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500228008652919G/2025-00132 | 发文字号 | 梁环罚〔2025〕21号 |
主题分类 |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体裁分类 | 行政处罚 |
发布机构 | 梁平区生态环境局 | 有效性 | |
标题 | 重庆市梁平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梁环罚〔2025〕21号) | ||
成文日期 | 2025-09-29 | 发布日期 | 2025-09-29 |
索引号 | 11500228008652919G/2025-00132 |
发文字号 | 梁环罚〔2025〕21号 |
主题分类 |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体裁分类 | 行政处罚 |
发布机构 | 梁平区生态环境局 |
有效性 | |
标题 | 重庆市梁平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梁环罚〔2025〕21号) |
成文日期 | 2025-09-29 |
发布日期 | 2025-09-29 |
当事人姓名:陈明阳
身份证件号码:50022819********
住址:重庆市梁平县**镇**村**组**号
重庆市梁平区生态环境局于2025年9月3日对你位于重庆市梁平区回龙镇青杠村3组的堆场进行了检查,发现你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堆场内的煤矸石露天堆码,未进行密闭,未设置严密围挡,也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2025年9月3日对陈明阳所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2.2025年9月4日对陈明阳所作的《调查询问笔录》。
3.2025年9月3日现场检查视听资料。
证据1.2.3证明陈明阳经营的位于重庆市梁平区回龙镇青杠村3组的堆场内,煤矸石露天堆码,未进行密闭,未设置严密围挡,也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生态环境违法事实。
4.2025年9月3日陈明阳提供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证据4证明违法主体为陈明阳。
5.2025年9月10日对陈明阳所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证据5证明陈明阳整改措施已落实。
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
重庆市梁平区生态环境局于2025年9月19日以《重庆市梁平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梁环罚告〔2025〕17号)告知你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你在告知的期限内没有进行陈述申辩,也没有申请听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一)未密闭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二)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的规定,并按照《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渝环规〔2022〕6号)的规定,裁量因子选取如下:一、个性裁量因子:无。二、共性裁量因子:1.两年内受到生态环境行政处罚次数:未受过行政处罚(裁量等级1);2.配合调查情况:积极配合调查(裁量等级1)。三、修正裁量因子:1.改正情况:整改措施已落实(裁量等级-2);2.社会影响力:个体工商户和一般自然人(裁量等级-2);3.主观过错程度:过失(裁量等级-2),计算出处罚金额为10000元。经法定处罚幅度及以上裁量因子综合裁量,根据行政处罚案件审查委员会研究意见,我局决定对你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壹万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梁平区生态环境局
2025年9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