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11500228008652919G/2026-00001 | 发文字号 | 梁环罚〔2026〕1号 |
| 主题分类 |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体裁分类 | 行政处罚 |
| 发布机构 | 梁平区生态环境局 | 有效性 | |
| 标题 | 重庆市梁平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梁环罚〔2026〕1号) | ||
| 成文日期 | 2026-01-04 | 发布日期 | 2026-01-04 |
| 索引号 | 11500228008652919G/2026-00001 |
| 发文字号 | 梁环罚〔2026〕1号 |
| 主题分类 |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 体裁分类 | 行政处罚 |
| 发布机构 | 梁平区生态环境局 |
| 有效性 | |
| 标题 | 重庆市梁平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梁环罚〔2026〕1号) |
| 成文日期 | 2026-01-04 |
| 发布日期 | 2026-01-04 |
当事人名称:梁平县凯林建材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涛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8060520956M
地址:重庆市梁平区蟠龙镇义和村五组
重庆市梁平区生态环境局于2025年11月26日对你公司进行了检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厂区南面的道路两旁空地露天堆码有三堆易产生扬尘的物料,一堆约40吨的碎石采取了覆盖措施,一堆约30吨石粉未采取覆盖措施,一堆约80吨碎石未采取覆盖措施;同时位于厂区东北面的空地露天堆码有三堆易产生扬尘的物料,一堆约200吨碎石未采取覆盖措施,一堆约300吨石粉有约150吨未采取覆盖措施,一堆约60吨碎石有约20吨未采取覆盖措施。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2025年11月26日对梁平县凯林建材有限责任公司现场负责人白xx所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2.2025年11月27日对梁平县凯林建材有限责任公司现场负责人白xx所作的《调查询问笔录》。
3.2025年11月26日、11月27日的视听资料。
证据1.2.3证明梁平县凯林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未采取围挡、遮盖等措施,减少内部物料的堆存等环节产生的粉尘排放的生态环境违法事实。
4.2025年11月26日梁平县凯林建材有限责任公司现场负责人白xx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5.2025年11月26日梁平县凯林建材有限责任公司现场负责人白xx提供的《排污许可证(副本)》复印件。
6.2025年11月26日梁平县凯林建材有限责任公司现场负责人白xx提供的本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7.2025年11月26日梁平县凯林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提供的白xx的《授权委托书》。
证据4.5.6.7证明违法主体为梁平县凯林建材有限责任公司。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工业生产企业应当采取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减少内部物料的堆存、传输、装卸等环节产生的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的规定。
重庆市梁平区生态环境局于2025年12月11日以《重庆市梁平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梁环罚告〔2025〕20号)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权,你公司在告知的期限内没有进行陈述申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五)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的规定,按照《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渝环规〔2025〕6号)的规定,裁量因子选取如下:一、个性裁量因子:1.排污单位管理类别:简化管理(裁量等级2);2.管理要求:已落实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但未按照规定使用或者管理,造成少量抛洒、泄漏(裁量等级1)。二、共性裁量因子:1.两年内受到生态环境行政处罚次数:未受过行政处罚(裁量等级1);2.两年内受处罚情况:无(裁量等级1);3.配合调查情况:积极配合调查(裁量等级1);4.两年内因生态环境问题被投诉、信访或者举报情况(裁量等级1);5.造成突发环境事件严重程度(裁量等级1)。三、修正裁量因子:1.改正情况:整改措施已落实(裁量等级-2);2.主观过错程度:过失(裁量等级-2),计算出处罚金额为35750元(大写:叁万伍仟柒佰伍拾元整)。鉴于你公司积极整改,主动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可认定为主动减轻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危害后果,按照《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渝环规〔2025〕6号)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和《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渝环规〔2025〕6号)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一)从轻处罚的,在裁量公式计算结果的基础上下浮20%以内执行,且不低于法定最低处罚金额,不高于法定最低处罚金额到最高处罚金额这一幅度的30%(含本数);如果裁量公式计算结果在下浮20%后仍然高于法定最低处罚金额到最高处罚金额这一幅度的30%(不含本数)的,按照法定最低处罚金额到最高处罚金额这一幅度的30%执行。”的规定,依法对你公司予以从轻裁量,在裁量公式计算结果的基础上下浮20%。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28600元(大写:贰万捌仟陆佰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梁平区生态环境局
2026年1月4日