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11500228008652919G/2025-00140 | 发文字号 | 梁环罚〔2025〕22号 |
| 主题分类 |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体裁分类 | 行政处罚 |
| 发布机构 | 梁平区生态环境局 | 有效性 | |
| 标题 | 重庆市梁平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梁环罚〔2025〕22号) | ||
| 成文日期 | 2025-10-28 | 发布日期 | 2025-10-28 |
| 索引号 | 11500228008652919G/2025-00140 |
| 发文字号 | 梁环罚〔2025〕22号 |
| 主题分类 |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 体裁分类 | 行政处罚 |
| 发布机构 | 梁平区生态环境局 |
| 有效性 | |
| 标题 | 重庆市梁平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梁环罚〔2025〕22号) |
| 成文日期 | 2025-10-28 |
| 发布日期 | 2025-10-28 |
当事人名称:梁平县渝梁物流运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永会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80912360935
地址:重庆市梁平区双桂街道迎宾路419号1幢
重庆市梁平区生态环境局于2025年9月16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所有的车牌号为渝D13693柴油货车加装螺母人为垫高温度传感器,干扰车载排放诊断系统功能运行,已构成破坏机动车车载排放诊断系统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2025年9月16日对梁平县渝梁物流运输有限公司所有的车牌号为渝D13693柴油货车驾驶员张xx所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2.2025年9月16日对梁平县渝梁物流运输有限公司所有的车牌号为渝D13693柴油货车驾驶员张xx所作的《调查询问笔录》。
3.2025年9月16日现场检查视听资料。
证据1.2.3证明梁平县渝梁物流运输有限公司所有的车牌号为渝D13693柴油货车加装螺母人为垫高温度传感器,干扰车载排放诊断系统功能运行的生态环境违法事实。
4.2025年9月16日梁平县渝梁物流运输有限公司所有的车牌号为渝D13693柴油货车驾驶员张xx提供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5.2025年9月16日梁平县渝梁物流运输有限公司所有的车牌号为渝D13693柴油货车驾驶员张xx提供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
6.2025年9月16日梁平县渝梁物流运输有限公司所有的车牌号为渝D13693柴油货车驾驶员张xx提供的《梁平县渝梁物流运输有限公司汽车营运服务合同》复印件。
7.2025年9月16日梁平县渝梁物流运输有限公司提供的张xx《授权委托书》。
8.2025年10月14日梁平县渝梁物流运输有限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证据4.5.6.7.8证明违法主体为梁平县渝梁物流运输有限公司。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五条第三款“禁止机动车所有人以临时更换机动车污染控制装置等弄虚作假的方式通过机动车排放检验。禁止机动车维修单位提供该类维修服务。禁止破坏机动车车载排放诊断系统。”的规定。
重庆市梁平区生态环境局于2025年10月20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梁环罚告〔2025〕18号)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权,你公司在告知的期限内没有进行陈述申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三款“违反本法规定,以临时更换机动车污染控制装置等弄虚作假的方式通过机动车排放检验或者破坏机动车车载排放诊断系统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机动车所有人处五千元的罚款;对机动车维修单位处每辆机动车五千元的罚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伍仟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梁平区生态环境局
2025年10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