刑不诉〔2025〕58号)。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检察院认为你公司违反法律规定,将危险废物倾倒在隔壁废弃厂房(原邵新纸厂)池子内,未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贮存危险废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的规定应当予以行政处罚,于2025年8月12日向我局送达了《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检察院检察意见书》(渝梁检刑行意〔2025〕72号),提出给予你公司行政处罚的检察意见。
你公司将酸洗过程产生的废酸渣倾倒在隔壁废弃厂房(原邵新纸厂)池子内,该池子池体已破损,池壁也未采用防渗、防腐材料,不满足《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7—2023)中的“贮存设施污染控制要求”,已构成未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贮存危险废物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 2024年4月2日对重庆市梁平区竹山永通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蜀平所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2. 2024年4月2日对重庆市梁平区竹山永通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蜀平所作的《调查询问笔录》。
3. 2024年4月7日对重庆市梁平区竹山永通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蜀平所作的《调查询问笔录》。
4. 2024年4月8日对蒋xx所作的《调查询问笔录》。
5. 2024年4月2日现场检查视听资料。
6. 2024年4月3日现场检查视听资料。
7. 2024年4月11日现场检查视听资料。
8. 2024年4月7日重庆市梁平区竹山永通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蜀平提供的《危险废物安全处置委托协议》复印件。
9. 2024年4月7日重庆市梁平区竹山永通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蜀平提供的《危险废物安全处置合同》复印件。
10. 2024年4月7日重庆市梁平区竹山永通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蜀平提供的《重庆市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复印件2份。
11.《重庆市梁平区生态环境监测站监测报告》(梁环(监)字[2024]第ZF001号)。
12.《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1年版)》。
13.《危险废物鉴别标准 通则》(GB 5085.7—2019)。
14.《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7—2023)。
15.《重庆市梁平区生态环境局关于认定酸洗过程产生的废渣为危险废物的意见》。
16.《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检察院检察意见书》(渝梁检刑行意〔2025〕72号)。
证据1.2.3.4.5.6.7.8.9.10.11.12.13.14.15.16证明重庆市梁平区竹山永通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未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贮存危险废物、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17. 2023年4月3日重庆市梁平区竹山永通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蜀平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18. 2023年4月3日重庆市梁平区竹山永通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蜀平提供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证据17.18证明违法主体为重庆市梁平区竹山永通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一条第二款“贮存危险废物应当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禁止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的规定。
重庆市梁平区生态环境局于2025年8月21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梁环罚告〔2025〕14号)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你公司在告知的期限内没有进行陈述申辩,也没有申请听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六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六)未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或者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二款“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三项、第四项、第十项、第十一项行为之一,处所需处置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二十万元的,按二十万元计算。”的规定,按照《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渝环规〔2022〕6号)的规定,裁量因子选取如下:一、个性裁量因子:危险废物年产生或者贮存、收集、利用、处置量:不足10吨(裁量等级1)。二、共性裁量因子:1.两年内受到生态环境行政处罚次数:未受过行政处罚(裁量等级1);2.配合调查情况:积极配合调查(裁量等级1)。三、修正裁量因子:1.改正情况:整改措施已落实(裁量等级-2);2.社会影响力:一般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裁量等级0);3.主观过错程度:故意(裁量等级1),计算出处罚金额为100000元(大写:壹拾万元整)。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壹拾万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梁平区生态环境局
2025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