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11500228008652919G/2025-00157 | 发文字号 | 梁环罚〔2025〕23号 |
| 主题分类 |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体裁分类 | 行政处罚 |
| 发布机构 | 梁平区生态环境局 | 有效性 | |
| 标题 | 重庆市梁平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梁环罚〔2025〕23号) | ||
| 成文日期 | 2025-12-16 | 发布日期 | 2025-12-18 |
| 索引号 | 11500228008652919G/2025-00157 |
| 发文字号 | 梁环罚〔2025〕23号 |
| 主题分类 |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 体裁分类 | 行政处罚 |
| 发布机构 | 梁平区生态环境局 |
| 有效性 | |
| 标题 | 重庆市梁平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梁环罚〔2025〕23号) |
| 成文日期 | 2025-12-16 |
| 发布日期 | 2025-12-18 |
当事人名称:重庆市梁平区金都节能建材有限公司
定代表人:熊淑萍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868623242X9
地址:重庆市梁平区合兴镇银恒村二组
重庆市梁平区生态环境局于2025年11月4日对你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重庆市梁平区生态环境监测站对你公司北侧生产线脱硫塔废气排放情况进行了监测,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根据重庆市梁平区生态环境监测站2025年11月9日出具的监测报告(梁环(监)字[2025]第ZF012号)显示,你公司北侧生产线脱硫塔颗粒物排放浓度3次监测结果分别为>52mg/m³、>58mg/m³、>56mg/m³,超过《排污许可证》有组织排放许可浓度30mg/m³的限值;二氧化硫排放浓度为300mg/m³,超过《排污许可证》有组织排放许可浓度150mg/m³限值的1倍。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重庆市梁平区生态环境监测站2025年11月9日出具的《监测报告》(梁环(监)字[2025]第ZF012号)。
2.2025年11月4日对重庆市梁平区金都节能建材有限公司股东钟xx所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3.2025年11月9日对重庆市梁平区金都节能建材有限公司环保负责人何x所作的《调查询问笔录》。
4.2025年11月4日、2025年11月9日视听资料。
5.2025年11月9日重庆市梁平区金都节能建材有限公司环保负责人何x提供的《排污许可证》(证书编号:9150022868623242X9001V)副本复印件。
6.《砖瓦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9620-2013)及修改单。
证据1.2.3.4.5.6证明重庆市梁平区金都节能建材有限公司北侧生产线脱硫塔排放的颗粒物、二氧化硫浓度超过《排污许可证》许可排放浓度限值的生态环境违法事实。
7.2025年11月9日重庆市梁平区金都节能建材有限公司环保负责人何x提供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8.2025年11月9日重庆市梁平区金都节能建材有限公司环保负责人何x提供的钟xx《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9.2025年11月9日重庆市梁平区金都节能建材有限公司环保负责人何x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10.2025年11月4日重庆市梁平区金都节能建材有限公司提供的何x的《授权委托书》。
11.2025年11月4日重庆市梁平区金都节能建材有限公司提供的钟xx的《授权委托书》。
证据7.8.9.10.11证明违法主体为重庆市梁平区金都节能建材有限公司。
12.2025年11月9日重庆市梁平区金都节能建材有限公司提供的《整改报告》。
13.2025年11月13日对重庆市梁平区金都节能建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熊淑萍所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证据12.13证明重庆市梁平区金都节能建材有限公司整改情况。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排污单位应当遵守排污许可证规定,按照生态环境管理要求运行和维护污染防治设施,建立环境管理制度,严格控制污染物排放。”的规定。
重庆市梁平区生态环境局于2025年12月1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梁环罚告〔2025〕19号)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你公司在告知的期限内没有进行陈述申辩,也没有申请听证。
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排污许可证,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一)超过许可排放浓度、许可排放量排放污染物;”的规定,鉴于你公司积极配合调查,并及时整改,于2025年11月9日向我局提交了整改报告,主动将北侧生产线停产并对废气处理设施进行检修维护,脱硫塔已无废气排放。2025年11月13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整改情况进行了现场复查,你公司北侧生产线停产情况属实,符合《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5版)》第十条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和《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5版)》第十条第六项“(六)主动中止违法行为,且危害后果轻微的;”的规定,按照《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5版)》第十四条第一项“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当事人具有多种裁量情节的,按照下列规则实施处罚:(一)具有2个或者2个以上从轻情节且不具有从重情节的,一般按照最低处罚幅度实施行政处罚;”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贰拾万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梁平区生态环境局
2025年12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